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劉巖
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到來之際,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特設“3·15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專欄,精心選取涉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典型案例進行發布,以典型案例引領廣大消費者依法維權,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念,認清消費陷阱,同時督促企業守法、誠信經營,助力提振消費信心。
2024年1月5日,陳某的車輛因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受損,對方負全部責任。隨后,陳某將車輛交由某汽車服務公司修理,約定全部使用原廠全新配件。車輛修理完畢后,陳某在使用過程中發現,車輛故障燈經常無故亮起。陳某遂將車輛開至4S店進行檢修,檢修過程中發現某汽車服務公司并未按照約定全部使用原廠全新配件。
2024年3月29日,陳某與某汽車服務公司在市場監督管理所簽訂《和解書》,某汽車服務公司認可其未按照雙方約定,以更換原廠配件的方式為陳某維修車輛。《和解書》中約定,某汽車服務公司同意陳某將車輛送由4S店以原廠全新配件維修,具體維修金額由汽車服務公司直接支付給4S店;4S店對車輛進行維修后,陳某可以配合汽車服務公司辦理相關車險賠付手續;如果汽車服務公司違反約定,則其之前的維修行為涉嫌消費欺詐,陳某有權以4S店所列清單,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舉報,并主張懲罰性賠償。隨后,某汽車服務公司并未配合陳某前往4S店。2024年5月15日,陳某向4S店支付修車款89313元,后因某汽車服務公司拒絕支付修車款,陳某將其訴至法院,要求某汽車服務公司立即給付修車款89313元,因消費欺詐行為按維修款三倍賠償陳某修車損失267939元。
庭審中,被告某汽車服務公司辯稱,修車之前之后沒有對原告作出任何承諾,只是答應將原告車輛修好,如果不滿意維修質量,可以把維修件退回,原告損失應由造成損失方承擔。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原告因生活消費需要接受車輛維修服務,符合消費者的主體特征。被告雖主張雙方未約定更換原廠全新配件,但結合雙方在市場監督管理所簽訂的《和解書》及4S店出具的車輛維修情況說明能夠認定被告提供維修服務時作出了更換原廠新件的承諾。但被告未如實告知原告車輛維修的事實情況,屬于故意隱瞞事實,損害了原告的知情權、選擇權,已構成欺詐。因被告維修車輛過程中有欺詐行為,給原告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故原告要求被告三倍賠付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某汽車服務公司給付原告陳某修車款89313元;原告陳某將被告某汽車服務公司維修的配件予以返還;被告某汽車服務公司賠償原告陳某267939元。
初審:劉巖
復審:韓蕊
終審:謝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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