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具體罰款標準如下:
-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 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此外,如果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也依照上述規定給予處罰。如果食品經營者履行了進貨、查貨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可以免于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其他損害的要依法賠償。
同時,對于超標食品,相關部門還會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立即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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