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3日,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楊再春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楊再春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楊再春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24年,被告人楊再春利用擔任貴州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秘書長、貴州省總工會黨組成員、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黨組副書記、黨組書記、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公司經營、工程款撥付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93萬余元,其中部分未實際取得。
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再春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楊再春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楊再春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來源:黔東南中院
審 核 :趙映 金晶 汪怡瀟
編輯:沈重陽 封瑜 楊勇 鐘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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