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婦女聯合會聯合發布一批維護婦女合法權益典型案例,涉及婦女居住權益和生育期間勞動權益保障、“外嫁女”在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合法權益保護、反家庭暴力和人身安全保護令等熱點問題,體現了廣東法院和婦聯積極履職、協同發力,切實維護婦女合法權益,推進社會穩定和諧發展的有益實踐。
此次發布共9個案例,涵蓋民事、行政、刑事、執行四個領域。在王某與梁某共有物分割糾紛案中,人民法院綜合考慮弱勢一方的居住需求以及實質公平,依法維護離婚后未成年子女及弱勢一方的居住權益。在黎某與某鎮政府行政處理案中,人民法院平等保護“外嫁女”財產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在王某輝拒不執行裁定罪案中,人民法院切實保護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權益,讓人身安全保護令真正“長出牙齒”,讓反家暴“隔離墻”更加堅實。該案作為全國首例因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被判拒執罪案入選了2024年度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提名案件。
近年來,廣東法院與婦聯充分發揮各自優勢,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在深化糾紛多元化解,建立健全家事調查、家事調解、反家庭暴力、心理疏導、家庭教育指導、判后幫扶等機制方面密切合作,不斷加大婦女權益保護工作力度,積極營造全社會尊重和關愛婦女的良好氛圍。2024年,全省法院審結家事糾紛一審案件76038件,其中調解撤訴41374件,調撤率54.4%。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669份,聯合有關部門推動人身安全保護令落地執行。推動落實家庭教育責任,發出家庭教育令518份。廣東高院與省婦聯簽署《聯合開展家庭教育指導的實施意見》,建立“法院+婦聯”聯合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銜接機制,提供法律指引、專業指導和有效干預,不斷織密織廣婦女兒童權益保護網。
01
訴前化解殘障婦女親情矛盾
——方某、方小某與姚某等返還原物糾紛案
基本案情
方某(女)與其女兒方小某均為二級智力殘疾,生活無法自理。2021年11月,方某的丈夫何某意外去世,法院指定方某的姐姐為兩母女的監護人。2022年9月,方某的姐姐發現何某的兩名侄子姚某、李某私自支取了何某名下銀行存款共計64萬余元。方某的姐姐多次與兩名侄子溝通要求其返還款項給方某母女,但姚某、李某均拒絕返還,方某母女遂向法院尋求法律幫助。
案件處理結果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前介入,聯合檢察院啟動支持起訴程序,幫助方某母女克服行使訴權的障礙。同時聯動婦聯、街道、社區等相關部門上門調解,經過耐心釋法說理,最終促成雙方訴前達成和解,姚某、李某同意返還款項,方某的姐姐亦主動放棄了利息。
典型意義
本案中,人民法院從案件實際出發,精準研判,積極聯動婦聯、檢察院、街道、社區等相關人員參與調解工作,充分發揮各自優勢,對當事人釋法說理,盡最大努力為當事人解決糾紛提供便利,成功在訴前高效化解家庭糾紛,為弱勢婦女依法維權保駕護航。
02
多方合力織密反家暴防護網
——黃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基本案情
黃某(女)與張某系夫妻關系。2023年6月,張某因生活瑣事對黃某實施家暴,黃某不堪忍受,趁張某外出,帶著三歲的女兒逃出家門,報警后臨時入住酒店,并向婦聯求助,稱其系全職媽媽,自懷孕時起就持續遭遇張某家暴。公安機關出警處置后,根據本案家暴情節,依法開具家暴告誡書,對張某進行警示、勸誡。婦聯第一時間指引和陪同黃某通過“家事網上法庭”一站式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及提起離婚訴訟。
案件辦理情況
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運用遠程視頻設備啟動家庭暴力隔離聽證,及時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并依托“家事網上法庭”完成全部訴訟流程,妥善化解雙方之間的撫養、探望、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等問題。同時,法院與婦聯密切合作,積極聯動公安、綜治辦、司法所等多部門,協助黃某申請入住“家暴庇護站”,提供應急資金、法律咨詢、臨時救助金、心理輔導、就業指導等服務,助力黃某及女兒走出家暴陰霾,順利開啟新生活。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與婦聯創新合作設立“家事網上法庭”,當事人無需到法院即可一站式完成申請保護令、領取保護令、立案、開庭、領取裁判文書等全部訴訟流程,有效減輕家暴受害者直面施暴者的心理壓力,避免危險沖突事件的發生。同時,積極聯動公安、婦聯、民政、綜治等部門提供告誡書、庇護服務、法律咨詢、心理疏導、臨時救助金、就業指導等幫助,合力織密反家暴防護網。
03
基于婚外情的贈與財物應予返還
——呂某與袁某、郭某不當得利糾紛案
基本案情
呂某(女)于2016年與郭某結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6月,呂某發現郭某與婚外異性袁某在微信聊天中多次以“老公”“老婆”相稱,且自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郭某通過微信轉賬等方式給予袁某共計11萬元。呂某遂求助當地婦聯,婦聯第一時間對呂某進行心理疏導,并為其提供法律咨詢,告知其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袁某返還財產。呂某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袁某向其返還11萬元。
案件處理結果
韶關市曲江區人民法院受理后,與婦聯密切合作,組織三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明確指出郭某基于婚外情關系將夫妻共同財產擅自贈與他人的行為因違反社會公序良俗而無效,且嚴重侵犯了呂某的夫妻財產共有權,受贈方應當向呂某返還財產。經過耐心釋法說理,最終促使三方達成調解協議,袁某向呂某返還8萬元;郭某亦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向呂某道歉,雙方簽訂《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協議書》。
