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3月13日)上午,北京互聯網法院舉行涉網絡消費虛假宣傳案件審理情況暨與中國消費者協會聯合倡議新聞發布會。北京互聯網法院通報該院建院以來涉網絡消費虛假宣傳案件審理情況,并發布相關典型案例(詳情附于文后)。中國消費者協會與北京互聯網法院共同發布“誠信規范經營 杜絕虛假宣傳”聯合倡議書(全文附于文后)。
消息來源 | 北京互聯網法院
編輯 | 布魯斯
今天(3月13日)上午,北京互聯網法院舉行涉網絡消費虛假宣傳案件審理情況暨與中國消費者協會聯合倡議新聞發布會。北京互聯網法院通報該院建院以來涉網絡消費虛假宣傳案件審理情況,并發布相關典型案例(詳情附于文后)。中國消費者協會與北京互聯網法院共同發布“誠信規范經營 杜絕虛假宣傳”聯合倡議書(全文附于文后)。
先看一組數據:從2018年9月到2025年2月底,北京互聯網法院受理了6734件涉網絡消費虛假宣傳案件,而且這個數字整體還在呈現逐年上升態勢——2022年是767件,2023年就飆升到了1676件,2024年也有1333件。這說明網絡消費領域的虛假宣傳問題,已經到了不容忽視的地步,而且它還呈現出一些新特點。
一是涉訴主體范圍較廣,受理案件類型相對集中。北京互聯網法院受理該類案件涉及網絡消費領域消費者及銷售行業各類主體,不僅有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還有直播間主播、MCN公司等新業態從業者。由于主體類型廣泛,糾紛覆蓋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網絡服務合同糾紛、產品責任糾紛、網絡侵權責任糾紛等多類案由,其中80%以上案由為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
二是被告虛假宣傳方式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主要訴請為解除合同退貨退款、三倍或十倍法定懲罰性賠償、依據銷售者或平臺承諾主張多倍賠償,另有部分消費者以平臺監管不到位為由要求平臺承擔連帶責任。
這些虛假宣傳的“套路”可以說是五花八門,有“張冠李戴”型的,比如冒用商標、虛假宣傳商品材質;還有“無中生有”型的,像宣傳預約購物能享受低價,結果根本沒折扣;更有“故弄玄虛”型的,比如“好評返現”、虛構商品宣傳片播放量上億,甚至打造虛假人設來誘導消費者下單。這些商家為了逐利,真的是什么招數都用上了,而且手段還越來越隱蔽。
三是涉訴標的物種類繁雜,涉及消費場景模式多元。案件涵蓋日常生活吃、穿、用、住、行各個方面,商品交易、服務提供等多個環節,從日常生活必備的服裝、食品、日用品,到與生活品質提升相關的電子、家電、家居用品,到奢侈品類目下的珠寶、玉石、文玩藏品等,再到備受關注的美妝、母嬰用品均有涉及。除傳統的電子商務平臺之外,還有直播間購物、二手交易平臺、社區團購等新興商業模式。
北京互聯網法院表示,涉網絡消費虛假宣傳案件主要存在網絡消費虛假宣傳行為難辨,部分商家誠信經營意識有待提升;平臺主體責任履行不充分,管理機制有待完善;消費者理性消費意識存在短板,理性維權意識待加強;虛假宣傳手段迭代,新技術導致辨識難度增加等問題。
面對這些虛假宣傳的亂象,北京互聯網法院在司法實踐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北京互聯網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準確認定網絡交易糾紛主體,依法維護網絡消費市場秩序;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規定,對構成欺詐的商家,支持消費者三倍或十倍賠償請求;準確認定食品藥品虛假宣傳,保障民生重點領域消費安全;嚴格審查經營者高額賠償承諾,依法規范市場經營行為;依法認定平臺責任,合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強化小額程序適用,進一步提升案件審執質效。
北京互聯網法院建議經營者誠信合法經營,嚴格把控商品、服務質量,如實描述商品、服務細節,完善售后服務體系,避免盲求效益、甚至非法利益;建議平臺履行主體責任,完善管理機制,優化平臺管理制度,健全信用激勵機制,完善糾紛解決機制;同時建議消費者提升法律意識,充分了解信息、謹慎作出消費決定,強化證據意識、妥善保留證據,依法利用糾紛解決渠道、理性維權。
此次發布會上,北京互聯網法院還發布了相關典型案例(詳情附于文后)。同時,中國消費者協會與北京互聯網法院共同發布“誠信規范經營 杜絕虛假宣傳”聯合倡議書(全文附于文后)。
