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國模范人民調解員、上海市首席人民調解員、閔行區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員顧玉娟做客區融媒體中心《我來幫你忙》節目,通過一個寵物托管寄養期間死亡案例,為聽眾朋友們分析哪些費用可以索賠和相關的法律法規。
全國模范人民調解員、上海市首席人民調解員、閔行區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員 顧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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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春節期間,陳女士(化名)因要回老家過年,將自己飼養多年的一只貴賓犬送到劉先生(化名)經營的寵物店托管寄養,約定寄養時間為15天,陳女士按照約定預付了15天的寄養費用,并簽訂了托管寄養服務協議書。春節過后,當陳女士到寵物店領取時,發現狗狗蜷縮在籠子里奄奄一息,陳女士馬上將狗狗送到寵物醫院救治。可惜最終狗狗因病毒嚴重感染高燒不退,醫治無效死亡。而陳女士也因傷心過度突發心臟不適,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
出院后,陳女士來到寵物店協商解決損害賠償事宜并提出了兩項訴求。
第一,要求對方賠償犬只的購買費用、寄養費用以及后期的醫療費、火化費。
第二,要求對方賠償自己的住院醫療費和精神損失費。
那么,陳女士的這些訴求哪些是合理的?是否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呢?
顧玉娟認為陳女士所提出的賠償犬只的購買費用、寄養費用以及后期的醫療費、火化費是合理的。但陳女士提出的賠償自己的住院醫療費和精神損失費則缺乏法律依據。
首先,《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條,關于保管物的風險承擔的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對《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條司法解釋中指出,“賠償范圍應包括保管物的實際損失,通常以保管物的市場價值或者修復費為準。”而劉先生承認狗狗是因養護不當受到病毒感染,因此寵物店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犬只的火化費是與保管物相關的合理費用。
因此,犬只的醫療費和火化費均屬于陳女士實際損失,可以依法合理要求對方賠償。
而寵物店因托管服務不當造成犬只生病死亡,侵害的只是陳女士的財產權而非人身權益,因此陳女士要求寵物店賠償其本人的住院醫療費用法律依據不足。
另外,關于陳女士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精神損害賠償通常適用于人身傷害或者嚴重精神損害。據調查,陳女士飼養的貴賓犬是普通型的家養寵物犬,作為財產死亡一般不構成精神損害賠償的條件。但倘若寵物對主人有特殊意義的(比如盲人的導盲犬,經飼養參加重大比賽獲獎犬被社會公認為名犬的),這些與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名譽息息相關的寵物死亡,對主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法院可能會酌情考慮精神損害賠償,但在調解的司法實踐中較為少見。
最終經過調解,劉先生同意向陳女士一次性支付包括去世犬只的購買費用、寄養費用,以及救治的醫療費、火化費共計人民幣7600元。另外補償陳女士在犬只送醫、火化時的交通費用200元,這起寵物托管期間引發的損害賠償糾紛得到了解決。
來源: 今日閔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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