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糾紛“未訴先解”
探索基層治理新路徑
為提升行政案件審判質效,充分維護當事人訴訟權利,錫林浩特市人民法院積極作為,以實際行動探尋行政案件化解的最優路徑,大力推動行政爭議訴前化解工作,切實減輕了當事人的訴訟負擔,節約了訴訟成本 。
★基本案情★
在原告卜某某所涉的某拆遷項目完工后,第三人公司始終拒絕支付50萬元監管拆遷保證金。其原因是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下達的民事判決書第二項為,第三人公司于判決書生效后10日內向被告中心提請審批,審批后10日內,向原告卜某某返還監管拆遷保證金 50萬元。而經原告卜某某多次要求被告中心審批,被告中心始終未予辦理。鑒于此,原告卜某某向錫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中心履行審批職責,作出核準退還的審批意見。
錫林浩特市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經審查后認為,該案件事實清楚、爭議涉及利益關系明確。在充分征求各方當事人意見后,決定在訴前開展行政爭議和解工作,力求高效、妥善化解糾紛。
★和解過程★
立案初期,立案庭工作人員協同行政審判庭的趙建軍庭長認真研究案情,找準矛盾源頭,并積極與各方當事人溝通,全面了解其訴求。在掌握基本情況后,工作人員將當事人約至法院,進行更為深入的溝通交流。
在法院調解過程中,立案庭及行政審判庭的工作人員立足相關法律法規并結合調查后的事實,對各方當事人析法明理、征詢建議、深入分析利弊得失,多角度提出爭議解決路徑及調解方案。經多方不懈努力,被告闡明實際情況,并承諾在七天內向原告卜某某與法院給出答復。
最終,在趙建軍庭長的悉心指導和各方當事人全力配合下,被告作出審批意見,原告卜某某向法院申請撤訴,這起行政爭議案件在訴前得以成功化解。
典型意義
訴前和解機制的有效運用使行政爭議得到了實質性化解,這是促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關鍵舉措,具有深遠意義。對當事人而言,訴前和解機制開辟了一條高效、便捷的維權“快速路”,使其無需歷經繁瑣且漫長的訴訟流程,便能以最小成本化解矛盾,讓群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對行政機關而言,訴前和解機制提供了自我審視與糾錯的良好契機,能使行政機關及時發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進而優化行政行為,提升工作質量;從司法角度出發,訴前和解機制緩解了辦案壓力、提升了司法質效,同時也從根源上化解了行政糾紛,為經濟社會發展營造了良好的法治環境,保障各項事業在法治軌道上穩步前行。
責任編輯:侯玉麗
一審:烏蘭
二審:趙建軍
三審:孟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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