315
北京互聯網法院
涉網絡消費虛假宣傳
典型案例
案例一
未如實告知發動機總成更換情況,二手車銷售者構成欺詐
——余某訴某信息科技公司、某信息技術公司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余某在某二手車交易平臺購入一輛二手車,后因變速油箱滲油將車輛送至4S店保養,得知該車輛發動機總成全部被換過,故訴至法院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二手車銷售合同,平臺返還購車款并三倍賠償。二手車銷售者辯稱涉案車輛為收購而來,對發動機是否更換過并不知情,其作為二手車經營者,主觀上不存在欺詐故意,客觀上不存在欺詐行為。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作為專門經營二手車輛交易的一方,其亦自稱為“專業的二手車經營者”,應當對涉案車輛的狀況具有高出一般消費者的、相對更加專業的認知水平和能力,消費者選擇向其購買二手車,亦是基于對其專業能力的信任。本案中,在涉案發動機號碼牌明顯存在異常情況下,被告沒有對涉案車輛的維修保養記錄進行核實,并對涉案車輛作出狀態及性能正常的報告,與涉案車輛實際情況并不相符,使原告基于對被告的信任而陷入錯誤認識,認為涉案車輛不存在問題從而進行購買,被告的行為構成欺詐,應該承擔解除合同并三倍賠償的責任。
典型意義
二手車輛交易中,二手車輛交易平臺有高出一般消費者的、相對更加專業的認知水平和能力,對影響消費者是否購買的重要因素,發動機狀況的檢測應盡到注意義務,且該注意義務不應以一般消費者的認知為標準,而應以相對更加專業的認知為標準。本案有利于推動二手交易平臺落實平臺責任,貫徹誠信經營、公平交易,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案例二
電子商務平臺依據平臺規則對商家虛假宣傳行為進行處罰,不構成違約
——王某與某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王某系被告經營直播平臺的入駐商戶,因“在直播口播中,描述/展示的商品大小/重量/數量與商品詳情頁信息不符,存在嚴重虛假宣傳行為。”被平臺作出商品下架、扣除信用分12分、禁止全部傭金提現180天的處罰。王某認為某公司處罰缺乏依據,要求撤銷上述處罰。被告辯稱其不僅是平臺服務的提供者,也是平臺環境的管理者和維護者,承擔著維護平臺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避免監管失控的責任。其對王某實施相應的處置均有平臺規則可查,王某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依據在案證據,原告在涉訴處罰之前,已經因同類違規行為多次進行過警告處罰,原告不但沒有進行改正,還繼續在直播間介紹商品數量、規格時實施同類行為。根據平臺規則,被告對涉案賬號作出涉案處罰,符合協議約定,也符合法律規定。本案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對涉案賬號采取處罰措施存在違約或違法行為,故原告要求被告解除處罰措施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是平臺環境的管理者和維護者,承擔著維護平臺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避免監管失控的責任。治理虛假宣傳行為,系其履行平臺責任的一種方式,應予以鼓勵。
典型意義
隨著直播帶貨的興起,直播平臺成為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重要戰場。相關平臺作為平臺環境的管理者和維護者,承擔著維護平臺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避免監管失控的責任,而其依據平臺規則,對平臺內的虛假宣傳行為進行處罰,是其落實平臺責任,維護平臺經營秩序、凈化網絡交易空間的重要體現,對避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三
因廣告用語存在虛假宣傳受到行政處罰后未予整改持續銷售,銷售者構成欺詐
