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彬:詐騙犯罪、經濟犯罪大要案律師、廣強所管理合伙人、副主任暨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承辦過不少中央電視臺報道、公安部、最高檢、最高院督辦或指定管轄的案件,其中不少案件取得無罪、輕罪、改判等效果)
導語:借貸型詐騙案件是刑事辯護實務中極為復雜的一類案件,其核心在于如何準確區分民間借貸糾紛與刑事詐騙犯罪的界限,這就涉及到刑民交叉、罪與非罪。實踐中,不少司法人員常因對“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存在偏差,導致民事糾紛被錯誤定性為刑事案件。肖律師在本文里結合刑法理論、司法裁判規則及實務經驗,提煉借貸型詐騙案件的十大無罪辯點,為辯護律師提供系統性、針對性的辯護思路。
一、核心辯點:借貸糾紛與刑事詐騙的本質區分
根據《刑法》第266條,詐騙罪要求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財物”。而民間借貸糾紛中,即便債務人存在未按期還款、夸大還款能力等行為,亦屬于民事違約范疇。因此,民間借貸與刑事詐騙的本質區別在于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和“詐騙行為”。
辯護核心邏輯:
1. 證明借款用途真實存在且具有生產經營屬性(如用于生產投資、經營周轉);
2. 證明借款時具備還款能力或合理預期還款來源(如資產證明、業務合同、對外債權等);
3. 證明后續未還款系客觀原因導致(如市場風險、政策變動、經營虧損、不可抗力等);
4. 證明行為人存在積極還款意愿或行為(如部分還款記錄、協商展期溝通記錄等)。
二、十大無罪辯點實務解析
辯點1:借款用途真實,未虛構資金用途(在楊某某涉嫌詐騙無罪一案中,法院裁判理由認為:股市有風險,被害人明知炒股有虧損風險的情況下,為了賺取高額利息隱瞞家人向親戚朋友借款后借給被告人楊積某用于炒股,其亦不存在陷入錯誤認識后作出財產處分的情況。因此被告人楊積某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客觀方面的構成要件);
-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4條明確,借款用于合法生產經營的,屬于民間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
- 辯護要點:
- 調取借款合同、轉賬憑證、證人證言等,證明資金實際用于約定用途;
- 若部分資金挪作他用,需證明系臨時應急,且未改變整體用途性質;
- 重點審查“虛構用途”的指控是否達到刑事證明標準(如是否僅有單方言詞證據)。
- 案例參考:某企業家因公司資金鏈斷裂被控詐騙,辯護人通過審計報告證明借款均用于支付員工工資及供應商貨款,法院最終宣告無罪。
辯點2:借款時具備還款能力或有合理的預期還款能力
- 實務難點:司法機關常以“資不抵債”推定非法占有目的,但需結合動態經營狀況判斷。
- 辯護策略:
- 提交借款時的資產清單(如房產、股權、應收賬款、對外債權等);
- 提供經營項目的可行性分析、合作協議等,證明盈利預期合理;
- 引入財務專家輔助人,論證債務人的資產負債率未超出行業正常范圍。
- 警示:避免單純以“事后未還款”反推借款時無履行能力。
辯點3:存在積極還款行為或誠意表示
- 關鍵證據:
- 部分還款的銀行流水、利息支付記錄;
- 協商還款的書面協議、錄音錄像(如承諾以物抵債、分期還款);
- 債務人主動披露經營困難并尋求解決方案的溝通記錄。
- 突破點:即便因客觀原因未能全額還款,但持續還款努力可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辯點4:未隱匿身份或逃避催收
- 常見誤區:債務人更換聯系方式、暫離住所可能被誤讀為“逃匿”。行為人以借款為名騙取他人財物后逃匿,通常是在騙取借款后,未將借款投入正常使用即逃匿。在這種情況下,按一般人生活經驗判斷,行為人在取得借款之前即有詐騙故意,故能夠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為人向他人借款后,將借貸資金投入生產經營等正當用途,后因經濟狀況惡化,無力償還借款,為躲避催債而逃匿的,則逃匿行為并非借款行為的后續行為,逃匿的目的并非為了逃避返還借款,不足以反映出行為人在取得借款之前即有非法占有目的。
- 辯方應對:
- 證明債務人未失聯(如仍通過郵件、律師與債權人溝通);
- 提供債務人離開常居地的合理事由(如出差、就醫);
- 強調民事執行程序中“失聯”與刑事詐騙“逃匿”的本質差異。
辯點5:借款時未虛構關鍵事實
- 區分標準:
