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但將銀行貸款資金出借給他人,該借款合同效力如何?出借人能否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或損失?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6日,呂某向張某借款5萬元,支付利息2000元,4月14日,呂某再次向張某借款15萬元,并支付利息3000元(上述20萬元借款均系張某向銀行貸款后再轉借給呂某)。
兩人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呂某向張某借款20萬元,月息2%”。2023年5月至2024年4月期間,呂某每月向張某支付利息4000元。但2024年4月后,雖經張某多次催要,呂某未再向張某償還本息。張某便將呂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登封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借款系張某套取金融機構貸款后轉借給呂某,屬于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行為,該行為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雙方之間的借款合同無效,故利息約定也就無效,呂某應當向張某返還借款本金。同時,考慮到案涉借款由呂某使用,給張某造成了一定損失,故酌定按照一年期LPR標準自收到款項時起向張某支付損失,呂某支付的超出該損失部分的利息,應當折抵本金,經折抵后,登封法院判決呂某應當向張某返還借款153687.27元,并支付損失。
法官說法
民間借貸因其效率高、門檻低,已成為一些民眾獲取資金的重要渠道。但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出借人在自身經濟能力欠佳的情況下,為了幫助親朋好友,或彰顯義氣,便通過向銀行貸款的方式獲取資金,再出借給他人,這種行為不僅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而且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
01
民事法律風險
1
銀行追責
銀行在發放貸款時,通常會明確約定貸款用途(如購房、經營等),若貸款人擅自將資金轉借給他人,則構成違約,銀行有權根據貸款合同以及《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提前收回貸款、加收罰息等,出借人面臨被銀行追究違約責任的風險。
2
合同無效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之規定,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借款合同無效。所以,借款合同中關于利息的約定也就無效,出借人請求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若雙方就該借款均存在過錯,同時也為了避免不誠信的當事人因合同無效而獲益的情形,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支付損失,損失應考慮出借人的資金成本等因素進行酌定。
3
債務壓力
若借款人無法向出借人履行還款義務,但出借人仍需向銀行履行還款義務,出借人面臨較大的債務壓力。
02
刑事法律風險
該行為可能構成高利轉貸罪。依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之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因此,出借人在出借款項時,應當使用自有的合法資金,切勿盲目向銀行貸款再轉借給他人。借款人在借款時,也應當核實出借人的資金來源。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來 源:登封法院 趙丹妮、張澤興
審 核:張宗磊
編 校:趙鵬博、賈共鑫、李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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