——劉某與某公司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劉某在網上購買了被告某公司生產的號稱”風靡全網的斷奶神器”的奶瓶1只,用于嬰兒喂養。使用后,劉某及其家人認為,奶瓶并沒有宣傳中的效果,認為被告公司宣傳違背基本母嬰知識,構成消費欺詐,遂將被告某公司訴至法院,請求被告某公司為原告退貨退款、賠償原告555元并在其官網顯著位置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被告某公司辯稱,其宣傳內容正當合法,不存在虛假宣傳,請求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民事行為,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本案中,被告某公司曾因在產品宣傳中使用“斷奶神器抖音播放3.5億+”、“小紅書5000+種草”等內容,被市場監管部門進行行政處罰,后被告未及時修正不實宣傳,繼續使用“抖音播放量10億+”“小紅書7800+種草”等宣傳用語,被告某公司具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主觀惡意。庭審中,被告某公司亦未提交證據充分證明其宣傳內容達到了廣告中聲稱的效果。被告某公司構成欺詐,應為原告退貨退款并按照價款三倍賠償原告555元。因原告并未因為涉案商品導致人格尊嚴等人身權益受損,故法院對原告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奶瓶等嬰幼兒用品直接關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長。近年來,母嬰領域產品的不規范廣告宣傳引發諸多爭議。對于奶瓶奶嘴等母乳代用品領域的虛假廣告宣傳、欺詐誤導消費等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加大規范力度。本案中,曾因虛假宣傳受到行政處罰的經營者未整改的,承擔欺詐的懲罰賠償責任。本案有利于引導母嬰用品相關企業規范運營、提升產品質量,嚴格遵守廣告法律法規,避免虛假宣傳給消費者造成誤導,有利于維護健康有序的市場秩序。
案例四
故意混淆服飾類商品材質概念,銷售者構成欺詐
——劉某訴王某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劉某在王某經營的淘寶店鋪直播間購買6件睡衣,王某在直播間介紹時宣稱,其直播間售賣的睡衣全部為重磅真絲,具體含量為“95%真絲加5%萊卡”,因為是專柜賣剩下的一兩件,所以價格才低。劉某收貨后發現,涉案商品吊牌均顯示“95%絲5%萊卡”,與王某協商未果后訴至法院,要求退一賠三。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根據直播錄屏顯示,被告將商品描述為“95%真絲加5%萊卡”,并說明“真絲不是人工絲”,原告收到的涉案商品吊牌標注為“95%絲5%萊卡”實際為“人工絲”。鑒于“絲”與“真絲”在定義、范圍、價值、品質等方面均有區別,被告作為服飾商品銷售者,故意混淆”絲”與“真絲”的概念,存在虛假宣傳故意,因其宣傳導致原告產生了涉案商品為“95%真絲材質”的錯誤認識,并基于此錯誤認識購買了涉案商品。我院認定,被告的虛假宣傳行為構成欺詐,支持了原告退貨退款、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直播帶貨中部分商家利用消費者對材質概念的認知差異,故意混淆“絲”與“真絲”等概念誤導購買,嚴重損害消費者知情權與公平交易權。本案通過查明服飾類商品材質概念中的實質性差異,認定商家混淆概念、模糊商品真實屬性的欺詐性,明確了網絡直播銷售中經營者虛假宣傳的法律邊界,強化了消費者知情權的司法保護,對推動直播電商行業規范化、維護健康市場秩序具有示范價值。
案例五
銷售整盒盲盒出現重復款式,并未故意誘導消費者做出消費意思表示的,銷售者構成違約不構成欺詐
——張某與某公司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被告某公司在其經營的網絡店鋪上銷售某款整盒盲盒,盲盒宣傳為“系列場景手辦含有8個常規款,1個隱藏款”,并提示“本店潮玩盲盒類商品屬于特殊類商品,盲盒商品隨機發貨,不支持七天無理由退貨”,張某下單購買后客服答復整盒內的手辦款式“不會重復”。原告張某購買該整盒盲盒后發現其中一款重復,向某公司申請全額退貨退款被拒。張某認為某公司存在虛假宣傳構成欺詐,協商未果后訴至法院,要求退一賠三。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客服雖然在答復原告詢問時稱涉案商品款式不重復,但宣傳時并未明確宣傳款式不重復,案涉情況并不會對原告下單時購買行為產生誤導。