典型意義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明確夫妻雙方享有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支配權,夫妻一方基于婚外情關系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行為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基于婚外情的贈與財物應予返還,有力保護了無過錯配偶一方的財產權益。同時,積極聯動婦聯采用“個案輔導+聯合調解”相結合的方式,多管齊下,對男方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第三者插足婚姻并從中牟利行為進行否定性評價,引導樹立良好家德家風。
04
依法保障離婚后婦女兒童居住權益
——王某與梁某共有物分割糾紛案
基本案情
梁某(女)與王某婚后生育女兒王小某(智力殘疾),2019年,梁某與王某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女兒王小某歸梁某撫養,王某支付撫養費并同意購買一套房產登記在梁某名下,供王某、梁某及女兒居住,由王某承擔每月的按揭貸款,雙方不得出售也無權單方面處置該房產,該房產的唯一受益人為女兒王小某。2022年3月后,王某未按約支付按揭款,后其以已組建新家庭、無經濟能力再繼續承擔后續按揭款為由,訴請對該房產以折價、拍賣或變賣的方式進行分割。梁某辯稱,涉案房款實際為離婚補償金,王某經濟條件較好,分割房產的訴求不合理。
案件處理結果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涉案離婚協議系雙方離婚時自愿簽訂,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當及時履行。該房產系雙方離婚時為保障女方及女兒居住之目的購買,王某未按協議約定支付按揭款,已違約在先,現其要求以折價、拍賣或變賣的方式分割涉案房產,違反了《離婚協議書》不得單方面處置房產的約定,且將使得女方及女兒居住權益落空,故判決駁回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中,男方離婚時承諾購房是為女方及女兒提供生活保障,后其以再婚后無能力繼續支付按揭款為由要求分割房產,不僅違背了協議約定,也使得婦女兒童可能會陷入因離婚而無房屋居住的困頓境地。人民法院綜合考慮弱勢一方的居住需求以及實質公平,依法維護離婚后未成年子女及弱勢一方的居住權益。
05
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陶某與某公司勞動爭議案
基本案情
陶某(女)于2010年7月入職某公司擔任工程師,雙方簽訂從2016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陶某于2021年12月生育孩子,哺乳期至2022年12月。2022年9月30日,該公司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通知陶某終止勞動合同,并向陶某支付經濟補償金及哺乳期補助金等。陶某認為該公司違法解除合同,案件經勞動仲裁后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合同雙倍賠償金的差額8萬元。
案件處理結果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雖然陶某與某公司的勞動合同于2022年9月30日到期,但陶某的哺乳期于2022年12月才結束,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該公司應將雙方的勞動合同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該公司明知陶某處于哺乳期,仍于雙方勞動合同期滿當日終止雙方勞動合同關系,已違反上述法律規定,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故判決某公司向陶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差額8萬元。
典型意義
我國法律對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權益給予特殊保障,要求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內,不得隨意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本案屬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哺乳期女職工勞動關系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哺乳期女職工的合法勞動權益,對用人單位增強女職工保護意識、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具有積極意義。
06
違約提供母嬰服務應退款
——鄧某與某母嬰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鄧某(女)與某母嬰公司簽訂服務協議,約定由該母嬰公司某門店為鄧某提供月子期間母嬰護理服務,鄧某預付了20000元,雙方約定入住時須補交余款。鄧某在分娩后隔日被告知該門店已搬離,需到其他較遠門店接受服務。鄧某要求退款,但經多次催促,該母嬰公司未能依約退還服務費用,雙方協商無果,鄧某遂訴至法院。
案件處理結果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鄧某與某母嬰公司簽訂的《服務項目預訂單》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鄧某依約支付了預付金額20000元,某母嬰公司未能提供月子套餐服務構成根本違約,鄧某的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故其主張解除涉案合同,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支持。故判決某母嬰公司向鄧某退回全部預付金額20000元。
典型意義
近年來,月子中心等母嬰服務行業迅猛發展,越來越多的女性選擇到服務機構進行產后護理和新生兒照料。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據服務合同約定,依法判處合同解除并退回預付款,在給特殊時期的婦女充分法律保護的同時,也有利于引導母嬰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07
平等保護“外嫁女”合法權益
——黎某與某鎮政府行政處理案
基本案情
黎某(女)出生后隨父母落戶某鎮,其于2019年12月登記結婚,婚前享有戶籍地所在經聯社的年終收益及土地分配款,婚后戶口未遷出。但該村村委會卻告知因其系“外嫁女”,婚后不再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并決議不再向其發放原享有的社員福利。黎某向該村所屬鎮政府提交《申請書》,請求責令該村委會改正行為,為其補發應有收益。鎮政府作出《答復函》,稱村委會所作決議具備合法性,且參與集體經濟分配屬于村民自治事項,鎮級政府不得干預。黎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案件處理結果
