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當事人最多可以委托兩名辯護律師。如果委托了兩名律師,這兩名律師多數情況下都會來自同一家事務所,這兩名律師的主要職責就是為當事人辯護。但是有些情況下,當事人同律師除了商談與辯護有關的法律問題外,可能還需要商談家庭事務或者公司事務,出于某些原因,商談家庭事務和公司事務的律師,就有可能從其他的律師事務所聘請,而這些律師也需要會見當事人。那么,實踐中,律師會見當事人可以分為幾類?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根據會見的目的,律師會見當事人大致可分為以下幾類:
一、辯護會見。所謂辯護會見,是指辯護律師接受委托后,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當事人進行辯護而會見當事人。這類會見的主要內容包括了解案情、核實證據、研究辯護觀點等與辯護有關的活動。
二、親情會見。在實際操作中,很多律師會見的目的就是代表家屬對當事人進行安撫,其主要內容就是向當事人介紹家里的一些情況,傳達家屬的關心、了解其本人的身體情況,以及是否需要家屬寄衣物、寄錢等生活方面的問題。這類會見,雖然律師是以辯護人的身份進行的,但是其會見的內容和目的都與辯護無關,這種類型的會見活動在律師行業內被稱為親情會見。很多律師守在看守所附近,主要業務就是進行親情會見。這樣的親情會見,可以解決當事人與家屬之間的親情溝通和一些家庭事務問題,同時也可以減少辯護律師會見的工作量,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親情會見增加了會見的人數和會見的次數,加劇了會見場所的緊張程度,這也是有些看守所對會見時間進行限制的原因之一。
三、事務會見。有一些當事人是企業家,在被羈押期間,需要詳細地了解和指導企業的經營活動,甚至還要簽署相關的企業文件,這就需要律師經常性地會見,向其傳達公司事務方面的信息。辯護律師不可能有大多的時間頻繁會見當事人,所以很多當事人就想了一個折中方案,讓辯護律師只占用一個名額,另外騰出一個名額,聘請一名事務律師,專門用來溝通公司方面的事務,或者讓當事人的法律顧問以辯護人的身份進行會見,幫其溝通和處理公司事務。這樣的會見,就稱為事務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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