在原告反饋需求時,被告亦積極處理,同意對重復款式商品進行更換,故涉案情況由于裝盒錯誤所致可能性較高,難以認定被告系故意而為之,意圖欺詐消費者下單消費,尚不足以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綜上,本院對于原告主張被告構成欺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隨著盲盒銷售的日益火爆,盲盒類商品的銷售模式也逐漸迭代更新,本案即為盲盒整盒銷售模式下因款式重復而引發的糾紛。本案結合盲盒商品的特性,認定在銷售盲盒整盒商家承諾款式不重復的情況下,部分款式重復將導致消費者對于整盒盲盒所預期的隨機性、驚喜感的無法實現,可予解除合同,有利于引導盲盒銷售者規范銷售行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助力數字經濟下新型文化產業的發展。
案例六
以“仿金豆”冒充“真金豆”,銷售者構成欺詐
——于某與林某、某公司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于某在某公司運營的二手交易平臺購買林某銷售的“黃金5g帶鋼印,純金”金豆,支付2600元。于某收貨后鑒定結果顯示商品銅含量50.66%、未檢測出金的含量。于某向平臺申訴未果,訴至法院要求林某退還貨款,并要求林某和平臺承擔三倍賠償責任。案件審理過程中,查明涉案商品系原告下單后被告林某購自第三方平臺,由第三方平臺的賣家直接將商品寄送至原告確認的收貨地址。經向第三方平臺核實,林某購買的商品名稱為“金豆古法仿金”,支付的費用為65.55元。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林某以“真金”的價格銷售“純金”金豆,以“低價”自第三方平臺購買“仿金豆”發給買家,具有明顯的欺詐意圖。根據二手交易平臺的銷售記錄,林某多次銷售相同商品,具有以盈利性為目的持續性對外出售商品獲利的意圖,可以認定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責任。二手交易平臺在處理糾紛的過程中雖未支持原告的申訴請求,但尚不構成明知、應知銷售者侵犯消費者權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故未支持原告要求平臺承擔多倍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結合銷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質、來源、數量、價格、頻率、收入等情況,認定在二手交易平臺以盈利為目的持續性銷售商品的銷售者應當承擔經營者責任,有利于更好地維護消費者的權益。同時,該案也提醒消費者,購買貴重商品時盡量選擇證照齊全的品牌商家、電商平臺等正規渠道,不要盲目貪圖便宜從非官方渠道購買,此外,要注意留存與交易有關的消費憑證。
案例七
跨境電商經營者銷售假冒品牌商品,銷售者構成欺詐
——殷某訴王某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殷某在某公司經營的某海外購平臺購買一件某品牌的羽絨服,該商品宣傳頁面標注“正品海外直郵”。殷某收到后發現該商品在外觀、水洗標等方面與該品牌正版羽絨服存在差異,在向該品牌官方求證后,將海外購平臺提供的銷售者王某訴至法院,要求退一賠三。
裁判結果
經過查驗,涉案商品的整體外觀、水洗標等細節均與正品存在差異,原告提交的與品牌官方郵件顯示,品牌方通過檢查對比,綜合衣服的面料、標簽等,發現該產品不是品牌正品,無法提供維修服務,王某無法對此作出合理解釋。法院認為,被告所銷售的商品不符合正品品牌的宣傳,被告的虛假宣傳行為構成欺詐,支持了原告退貨退款、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通過采信品牌官方鑒定結論與商品細節比對相結合的方式,為缺乏國內官方認證渠道的海外商品消費者維權提供了司法實踐范例。以個案裁判彰顯了對跨境消費欺詐“零容忍”的司法態度,為跨境消費者權益保護、構建內外貿一體化的公平競爭環境、提升國際品牌在華經營信心提供司法保障。
案例八
“假一賠十”承諾構成合同條款,銷售者存在售假行為的,應承擔十倍賠償違約責任
——劉某訴袁某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劉某在袁某運營的店鋪購買汽車配件懸掛擺臂,商品銷售頁面標注“原廠配套”“假一賠十”。收貨后,劉某掃描商品外包裝防偽二維碼顯示“未知來源二維碼?”,與其另購商品比對發現存在鋼印、標記等多處差別。劉某將袁某訴至法院,要求按照承諾十倍賠償。
