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紛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向社會公眾開放。其中汨羅市人民法院推選的《劉某甲與黃某贍養糾紛調解案——人民調解參與化解繼母與繼子之間贍養糾紛》入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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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甲與黃某贍養糾紛調解案
——人民調解參與化解繼母與繼子之間贍養糾紛
推薦法院:汨羅市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劉某甲系黃某繼母,1997年其與黃某父親結婚時,黃某年僅六歲。黃某從小跟隨劉某甲共同生活,劉某甲已經事實上履行了對黃某的撫養教育義務。2023年,劉某甲與黃某父親協議離婚。后劉某甲因身體疾病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經濟困難,無力承擔治療及生活費用,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黃某支付護理費、贍養費、醫藥費等各項費用59900元。
處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訴材料后,認為本案為繼子與繼母之間的贍養糾紛,若通過訴訟方式判決處理,可能會使這對繼母子之間產生更大嫌隙,不利于維護和諧穩定的親情關系。故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指導人民調解員先行調解。
調解員先深入了解雙方當事人情況。經向劉某乙(系劉某甲的弟弟)了解到,劉某甲與黃某父親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雙方于2023年3月調解離婚,由黃某父親為劉某甲在老家房子上設立居住權并支付其補償款12000元,之后雙方分開生活;劉某甲現因身體原因居住在敬老院,醫療費用及寄養費用均系劉某乙墊付。之后調解員與黃某進行溝通。黃某表示自己為繼子,現其父已與劉某甲解除婚姻關系,且已經支付了補償款,故其近來未探望照顧劉某甲。
為解開雙方癥結,調解員開展第二輪溝通。調解員向黃某闡明法律規定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義務關系適用父母子女關系,即繼子對繼父母應盡贍養義務。劉某甲在黃某六歲時與黃某父親結婚,三人共同生活二十多年。劉某甲與黃某父親共同將黃某照顧成人,盡到了對黃某的撫養義務。劉某甲喪失勞動能力時,黃某作為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同樣有贍養義務。且劉某甲無親生子女,其更加看重與黃某的關系。
調解員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耐心細致勸解,使黃某意識到劉某甲對其養育之恩深重,其對劉某甲有贍養義務,并主動要求調解員安排現場調解,還提出要妻子一同參加。同時調解員也向劉某甲解釋,黃某作為獨生子,需要負擔妻子兒女及黃某父親的生活開支,其收入有限,應當考慮黃某的贍養能力及其家庭負擔情況。最終,劉某甲與黃某就贍養費、醫療費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處理結果
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黃某承擔前期醫療費用5000元,并自2023年9月起,由黃某每月向劉某甲支付1500元贍養費至其逝世。調解員對該案進行跟蹤回訪得知,黃某夫妻多次帶水果看望劉某甲,并按月以現金方式支付贍養費,雙方現在關系和睦,已重拾母子親情。
解紛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7條、第1072條
解紛要旨
贍養糾紛的妥善解決,直接關系到老年人晚年幸福生活,因此不僅要運用法律手段保障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養,更要用心、用情做好調解工作,消除彼此隔閡,架起溝通親情的橋梁。
化解此類糾紛,首先要解“法結”,從法律規定上闡明繼子女對撫養教育其長大的繼父母負有贍養義務,為開展后續調解工作奠定基礎;同時更要解“心結”,從法理、人倫、道德等多角度促使雙方互諒互讓,讓雙方放下對抗心理,幫助雙方重拾母子親情、和睦相處。本案最終妥善化解了糾紛,還讓母子親情得以恢復,讓劉某甲切實感受到了黃某一家的溫暖和關懷。
編輯 | 韓振遠、伏宇恬
初審 | 李輝品
復審 | 盧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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