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認定“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二十三條對“公共場所當眾”作出了規定,即在“校園、游泳館、兒童游樂場等公共場所”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可以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犯罪。適用這一規定,是否屬于“當眾”實施犯罪至為關鍵。對在規定列舉之外的場所實施強奸、猥褻未成年人犯罪的,只要場所具有相對公開性,且有其他多人在場,有被他人感知可能的,就可以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犯罪。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判決表明,學校中的教室、集體宿舍、公共廁所、集體洗澡間等,是不特定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在這些場所實施強奸、猥褻未成年人犯罪的,應當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確了在公共場所當眾奸淫幼女的是法定加重處罰情節,填補了漏洞,嚴密了法網,更好體現了對幼女的特殊保護原則。
二、教師奸淫二名幼女,并且分別奸淫多次,能否認定“情節惡劣”?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二十五條規定了針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更要依法從嚴懲處”的七種情形。實踐中,奸淫幼女具有從嚴懲處情形,社會危害性與《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二)項至第(四)項相當的,可以認為屬于該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例如,該款第(二)項規定的“奸淫幼女多人”,一般是指奸淫幼女三人以上。但是行為人具備教師的特殊身份,奸淫二名幼女,且分別奸淫多次,其危害性并不低于奸淫幼女三人以上的行為,據此可以認定符合"情節惡劣"的規定。
三、強奸雙性人的犯罪行為應如何認定?
《刑法》所保護的利益來源于社會生活,刑法學上婦女的核心概念與生物學上的婦女核心概念存在交叉關系。通常情況下,生物學上的婦女就是刑法學上的婦女。刑法上所認定的婦女是以生物學上的女性為基準,但更多的是因為女性所處的社會關系中的弱勢地位而特地設置相應刑法規定來保護女性。對于個別DNA檢測為男性,但具有明顯女性生理特征,且社會關系一直為女性的人員,不能因其DNA鑒定結論而否定其女性心理特征和女性社會關系,對于此種人員實施強奸行為的,應認定強奸罪。
四、介紹他人與智障女或幼女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共犯?
對于將智障女或者幼女“介紹”給他人做“老婆”的,他人強行與智障女或者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構成強奸罪。行為人的“介紹”行為對上述強奸行為起到關鍵、重要的作用,該介紹行為系強奸罪的教唆共同犯罪,系犯罪造意者,不宜區分主從犯,如此處罰才符合刑法罪行相適應原則。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