裁判結果
我院認定,袁某銷售涉案商品標題中帶有“原廠配套”“假一賠十”等字樣、但掃描防偽碼掃描無效,在沒有證據證證明商品銷售渠道的情形下,可以認定袁某確有售“假”情節。商品宣傳頁面中承諾假一賠十應視為袁某作為買賣合同一方作出的違約承諾,鑒于其在履行涉案合同中存在售假行為,劉某要求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袁某應予賠償。
典型意義
“假一賠十”作為經營者自愿向不特定消費者群體做出的單方承諾,在汽車配件等專業程度高、可能存在一定安全隱患的特定領域,消費者對該承諾具有更高的信賴利益,本案有利于規范此類特定領域經營者售“假”行為。經營者應秉承誠信理念,嚴選正品貨源,消費者結合自身情況理性選擇,在多元化消費場景下,共同促進網絡消費環境清朗有序。
案例九
直播間購買翡翠手鐲貨不對板,經營者構成欺詐
——史某訴呂某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史某在被告呂某經營的直播間內購買1件翡翠手鐲,直播間主播稱自己為職業珠寶鑒定師,介紹說為高冰油膠種水。原告收貨后認為宣傳與實物不符,呂某辯稱其在銷售時告知消費者其所購買的翡翠手鐲有48小時的鑒賞期,在鑒賞期內可以無條件退換貨,但超過鑒賞期則不支持退換貨,其不存在欺詐行為。雙方協商未果,遂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本案綜合考量直播主播職業為職業珠寶鑒定師,對于涉案翡翠的品質應當具有較高的認知,然而經司法鑒定,其宣傳質地與實際差異較大,且經營者未提交主播在直播間宣傳涉案商品品質的依據,故認定經營者成立虛假宣傳,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判令經營者呂某退一賠三并賠償鑒定費用。
典型意義
本案有利于規范直播間虛假宣傳,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經營者在直播銷售商品時,由于經營者與消費者并非同處同一時空,基于信息差,經營者應當有依據、審慎的就商品真實情況進行介紹。經營者誠信、規范經營,消費者理性消費,共同促進直播帶貨這一消費新業態健康發展。
案例十
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且虛假宣傳具有藥品功效經營者應承擔十倍賠償責任
——吳某訴肖某某、某公司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公司為某電商平臺的經營者。吳某在肖某某經營的該平臺店鋪購買2件“蟲草鹿鞭丸”并支付2632元,該商品詳情頁面宣傳其具有壯陽功能,并顯示“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出品”“國家健康食品檢測中心”“原料100%純天然冬蟲夏草、鹿鞭、鹿茸、藏紅花”及批準文號、執行標準等,但在國家相關網站中未查詢到該出品公司、批準文號、執行標準等信息。吳某認為該商品為虛假宣傳,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遂訴至法院,要求肖某某和某公司賠償十倍貨款。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該商品根據其說明可食用,但無藥品批準生產許可,應屬于普通食品,生產和銷售應受《食品安全法》調整。該商品宣傳頁面標識的生產企業及批準文號在國家相關網站查詢無果,無法證實其真實生產廠家等信息,該商品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肖某某作為該商品的銷售者,未舉證證明該商品實際生產者、進貨渠道、進貨價款、合格證明等信息,未盡到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義務,可認定其屬于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形。法院判決肖某某賠償吳某十倍貨款。
典型意義
食品安全法規定,預包裝食品應當標明生產地址、聯系方式、生產許可證編號等重要事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本案有利于規范商品經營行為,經營者應當通過合法、正規渠道采購商品,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本案同時提醒消費者,注意識別商品宣傳用語,甄別商品包裝上的生產廠家、產品標準、許可證編號等重要信息。
