通過網絡牽線搭橋成為情侶后,
雙方之間的轉賬究竟是借款還是贈與?
近日,
湘陰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
因網絡交友引發的民間借貸案件。
2019年,小越與小倩在網絡直播間相識,之后兩人相談甚歡,并偶有見面,很快發展成為戀愛關系。不久,小倩以需要急用為由向小越提出借款,小越向其轉賬。隨后小倩多次提出借款,小越均轉賬給了對方,但除了其中一筆20萬元直接備注表明該款項為借款外,其他均未說明。
經查明,根據小越提供的轉賬憑證,在交往期間小越通過微信和銀行賬戶多次向小倩轉款。其中,通過銀行轉賬97筆,共計轉款315.5萬余元,通過微信轉賬68筆,共計轉款65.2萬余元,合計380.68萬元。
2023年,小越向小倩催要錢款,但小倩以各種理由拖延。2024年3月,小越多次催要無果后訴至法院,要求小倩償還幾年來轉給小倩的借款380余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越、小倩之間的借貸關系除一筆轉賬20萬元備注借款外,其他款項雖無借條等有效債權憑證佐證,但在小越向小倩催要借款時,小倩有如“我一定會還的,慢慢給你還”等通過微信承諾還款的意思表示,也有幾次向小越轉賬還款的行為。這些意思雖未明確表達借錢的意愿,但上述信息發生在小越要求小倩還款之時,可以理解為兩人都知道錢款不是無償贈與。在不足兩年時間里,兩人并未共同生活,小越向小倩轉賬近160筆,錢款達300多萬元,若認定案涉款項均為小越向小倩的贈與顯然有失公允,而小倩也未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存在民間借貸之外的法律關系。故法院認為,小越、小倩存在民間借貸合意。
此外,小越在春節、中秋、情人節等節日支付給小倩的1.95萬元,根據轉賬備注及兩人聊天記錄可表明小越是贈與,不應認定為借款。另兩人系情侶關系,若小越向小倩轉款全部認定為借款明顯不符合兩人的交往現狀和客觀實際。綜合考慮兩人現實情況,法院酌情認定20.68萬元不屬于兩人之間的借款。在扣除上述款項以及小倩支付給小越的部分還款后,小倩還應償還小越借款本金356.3萬余元。
綜上,法院判決小倩向小越償還借款本金356.3萬余元及相應利息。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現該案判決已生效。
本案小越沒有出具借條,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小越提供了與小倩的微信、銀行轉賬憑證,而小倩不能提供證據證實其與小越之間的轉款系其他經濟往來,且案涉金額較大,無論是從查明的事實還是社會大眾的認知來看,小越對于小倩的轉款不能一概認定為贈與。因此,結合客觀實際,兩人之間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貸關系,小倩應向小越償還借款。
法官在此提醒,非金融機構主體之間在借款時,應當分清彼此之間經濟往來的具體性質,是贈與、借款還是其他支出,要注意保存可證明明確意思表示的證據,避免日后產生糾紛時“各執一詞”。還需要注意的是,現代社會人們越來越多依賴網絡進行社交,網絡上認識的“好友”真面目如何難以評判,雙方對彼此的了解僅僅出自對方自述,盲目陷入“愛情”,貿然答應對方借款和索要財物的要求,最后可能人財兩空。
來源:湘陰縣人民法院
作者:付琦 編輯: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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