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生意好做,伙計難擱”。近日,榆陽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合伙糾紛案件,結束了長達10年的矛盾糾紛。
案情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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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劉某某與雷某某、苗某某、高某某、姚某某訂立了合伙合同,由苗某某與高某某負責合伙財務,期間合伙人之間分配過一次利潤,自2014年起,合伙事務陷入僵局,合伙人之間矛盾升級,無法進行清算。為此,原告劉某某將其余合伙人訴至法院,請求進行合伙清算、分割合伙債權。
承辦法官接到案件后,充分考慮到合伙案件的特殊性,認為本案不能一判了之,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調解。第一次調解,被告苗某某與高某某認為其二人在管理合伙賬務過程中付出了勞動,應當支付工資、車輛補貼等費用,原告認為合伙多年未分配利潤,二人存在私心,不應當支付,雙方分歧較大,以失敗告終;第二次調解,承辦法官從人情、法理方面反復給原、被告做工作,并建議苗某某與高某某先提交賬務,大家一起“算賬分配”,被告苗某某與高某某當即表示“聽法官的,法官是專業的”;第三、四、五、六次···一次一次的“算賬”,事越來越明,矛盾越來越小。
最終,承辦法官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給出了合理的分配方案,原、被告均表示接受調解方案。至此,該案歷時半年,先后六次組織調解,終得圓滿,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并由被告苗某某與高某某當庭兌付債權憑證及現金76萬元。
法官寄語
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合伙關系的建立和運行必須以法律為基礎,只有依法經營、規范管理,才能避免糾紛的發生,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當然,發生合伙糾紛后,合伙人之間應當以更加理性、寬容的態度去面對問題,以更加積極、務實的方式去解決問題。
作 者:喬 婷 白龍飛 張 樂
編 輯:尤乙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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