案例十一
宣傳食品具有疾病治療功效,經營者構成欺詐
——張某訴某公司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張某在某公司經營的電商平臺店鋪購買1盒人參膏,商品詳情頁面提到該人參膏可“抗惡控瘤、術后恢復”“改善睡眠,緩解疲勞,增強抵抗力,預防腫瘤、促進腫瘤細胞凋亡,保護肝,保護腎,緩解痛經、改善經期紊亂,改善高尿酸血癥,調節糖脂代謝、延緩糖尿病腎病,延緩衰老、延長生命”,內含的“一類抗癌新藥的重要成份”等,外包裝顯示該商品為方便食品,配料為人參、紅棗粉、純凈水。張某認為該人參膏屬于虛假宣傳,遂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貨退款并三倍賠償。某公司辯稱雖然該人參膏屬于食品,但具有藥用價值。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涉案商品人參膏為食品,但在商品詳情頁面中宣傳”抗惡控瘤、術后恢復”“改善睡眠,緩解疲勞,增強抵抗力,預防腫瘤、促進腫瘤細胞凋亡,保護肝,保護腎,緩解痛經、改善經期紊亂,改善高尿酸血癥,調節糖脂代謝、延緩糖尿病腎病,延緩衰老、延長生命”等功效系對疾病有治療功效的內容,屬于虛假宣傳,構成欺詐。法院判決支持張某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廣告法》規定,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本案有利于規范經營者的商品宣傳行為,告誡經營者不得對商品作虛假、夸大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本案同時提醒消費者,在購買相關商品時注意區分藥品、食品和保健食品,避免盲目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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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消費者協會與北京互聯網法院
“誠信規范 經營 杜絕虛假宣傳”
聯合倡議書
為營造公平有序的網絡消費環境,共筑滿意消費,提振消費信心,助力打造良好的數字營商環境,中國消費者協會、北京互聯網法院共同發出“誠信規范經營 杜絕虛假宣傳”的倡議。
1. 嚴守法律法規。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杜絕任何形式的虛構商品用途、性能、質量、產地等信息的行為,不得故意從事隱瞞商品存在的問題或瑕疵的行為。
2. 信守規則承諾。嚴格履行“正品保障”“假一賠三”等承諾。在平臺規則、協議、商品展示信息中清晰標注退換貨條件、優惠活動規則等內容,避免利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
3. 強化行業自律。倡導公平競爭,樹立“以誠為本、以信立身”的經營理念,主動抵制虛假宣傳行為,不得使用“全網最低價”“銷量第一”等誤導性信息,不得利用“刷單炒信”“好評返現”等手段偽造交易數據或用戶評價,共同維護行業聲譽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4. 規范廣告從業行為。廣告制作者、廣告發布者應嚴格審核廣告內容,不得制作和發布虛假廣告。直播帶貨、短視頻推廣等新業態中,主播及廣告從業者等應如實介紹商品,不得隱瞞產品缺陷或夸大使用效果。
5. 落實平臺主體責任。鼓勵平臺經營者開展自查自糾,對宣傳文案、廣告內容、用戶評價等環節進行定期和動態核查,及時下架問題商品或整改不當行為。
6. 積極配合監管監督。經營者及廣告從業者應積極配合監管部門的監管及消費者協會、社會公眾的監督,建立健全快速有效的投訴響應機制和糾紛解決機制,妥善解決消費爭議,共同營造健康有序的數字消費環境。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封面來源 | 北京互聯網法院發布會直播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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