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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中披露:
巢某將持凳追打的滋事者劃傷,徐某將非法闖入家中對其持續毆打的施暴者砍傷,廣東、上海檢察機關均認定屬正當防衛,彰顯法不能向不法讓步。
我們今天說的是徐某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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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從2024年3月說起。
上海松江區某小區住戶徐某因在家中沖洗窗戶,水流至樓下康某家窗臺上,雙方因此發生口角。
憤怒的康某隨即上樓,直接踹開了徐某家的大門,并將徐某摁倒在沙發上進行毆打。
正在廚房做菜的丈夫李某聽到妻子徐某的呼救后上前勸阻,并將菜刀順手放在客廳桌上后把康某拉開。
然而,情緒激動的康某仍然在不斷用腳踢踹徐某,并拖拽李某。
情急之下,徐某慌亂從身旁桌子上抓起菜刀砍傷康某頭部,后康某自行離開,雙方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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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鑒定,康某頭部左頂骨骨折,構成輕傷二級;徐某頭頸部、手部、腿部等多處挫傷,構成輕微傷。
2024年4月,公安機關以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提請批準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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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審查后認為,徐某是女性且身材嬌小,康某為身強力壯的中年男性,徐某處于弱勢地位,徐某身上有多處被康某毆打致傷,構成輕微傷,其行為屬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作出不批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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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看到,檢方的主要觀點是:
A徐某是女性且身材嬌小
B康某為身強力壯的中年男性
C徐某處于弱勢地位
D徐某身上有多處被康某毆打致傷,構成輕微傷
故其行為屬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作出不批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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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說,檢方的觀點是正確的,結論也正確,但問題在于不全面,我認為還應當重點考慮;康某非法侵入住宅的重大過錯。
康某的行為是對憲法上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權利的踐踏和侮辱。
我們知道,住宅是私人生活的載體,是公民最安全、最隱秘、最獨立的“私家天地”,也是公民隱私權、財產權及其他權利和自由的落腳點。我國法律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以使公民能夠安定生活、正常工作和人身安全得以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第二百六十七條明確,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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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這既是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的憲法權利,也是一項被國際社會所普遍接受的人權理念和準則。英國著名的大法官丹寧勛爵在奇克時裝有限責任公司訴瓊斯案(1968年)中認為:“……我們英國法總是極大關注個人住宅的完整性。1604年科克勛爵宣稱每個人的住宅就是他的城堡,他的這一格言流傳了數個世紀。查塔姆伯爵威廉.皮特宣稱:最貧窮的人可以在其村舍中與王室的一切軍隊對抗。村舍可能脆弱,屋頂可能動搖,狂風可能吹打,暴風雨可能襲來,但是英國國王不得進入,他的一切武裝力量不敢跨越已倒塌村舍的門檻?!?/p>
這就是被法學界奉為圭臬的 “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 這句古老的關于保護公民住宅權和私有財產權的經典話語之出處,這也是法治社會對公民生存權的最基本承諾,其最高的保護程度達到“每個人的家就是自己的一座城堡?!?/p>
我們知道,住宅之所以重要,因為它是最重要的生活資料,而住宅當然包括不受非法侵入,也就是說,非法侵入是對住宅權的侵犯,也是對公民憲法權利的踐踏。
或許這才是認定正當防衛的最重要的考量因素。
2025年3月12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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