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最高法觀點:女性放棄職場機會照顧家庭離婚要給予補償?
既然已經離婚了,也曾經為家庭付出了,那么給一些報酬也是理所當然!通過搜索也看到了一些答案!
但我覺得應該要做指標考核,究竟有沒有盡到護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工作等等方面的事宜。可以調研子女調研老人是否得到關照,還是“照顧家庭”,只是一個沒有上班的借口,這個過程還做了好吃懶做的事情,這個應該適當的要考慮清楚!
同樣如果女方結婚曾經拿了高額彩禮或者享受了相關的彩禮禮金,那也應該有一定的退還,不然這樣慣著,如果女方善于鉆營。豈不是可以通過結婚理所當然放棄工作,然后再離婚,賺了彩禮還賺了離婚照顧家庭補償,這樣來來回回都能成為一種賺錢方式了!
當然我們要理解法律為啥要支持“家務補償”。
一方面、家庭貢獻不能白干:全職照顧家庭的人,看似沒上班,但家務、帶娃、照顧老人這些活,可比上班累多了。法律現在承認這種“看不見的勞動”是有價值的,不能因為沒工資就否定它的意義。
另一外一方面公平問題:比如妻子辭職帶娃,老公能安心搞事業、升職加薪,但離婚時如果只分共同財產,妻子可能分到一半,卻犧牲了自己的職業發展機會。補償金就是給這種“隱形犧牲”找補點公平。
那么 “補償”到底咋算?會不會被濫用?
不是按保姆工資算:有人擔心補償金會變成“請保姆的費用”,但最高法明確說了,不能簡單按市場價算,而是綜合考慮婚姻時間、家務強度、對方經濟能力等因素。比如河南那個案例,女方要5萬,法院調解到25萬,就是考慮了婚姻存續時間長、男方經濟條件。
那咋證明“真干活了”?用戶提到的“調研子女老人是否被照顧好”有一定道理。實際操作中,法院會看證據,比如:婚姻期間是否長期全職在家;是否有孩子、老人的實際照顧記錄(比如學校家長會簽字、醫院陪護證明);是否協助配偶工作(比如幫忙打理公司賬目)。比如上海那個案例,妻子辭職幫老公管財務,法院才判了補償,不是光“沒上班”就能拿錢。
“好吃懶做”能混補償嗎?其實早已經印證
法律有門檻:如果一方只是借口“照顧家庭”,實際啥活不干,法院不會支持。比如: 婚姻時間太短(比如一兩年),可能補償金額很低;沒有實際貢獻證據(比如孩子丟給老人帶,自己天天打麻將),法院很難認可。
調解階段更靈活:很多高額補償案例是調解出來的(比如河南的25萬),這說明雙方自愿認可了對方的付出。如果一方覺得對方“混日子”,完全可以不同意調解,讓法院判,這時候舉證責任就在要求補償的一方。
那為啥這件事有爭議?這既存在男女矛盾問題,也存在家庭觀念問題!
傳統觀念 vs 現代法律:有人覺得“家務活不算貢獻”,尤其是老一輩認為“女人就該做家務”。但法律現在明確,家庭分工不同,但價值平等。
補償標準不透明:目前沒有統一公式,全靠法官自由裁量,可能同案不同判。比如有的案例判5萬,有的判25萬,容易讓人覺得“看運氣”。但這也是沒辦法的事,畢竟每家情況不同,比如一線城市和農村的經濟水平差異大,硬套標準反而更不公平。
不得不說,這是一個進步與挑戰并存的矛盾問題!
進步:法律終于承認了家庭主婦/主夫的價值,這是性別平等的重要一步。尤其對女性來說,不用再擔心“白干幾年還被凈身出戶”。
挑戰:如何避免“渾水摸魚”?未來可能需要更細化的指引,比如明確舉證責任、參考社會平均家務勞動時間等。但無論如何,大方向是對的——婚姻不是單方面犧牲,付出就該被看見。
說白了,法律的本意是讓“為家犧牲”的人不吃虧,但具體操作還得靠證據說話。真要離婚時,建議保留好照顧家庭的記錄(比如照片、聊天記錄、證人),這樣才能理直氣壯地爭取補償。至于那些想鉆空子的人,法律也不是吃素的,沒真干活的人,法院一眼就能看穿。對此大家是怎么看的,歡迎關注我“她解憂”和我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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