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危險會避險
安全文明出行
春天到來,天氣升溫,電動自行車這一出行方式快捷便利,深受市民喜愛。但在追求出行快捷的同時,不少違法違規行為既危害生命健康又影響交通出行。
道/路/交/通/安/全/
為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根據市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指揮部工作部署,3月7日,幸福街道召開道路交通暨電動自行車綜合治理工作部署會,組織社區對轄區居民開展宣傳勸導,并積極配合上級部門開展綜合治理。
拒絕危險駕駛,安全文明出行
3月11日,電動自行車綜合治理工作正式啟動,對轄區電動自行車違法行為開展專項整治行動。
到底哪些行為是違法的呢?
根據2024年6月1日正式實施的《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以下危害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行為,會被攔下,甚至是被處罰的!
非機動車駕駛員
(一)加裝、改裝非機動車。駕駛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恢復原狀、處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二)未佩戴安全頭盔。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罰款。
(三)未依法登記上牌。駕駛未經依法登記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五十元罰款。
(四)偽造、變造或者買賣非機動車號牌。公安機關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收繳偽造、變造或者買賣的非機動車號牌。
(五)非機動車駕駛人飲酒、醉酒上路行駛。非機動車駕駛人醉酒駕駛的,由公安機關處五十元罰款。
(六)駕駛時接打電話。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罰款。
(七)逆向行駛或者駛入人行道。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罰款。
(八)駕駛非機動車未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罰款。
(九)轉彎前未減速慢行,并未開啟轉向燈。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罰款。
(十)牽引動物。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罰款。
配送活動的相關企業
使用非機動車從事快遞、物流、外賣等配送活動的相關企業有以下違法行為,由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根據安全生產領域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建立健全內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確安全責任人。
(二)未建立健全非機動車駕駛人及非機動車管理臺賬,并在與駕駛人簽訂的網約配送協議中明示駕駛人的交通安全義務及違約責任。
(三)未組織駕駛人開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規的培訓和考核。
(四)未做好非機動車維護、保養等日常安全檢查工作。
(五)安排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等存在安全隱患的人員駕駛非機動車。
(六)未督促駕駛人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以及蓄電池、充電器等產品。
(七)未督促駕駛人規范行駛、規范停放和安全充換電。
(八)未根據交通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配送時間、路線等標準和要求,引發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
(九)未為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配備安全頭盔,根據需要購買第三者責任險、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等保險。
加改裝或銷售非機動車
禁止銷售具有違法加裝、改裝情形的非機動車:
(一)禁止在非機動車上加裝、改裝動力裝置或者拆除、改動電動自行車限速裝置等更改技術參數影響行駛安全的行為。
(二)禁止在非機動車上搭篷、安裝掛架、加裝或者改裝座位等改變非機動車外形結構影響行駛安全的行為。
從事經營性加裝、改裝非機動車或者銷售加裝、改裝非機動車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處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患生于所忽,禍起于細微。行車上路,道安常記于心,一定要規范行駛,做到文明、安全出行!
主 管:中共都江堰市幸福街道工作委員會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幸福街道辦事處
主 辦:智慧蓉城運行中心
主 編:陳先林
責任編輯:李長青
本期編輯:周宇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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