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很多出借人出于信任或礙于情面,未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條。借款到期后,有的借款人采取躲、拖的方式不履行還款義務,甚至否認雙方存在借貸關系。那么出借人僅憑微信聊天記錄或證人等佐證,可以起訴對方還錢嗎?本文匯總了相關裁判規則、司法觀點,供讀者參考。
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裁判規則
1.出借人沒有與借款人簽訂合同,但是有轉賬記錄以及催款電話錄音,可以證明借款關系成立——馬某燕訴高某軍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要旨: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雖然當事人之間并未簽訂借款合同,但是出借人提供了銀行轉款記錄和一份催款的電話錄音,可以證明借貸關系的成立。
(案例來源:寧夏高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2022年11月4日)
2.雖然不存在借條,但是結合民間借貸合同雙方微信聊天記錄及轉賬記錄,可以確定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并已經實際履行,存在民間借貸合同關系的,法院對出借人的返還請求予以支持——左某訴蘇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要旨: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出借人需要舉證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完成款項交付的事實,借款人需要證明償還款項事實等。雖然不存在借條,但是結合雙方微信聊天記錄及轉賬記錄,可以確定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并已經實際履行,存在民間借貸合同關系的,法院對出借人的返還請求予以支持。
(案例來源: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2022年12月29日)
3. 僅有口頭約定,且在無法提供書面資金往來憑證的情況下,依靠合法有效的證人證言,法院確認借款事實——王某訴陳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要旨:僅有口頭約定,且在無法提供書面資金往來憑證的情況下,依靠合法有效的證人證言,法院確認借款事實。
(案例來源:出版案例)
4. 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的,應提供終端設備演示登錄本方微信賬戶的過程、雙方信息界面及完整聊天記錄——吳某訴范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要旨:微信聊天記錄屬于電子證據,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原始載體包括儲存有電子數據的手機、計算機或者其他電子設備等。提交微信聊天記錄時,要提供使用終端設備登錄本方微信賬戶的過程演示,聊天雙方的個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記錄。
(案例來源:桂林法院網 2022年3月2日)
5. 當事人之間雖然沒有簽訂書面的借款合同,但結合借款人支付借款利息的行為以及債權人的轉賬證明等,可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借款關系——劉某訴張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要旨:當事人之間雖然沒有簽訂書面的借款合同,但結合借款人支付借款利息的行為以及債權人的轉賬證明等,可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借款關系,且應當按照借款人給付的利息數額計算利率。
(案例來源:陜西法院網 2022年7月6日)
6. 未簽借款合同不能僅憑借匯款憑條認定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施某與林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要旨:匯款憑條不具有債權憑證性質,不能完整的證明付款人與收款人之間存在何種債權債務關系。當事人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匯款給他人,匯款原因無法判斷,不能據此直接推定雙方構成事實借貸關系;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雖不以書面形式為要件,但當事人仍有義務提供其他有效證據進一步證明存在借貸關系。
(案例來源: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網 2012年3月26日)
專家觀點
一、電子數據屬于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范疇
電子數據廣義而言,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其他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受或存儲的信息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證據,包括電子通信證據、計算機證據、網絡證據和其他電子數據。電子數據是現代信息技術不斷發展和應用的產物,作為信息世界里新的“證據之王”,其具有綜合性、易變性、隱蔽性、可挽救性、微縮性、擴散激增性等特征,是來源于七種傳統證據,將各種傳統證據部分地剝離出來而泛稱的一種新證據形式。2004年通過的《電子簽名法》第七條規定:“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备鶕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笨芍娮訑祿谌粘I钪芯唧w表現為電子郵件、網上聊天記錄、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具體到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作為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電子數據則集中表現為電子郵件、網上聊天記錄、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以及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由于電子數據一經形成便始終保持最初、最原始的狀態,能夠客觀真實地反映事物的本來面貌,可長期無損保存,隨時反復重現。相對于物證易因周圍環境的改變而改變屬性,書證易損毀和出現筆誤,證人證言易被誤傳、誤導、誤記或帶有主觀性,電子數據則更具客觀性和穩定性。但必須注意的是電子數據具有易破壞性。電子數據使用電磁介質,儲存的數據修改簡單且不易留下痕跡,一旦黑客入侵系統、盜用密碼,操作人員出現差錯,供電系統和網絡出現故障、病毒等,電子數據均有可能被輕易地盜取、篡改甚至銷毀,難以事后追蹤和復原。因此,根據電子數據容易被篡改的特性,人民法院在審查電子數據時應該把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尤其是其是否被篡改作為審核重點。當然與前面關于視聽資料的論述一樣,只要當事人提供了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電子數據,就可被視為本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內容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主編:杜萬華,引用0064頁)
二、證人證言對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證明力
證人證言作為民事訴訟證據,雖然證明力較低,但在民間借貸案件中是當事人運用較多的證據種類。審查該類證據,應以正常人行為標準,從證人證言中辨別真偽。審查認定時,注重證言之間的內在聯系以及證人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如與當事人具有親屬關系或其他親密關系的證人證言,證明力低于其他證人證言,數次證言內容一致的證言高于數次證言內容不一致的證言等。
(內容來源:《類型化案件審判指引(商事卷)》,主編:索宏鋼,引用0211-0212頁)
三、偷錄、偷拍等非法證據能否作為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的認定
在民間借貸關系中,由于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多為親朋好友關系,雙方在發生民間借貸行為時,如果借款金額較小,出借人通常都是采用現金給付方式,并且礙于情面可能也不會要求借款人與其簽訂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據、收據、欠條等借款書面憑證。一旦出現借款人不按口頭約定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則出借人主張債權時,將可能面臨沒有書面證據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困境。此時,出借人經常會通過不經借款人同意,私下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借款人自認已借款、借款數額、還款期限、約定利息等事項。顯然,這種未經相對方同意錄音錄像取得的證據不具備證據的合法性特征,屬于廣義非法證據范疇。
(內容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主編:杜萬華,引用0072頁)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成立時間】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來源:法信
壹法中山融媒體工作室
編輯:高欣悅
一審:吳娟歡
二審:丁向娜
三審:林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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