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鄰里瑣事爭議,被鄰居報警稱涉嫌犯罪,鄰居是否構成名譽權侵害?
【案情簡介】
老李、老陳是同住某小區多年的對門鄰居。近年來,因小區管理不規范,經常出現毀壞電力設施、占用車位等問題,老陳通過自己觀察,認為鄰居老李存在偷電、故意毀壞林木等行為,于是向派出所報案。受理報案后,派出所根據老陳提供的證據線索,進行了多次走訪和調查,最終認定老李涉嫌盜竊、故意損毀財物的違法行為證據不足,決定對老李不予行政處罰。事后,老李認為老陳的報案行為屬于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派出所、物業等人員多次到老李家中核實情況,對老李和家人名譽和身心健康造成很大影響,遂向桓臺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老陳以書面方式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根據散播范圍賠償名譽權損失費。老陳則認為自己是基于合理懷疑向公安機關報案,并非惡意舉報,不能因舉報內容被查證不屬實,就認定侵害其名譽權,自己不存在任何過錯。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老陳向公安機關報案行為是否構成對老李名譽權的侵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老陳向公安機關報案,是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并未實施侮辱、誹謗等損害老李名譽的行為,且經公安機關認定,老李的違法行為不能成立,客觀上也起到了為老李澄清的作用。因此,老陳的報案沒有影響老李的社會評價,也沒有造成社會公眾對老李的評價降低,老李主張老陳侵犯其名譽權,證據不足,對老李主張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精神撫慰金及名譽損失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桓臺縣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老李的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后,老李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公民通過合法途徑檢舉、控告他人存在違法違紀行為,是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在公安機關已經依法受理和開展調查的情況下,報案或者舉報并不會對被舉報人名譽造成實質性影響。然而,對于借檢舉、控告名義,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實施侮辱、誹謗他人的行為,超出了正當合理的權利界限,構成侵害名譽權,應承擔與其造成影響相當的侵權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撰寫人:馬天宇 審核:胡正強
弘揚憲法精神
構建和諧社會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