汕頭市金平區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鎮政府對轄區內各村居作出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的決定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的內容,有責令其改正的法定職責,同時也對因集體收益分配引發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爭議具有行政處理的法定職責。本案中,鎮政府受理申請后,本應依法審查相關村規民約、自治行為是否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是否侵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而鎮政府卻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屬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綜上,判決撤銷鎮政府作出的《答復函》,責令重新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典型意義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婦女在土地承包經營、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同時,基層政府對此類糾紛具有作出處理決定的法定職能。本案中,“外嫁女”主張其成員權益受到損害,向當地政府尋求救濟,當地政府未予實質處理,人民法院依法認定涉案行政行為違法,責令重新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有利于平等保護農村婦女的財產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08
剛柔并濟化解監護權執行難題
——黎某與孫某監護權糾紛執行案
基本案情
黎某(女)因與孫某感情不和起訴離婚。離婚訴訟期間,孫某擅自藏匿孩子二十余天,黎某報警并向婦聯求助后,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孫某將孩子送回。為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臨時撫養協議,約定孩子每周輪換隨父母生活,每周日晚進行交接,且輪流撫養期間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將孩子帶離位于深圳的臨時撫養處。民事調解書生效后,孫某違反協議約定,擅自將孩子帶離深圳。黎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處理結果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根據黎某的申請,第一時間發出執行通知書。鑒于孫某未經黎某同意將孩子擅自帶離深圳臨時撫養處的行為違反了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義務,已構成妨害執行,依法決定對孫某罰款人民幣五千元。后法院又接到黎某的緊急求助,反映孫某可能于2024年10月再次將孩子帶離深圳。執行法官立即致電孫某核實情況,嚴正警示違反義務將面臨司法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注重對雙方進行情感疏導、心理輔導,以“凡事以孩子感受優先,父母雙方的矛盾不能影響與孩子的親情”為出發點,聯合婦聯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引導雙方就孩子的撫養問題充分溝通、互相理解,力促化解矛盾、緩和關系。此后,孫某未再做出違反調解書的行為,雙方最終同意互相為輪流撫養留出彈性空間。
典型意義
我國法律明確禁止以搶奪、藏匿未成年人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父母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人格權侵害禁令。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托家事執行工作室,秉持以執行和解為主、執行威懾為輔的理念,柔性司法與強制執行相結合,充分傾聽和重視雙方當事人的訴求,通過采取執行威懾、釋法說理、與婦聯聯合開展家庭教育指導等剛柔并濟方式,切實保障婦女兒童權益,用公正解“法結”,用情理化“心結”。
09
依法嚴懲侵犯婦女人身權益犯罪
——王某輝拒不執行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王某輝與王某艷于2015年1月登記結婚,2019年4月29日協議離婚。離婚后,王某輝多次毆打王某艷致其受傷,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3日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禁止王某輝對王某艷實施毆打、威脅等家庭暴力行為。該裁定發出后,王某輝拒不履行裁定禁止事項,再次對王某艷施暴,被公安機關拘留。王某輝在釋放后,仍持續向王某艷微信發送大量死亡威脅信息、刀具照片等。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5日決定對王某輝司法拘留十五日,后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案件處理結果
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被告人王某輝對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綜合被告人王某輝具有坦白、認罪認罰、取得被害人諒解、有前科等量刑情節,以拒不執行裁定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
典型意義
該案系全國首例因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以拒執罪判處刑罰的案件。通過對屢次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被告人以拒執罪追究刑責,切實保護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權益,讓人身安全保護令真正“長出牙齒”,讓反家暴“隔離墻”更加堅實,對于維護司法權威、警醒震懾施暴人具有積極示范效應,取得良好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中山市婦聯編輯
來源: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南粵女聲
編輯:盧啟昊
校審:楊沛 姜永斌
一審:林美琴
二審:陳穎
三審:李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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