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撈“鍋里撒尿”事件在3月12日,終于有了一個“表面處理”:4109桌顧客,全部全額退款+10倍賠償,海底撈自掏腰包,把品牌聲譽,硬扛在肩上。此事件雖引發(fā)爭議,但海底撈以實際行動挽回了聲譽,展現(xiàn)出其擔當。
但越看越覺得,這不是一個企業(yè)的鍋那么簡單。真正的問題在于:誰該承擔法律責任?法律底線在哪里?賠錢就能蓋章銷案了嗎?
事情從2月24日發(fā)生,而后到3月8日曝光,接著到3月12日官方聲明。其中光明面為“處理及時”,不過陰影面卻是那法律責任鏈條壓根未曾理清。
來一步一步說清楚:
第一環(huán):兩個17歲的行為,到底觸犯了什么
根據(jù)警方通報,涉事兩人均為17歲,且已被行政拘留。警方所界定的是諸如“尋釁滋事”,亦或是“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這類較輕的罪行。但在此處,關鍵問題在于:食品安全是否已然構成了刑事責任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3條“投放危險物質罪”——向食品、飲料中投放有害物質,致使他人傷害或有傳播風險,可構成犯罪。
撒尿進鍋,這是否屬于“投放有害物質”?目前爭議最大就在這。
如果只是“惡心行為”,或許行政處罰就足夠了;而且如果餐具沒有被清洗得干干凈凈,進而導致他人因此而間接地受到了傷害,那便屬于食品安全犯罪了。
即便并非存心去施行毒害之舉,同樣有或許會被判定為“間接地給公眾衛(wèi)生帶來危害”。
而且這不是一個人自己吃自己的尿,是在公共餐廳、使用公用設備,哪怕沒有造成后果,也存在“危害行為未遂”的法律邏輯。
更進一步——如果有顧客因此產生身體不適、情緒障礙、經(jīng)濟損失,是不是可以提起民事索賠?
是的可以。
第二環(huán):未成年人身份,是否可以豁免責任
兩個17歲,父母急著求情:“他還小希望給個機會。”
但問題是——17歲不是法律盲區(qū)。
《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16歲以上已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刑事責任方面,也需對尋釁滋事、故意破壞等行為承擔法律后果。
也就是說,不論是不是“未成年”,在法律處罰方面,都要依據(jù)既定的程序來進行。
兩者的差異,僅僅體現(xiàn)在“量刑的大小”上而且不是“是否追究責任”這一方面。這樣的話,就顯得更加清晰明了。
更別忘記啦,未成年人違法;而且監(jiān)護人亦不可免責。這里的“亦”意味著相同情形,也就是當未成年人違法之際,監(jiān)護人同樣得擔負起責任,不能夠躲避。此乃法律所規(guī)定的基本準則,亦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安全與秩序。
《民法典》第1188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所以現(xiàn)在父母哭訴“賠不起”,是情理但在法律上,確實該賠。
第三環(huán):海底撈到底有沒有法律責任
這是公眾最為關心,而且最為糾結的一個問題——餐廳其實并沒有動手,但是卻要賠付上千萬,這樣的情況合理嗎?
說實話責任歸屬并不簡單。
《食品安全法》第34條:“食品經(jīng)營者應對其提供的食品安全承擔責任”從法律角度看,海底撈確實有“場所安全保障義務”,即便鍋被污染不是員工所為,也不能完全免責。
哪怕是顧客自己作死,只要“污染發(fā)生在店內,影響到其他顧客”,企業(yè)也必須兜底。
這也是為何海底撈會主動賠償——法律上不能躲,公關上更不能躲。
但另一方面,如果能證明門店存在監(jiān)管漏洞、清潔疏忽、餐具未及時更換,那責任就不止是“連帶”而是“主體失職”。
從現(xiàn)有信息來看,海底撈在處理上較快,態(tài)度算得上積極,但這不等于沒有問題——視頻流出之前,門店是否察覺到了呢?監(jiān)控調取是否及時地進行了呢?鍋具是否被循環(huán)利用了呢?這些問題都并非完全透明清楚。
而一旦后續(xù),有顧客提起索賠,;或者調查深入,海底撈的法律責任線,還可能進一步擴大。
結語
這事表面上像是一場“社會性事件”,而且實際上,是一起典型的食品安全法律事故。
兩個未成年人能惡搞到這種程度,已經(jīng)不是調皮搗蛋的問題;一個連鎖餐廳被迫扛下千萬元賠付,也說明行業(yè)底線一旦失守,代價極為沉重。
更重要的是——食品安全的風險邊界不能靠“道德譴責”去守必須靠法律紅線去卡。
如果撒尿僅僅只是“拘留幾日”,而且其實這樣一來,下一回或許就不再是“令人作嘔”,反倒會是“遭遇禍事”。
如果賠錢就是結案,那下一個被擺拍、被污染的品牌,可能就是你正在排隊等號的那家店。
所以這鍋不能就這么蓋過去了。
信息來源:九派新聞2025年3月12日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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