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發軔于西周,確立于秦漢,至隋唐臻于完備,歷經變革延續至晚清,可謂源遠流長。監察制度對我國古代國家治理十分重要,綱紀之整肅、吏治之維護、政治污弊之滌蕩多有賴于此,是公正、有效之政治法律秩序得以實現的保障。
01
以治吏為本的監察體制的開始建立
早在戰國時期,作為顯學的法家便強調“明主治吏不治民”,形成了一整套以法治吏的主張。
早期法家管仲認為“治國有三本”,其核心在于吏治,主張設立專司,以法糾察官吏的不法行為,保證官僚機構的正常運行,穩固君主的權威地位,為建立獨立和有效的監察機構提供理論上的依據。
這一時期,御史一職已經出現,職責包括:隨侍君主左右,負責記言記事、掌管法令圖籍;負責監督將士作戰是否奮勇,并以之作為獎懲的依據。
御史的監察對象不限于中央官員,魏、韓、秦等國相繼在郡縣地方機構設置御史,以加強對地方官吏的監察。戰國時期各國相繼制定和頒布了成文法。在法制大潮涌動的背景下,監察法也已出現。睡虎地秦墓竹簡《語書》中記錄了監察活動的啟動程序。但總的說來,戰國時期的監察立法還處于發軔階段。
至漢代,監察思想的要點是:官吏是治國之要,察吏是治國之本。例如,公孫弘認為,“吏正”可使民誠篤,“吏邪”則使民刻薄;用奸吏“行弊政”,“治薄民”,國家危矣。王符不僅論證了官吏對于國家施政的重要性,更強調以法治吏的價值。
漢代思想家們關于吏治與治吏重要性的闡發,對于推動監察制度的發展起到重要的作用,形成了多元化的監察體制,既有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為正副長官的御史府監察系統,又有丞相司直接負責的行政監察系統,還有以司隸校尉為首的京師和近畿的監察系統。
各個系統之間互不統屬,各有一定的獨立性,既分體運行,又互相制衡,以維護專制主義的國家統治。
為加強中央集權、削弱地方割據勢力,漢武帝即位以后,接受了董仲舒的“尊君抑臣”、尋求大一統的建議,大力推行“強干弱枝”的政策,劃天下為十三部監察區,設刺史為監察官,并且制定了《六條問事》,作為刺史監察州長官與地方豪強勢力不法行為的法律依據。《六條問事》是適用于全國的地方性監察法規。
02
唐宋時期中央和地方監察體制的形成以及監察法的不斷完善
唐朝的監察制度,經過眾多思想家的引導,并在總結漢以來監察制度的經驗基礎上,建立了比較成熟和定型的“一臺三院”的監察體制。在地方監察體制上,唐初分全國為十道監察區,由監察御史十人分巡州縣。開元二十一年(733年)改全國為十五道,監察御史亦增至十五人。御史不僅是察吏之官,也是“掌律令”之官,無論治吏與明法都與御史密切相關。
唐朝的監察法以《監察六法》為代表,是“道察”體制的產物。首先,“察官人善惡”,使監察的覆蓋面擴展到所有的官僚;其次,將戶口、賦役、農桑、庫存等經濟指標列為監察的內容,顯示對經濟監察的重視;最后,司法監察已成為監察的重點,皇帝派出巡按地方的監察御史多奉命察大案、要案、冤案。除《監察六法》外,皇帝對御史每次巡行的監察重點都作出明確的指示。
宋朝君臣都非常重視發揮監察官在維護國家綱紀方面的重要作用。其中,利用監察官加強對宰相的監督,成為宋朝監察的一個要點。在制衡相權的監察思想和政策導向下,確實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權臣的出現,有利于國家政治的穩定。
在中央監察體制上宋承唐制,仍為一臺三院制,但地方監察體制則有較大的變化。宣和四年(1122年)分全國為二十六路。路是地方最高行政區劃。各路先后設置轉運司、提點刑獄司、提舉常平司等中央派出機構,分別負責某一方面的政務,并具有監察地方官的職責,統稱為“監司”。各司互不統領,各自為政,直接對朝廷負責。
宋朝的監察立法以皇帝頒發的詔、敕、令為主要的法律形式,具有以下特點:詳定監司與按察官的職權與違法處置辦法;賦予監司巡歷所至“點檢”屬下公文運行情況有無差失之權;重視司法監察;維護重農國策;推行互察法,等等。此外規定,監司出巡前,不得“移文”州、縣,以防止地方官吏“必預為備”。
03
明清時期監察體制的重大變革和完善
明統治者以“重耳目之寄,嚴紀綱之任”來要求監察官。明朝的監察制度為貫徹加強專制主義而發生了重大改革,創立了影響中國四百余年的新的監察體制。
明初,監察體制沿循宋元舊制,中央置御史臺,與中書省(行政)、都督府(軍事)地位并重。洪武六年(1373年),設置六科給事中,以加強對六部的監察。
洪武九年(1376年),為適應中央集權的需要,淘汰殿中侍御史,其糾儀的職能統統歸至察院,監察御史“朝會糾儀,祭祀監禮”,御史臺的三院制已出現合一的跡象。
洪武十三年(1380年),設都察院取代御史臺,將臺察合并為一個機關。由御史臺的三院制發展至都察院的一院制,使監察權力一體化,是明朝監察體制的重大改革。
通過改革,以都御史為長官,以監察御史分掌十三道。
此外,明朝地方監察體制中的御史巡按制度是漢唐以來御史出巡的重大發展。
巡按御史的職權范圍主要是考察官吏,奏劾官邪,嚴正司法,剪除豪蠹,肅振綱紀;巡視倉庫,查算錢糧;考察隱逸,舉薦人才等。
明朝的監察法由簡單、單行法規趨向系統化,無論中央還是地方監察法都非常細致嚴密,而且有了類似總則與分則的劃分,表現出立法技術的進步。
清朝建立以后,統治者深知“國家之敗,由官邪也”的歷史教訓,一直把懲治貪官、澄清吏治作為國家綱紀的重要支撐點。
清世祖提出“國家紀綱,首重廉吏”的監察思想,同時強調監察官風聞言事之時當有實據,不得“摭拾風影,挾仇妄訐”。上述監察思想指導了清朝監察法制的發展與完善。
◎本文原載于《北京日報》,略有刪改,圖源網絡,圖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