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債消”還是“父債子償”?近日,湖南省湘陰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借款人死亡引發的金融借款糾紛案件,對“父債是否子償?”這一疑問作出了回答。
被告王小花(化名)的父親王三(化名)生前因生活開支需要,向原告某銀行借款10萬元,借款不久后王三因意外事故突然死亡。原告某銀行將其唯一繼承人王小花起訴至法院,要求王小花償還其父親生前所借的10萬元及利息。
王小花認為,其對父親的借款并不知情,未繼承父親任何遺產,故無需償還父親所欠下的債務。
庭審時,原告提供了王三簽訂的借款合同及貸款發放記錄,證明已經發放了借款。還陳述王三生前系某中學教師,應存在公積金賬戶及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有余額的情形,申請法院調取上述賬戶信息。
庭審后,該院依原告申請,分別向公積金管理部門及社保部門調取了王三的賬戶信息及余額變動信息,顯示王小花在父親死亡后已領取了其養老保險、職業年金、公積金等賬戶余額,合計達15萬余元。
湘陰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王三向原告借款10萬元屬實,該款系其死亡時留下的債務,應當以其遺產進行清償。被告王小花陳述未繼承父親的遺產,并不屬實,其作為唯一繼承人已經繼承了父親的遺產,應當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王小花償還原告10萬元及利息。本案判決后,被告王小花主動聯系法院,向原告償還了全部借款本息,原告亦向其出具了貸款結清證明。
法官說法
借款人去世并不意味著債務也隨之消滅。基于借款人的繼承人不是借款合同的相對方,其是否負有清償借款人債務的義務?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因此,本案中王小花作為繼承人,先后在相關部門領取了王三賬戶余額的相應款項,以事實行為繼承了王三的遺產,故其應當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對案涉借款本息承擔償還義務。
來 源:中國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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