- 對履約能力的一般性夸大(如“項目前景良好”)不構成詐騙(在鄧某涉嫌詐騙無罪一案中,法院裁判理由認為:上訴人鄧某雖然在評估資產報告中提供了虛假發票、出具假證明,借以夸大其資產,但其還是具有相應的履行能力,2011年1月5日上訴人鄧某已歸還徐某人民幣36萬元,還有一輛價值97800元的汽車抵押給徐某,本案現有證據還不足以認定上訴人鄧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該筆借款的目的,故上訴人鄧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 對核心事實的虛假陳述可能構成詐騙。
- 辯護要點:
- 審查指控的“虛構事實”是否屬于民事欺詐范疇;
- 舉證證明債務人陳述內容存在真實性基礎(如第三方盡職調查報告支持其主張)。
辯點6:存在真實擔保或抵押
- 法律意義:提供足額擔保表明債務人愿意承擔還款責任,可反證其主觀上無非法占有目的。
- 注意事項:
- 即使擔保物價值不足或存在瑕疵,需證明其系客觀評估偏差而非故意欺詐;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因客觀原因導致抵押物不足以抵償債務,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不成立詐騙罪。
- 若擔保人具備代償能力,可主張債權可通過民事途徑實現。
辯點7:資金鏈斷裂系市場風險導致
- 舉證要點:
- 行業整體下行數據(如行業協會報告、統計年鑒);
- 政策調整文件(如環保限產、金融監管收緊);
- 合作方違約證據(如下游企業拖欠貨款)。
- 案例:某房地產企業因調控政策導致樓盤滯銷,法院認定資金鏈斷裂屬商業風險,不構成詐騙。
辯點8:債權債務關系能通過民事訴訟途徑得以救濟(在林某某涉詐騙罪被判無罪一案中(《刑事審判參考》第1617號案例),法官最后的評析意見認為,值得說明的是,刑法的謙抑性要求在其他救濟手段明顯不充分、不足以保護法益時,才能考慮適用刑法。這就要求要嚴格區分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糾紛、一般的欺詐行為與刑事犯罪的界限,只有在用民商法、行政法等法律無法進行調整,不足以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且行為人的相關行為達到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符合罪刑法定原則時,才能適用刑法來進行規制。本案中,在發包人與承包人、承包人與掛靠人的權利義務已經終結、被告人也未逃匿的前提下,報案人黃某某與被告人林某某等人的利益爭議應通過民事救濟途徑予以解決,而不宜動用刑事手段解決)。
- 辯護邏輯:刑事程序不應替代民事救濟,若債權人能通過民事途徑得以救濟的,直接啟動刑事程序可能違反刑法的謙抑性原則。
辯點9:行為人主觀認知不符合詐騙故意
- 主觀要件:詐騙罪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無還款能力且故意騙取財物。
- 辯方舉證:
- 被告人在借款時的客觀還款能力評估(有巨額對外債權、可期待的經營收入);
- 借款前后向親友籌資還款的記錄;
- 行業慣例認知(如“借新還舊”是否屬行業普遍做法)。
辯點10:證據鏈條存在重大缺陷、指控詐騙犯罪證據不足
- 常見問題:
- 關鍵證據缺失(如無原始借款合同、資金流水不完整),證明行為人非法占有目的或欺騙行為證據不足;
- 言詞證據矛盾(債權人陳述與書證不符);
- 審計報告未排除合理懷疑。
- 辯護策略:
- 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如刑訊逼供獲取的口供);
- 要求控方補充偵查或重新審計;
- 構建“證據不足”的合理懷疑體系。
三、辯護實務的三大關鍵動作
1. 精細化閱卷、收集證據材料:
- 重點審查資金流向、還款記錄、溝通記錄等客觀證據;
- 對比言詞證據與書證、電子數據的矛盾點。
2. 專家輔助人制度運用:
- 聘請財務專家對資金用途、還款能力出具專業意見;
- 邀請行業專家解讀市場風險對經營的影響。
3. 庭審交叉詢問設計:
- 針對控方證人(如債權人)設計邏輯閉環問題,揭露其夸大指控的動機;
- 通過詢問出借人,證明其明知借款風險仍自愿出借(在楊某某涉嫌詐騙無罪一案中,法院裁判理由認為:股市有風險,被害人明知炒股有虧損風險的情況下,為了賺取高額利息隱瞞家人向親戚朋友借款后借給被告人楊積某用于炒股,其亦不存在陷入錯誤認識后作出財產處分的情況。因此被告人楊積某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客觀方面的構成要件)。
四、結語
借貸型詐騙案件的無罪辯護,本質是通過證據重構法律事實,將案件拉回民事糾紛的范疇。辯護律師需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以“非法占有目的”的證明為核心突破口,結合行業特點、交易慣例構建辯護體系與證據體系。肖律師認為,唯有將刑法理論與實務細節深度融合,方能實現有效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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