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法令行則國治,法令弛則國亂。”黨的二十大報告指明,法治政府建設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點任務與主體工程,扎實推進依法行政刻不容緩。
近年來,泰州行政機關主動變更、撤銷明顯違法的不當行政行為已成新常態。尤其是2023年11月19 日,泰州市依法治市辦出臺《關于加強行政行為自我糾正的實施意見》,構建起行政機關自我糾正的“四梁八柱”,讓行政爭議駛入實質化解決的“快車道”。
主動開展自我糾正,不僅彰顯了行政機關自我革新的勇氣,更是對法治精神的敬畏與尊崇。它讓公眾看到,權力并非無拘無束,而是時刻受到法律的審視與約束。
同時,法院的監督也為社會注入了強大的信心。讓人們堅信,在法治的天平下,任何不當的行政行為都將得到矯正,公平正義永不缺席。
為此,我們開設“‘政正’有詞”欄目,專題發布行政機關自我糾正的典型事例,為行政機關提供有效指引,讓法治之光在泰州大地璀璨綻放,共同書寫泰州法治政府建設的新篇章!
“瓦片”后的程序漏洞
案情回顧
陳某與顧某系鄰居,兩家因為房屋界址存在矛盾。2023年5月14日雙方因琉璃瓦破碎一事發生沖突。顧某報警后,某派出所民警至現場處理。因無法查找到陳某提供的證人,2023年7月,某派出所作出16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主要內容為:2023年5月14日陳某稱自家圍墻外側兩塊瓦片被顧某故意損毀。因現有證據不能證實顧某故意損毀財物的違法事實成立,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現決定對顧某不予行政處罰。
2023年8月2日,陳某帶證人張某至某派出所作證,某派出所制作了調查筆錄,張某證實其為陳某家圍墻鋪設琉璃瓦的瓦匠,顧某用竹子拱落琉璃瓦4片的事實,加上人工、材料差不多損失為三四十元。2023年8月某市公安局作出134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主要內容為:2023年5月14日,顧某損壞了陳某家圍墻外側的瓦片。因情節特別輕微,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現決定對違法行為人顧某不予行政處罰。陳某不服某市公安局134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做法
自我糾正或程序重開均應當采取法定程序。本案中,在16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未經法定程序予以撤銷的前提下,某市公安局對同一違法行為作出新的處罰決定,雖處罰結果并無不當,但辦案程序嚴重違反法律規定,應當給予否定性評價。
訴訟過程中,法院會同公安機關、復議機關召開聯席會議,指明辦案程序存在的問題,公安機關及時糾正撤銷了16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同時,借助泰州市行政爭議多元調處中心平臺,經過多次與當事人溝通協調,解決案涉矛盾,最終當事人申請撤訴,實現了案結事了、實質解紛的良好效果。
典型意義
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進行行政管理的公權力行為,一經作出,即產生行政法律效果,其強制力和拘束力不僅及于行政相對人,同時也及于行政機關本身。從行政行為本身的確定力、羈束力、執行力以及法的安定性考量,在先行的處罰決定未經法定程序予以撤銷并通知當事人的前提下,行政機關不得徑行對同一違法行為作出新的處罰決定。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嶺,它既是法律生命力的所在,也是法律生命力的展開和證明。因此程序正義被視為“看得見的正義”。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應始終牢記程序正當的重要性。
來源:“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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