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規則
著作類型不能完全以版權局登記的作品類型為準,應當根據作品的特征做具體認定;美術作品中的實用藝術作品,要求獨創性很高才受法律保護,對獨創性不足的實用藝術作品進行復制發行的,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案情簡介
歐某于2012年7月將創作的浮雕凹凸木紋磚作品向某省版權局申請了著作權登記,并將該作品授權A公司進行生產、銷售。
被告單位B公司經營項目為建筑陶瓷等,被告人喻國光為B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B公司的全面工作。
B公司市場部經理于次年2月從A公司經銷商倉庫外拿到一塊A牌木紋瓷磚,帶回B公司,提供給分管銷售的經理蘭某作為新品樣本瓷磚,蘭某在經過業務經理的市場調查情況反饋后,認為此款瓷磚有銷售市場,遂將該款瓷磚交給分管生產的經理到模具廠將圖案同比例放大制作模具,制作好模具后,B公司對該款瓷磚安排生產計劃進行復制生產并銷售。
經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B公司共銷售涉案瓷磚2萬余箱,銷售金額為100萬余元。
指控犯罪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B公司以營利為目的,侵犯A公司浮雕凹凸木紋磚模型作品的著作權,情節嚴重,被告人喻某等人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辯護要點
(一)歐某創作的紋磚作品的種類應認定為美術作品,而非模型作品
雖然歐某創作的浮雕凹凸木紋磚作品在某省版權局頒發的《作品登記證》上記載的作品類型是模型,但備案的作品是平面圖形,登記證登記的類別與備案的作品不同,應按實際備案的圖形來認定作品種類,而不是公訴機關指控的模型作品。
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刻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而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體作品。
本案中的木紋磚表面的木紋圖案構成,屬于平面的造型藝術作品,而非立體作品,應認定為美術作品。
(二)歐某創作的紋磚作品屬于美術作品中的實用藝術作品,要求獨創性很高才受法律保護
具體來講,本案中歐某創作的浮雕凹凸木紋磚作品應當歸類于實用藝術作品(下屬于美術作品)。
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實用藝術作品要求獨創性很高,才會受法律保護。
而涉案的浮雕凹凸木紋磚作品其本身的花紋很常見,屬于桌子、地板隨處可見木紋的設計,紋路雖然有所不同,但屬于公知領域,并非完全憑空創作的產品,獨創性不夠,沒有達到著作權法保護的高度,不宜作為犯罪處理。
(三)被告人喻國光等人不具備侵犯著作權罪的主觀故意
本案中,被告人不可能認識到仿制的作品享有著作權。
雖然被仿制的作品申請了版權登記,但登記的目的是為解決著作權歸屬造成的著作權糾紛,并不公示程序,被告人不可能知道仿制的作品享有著作權。
綜上,涉案作品無論認定為美術作品還是模型作品,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侵犯著作權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應宣告被告人無罪。
法院判決
經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被告單位B公司以及被告人喻國光等人無罪。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17條【侵犯著作權罪】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013修訂)》(國務院令第633號)
第4條: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作品的含義:(8)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13)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體作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政協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第2716號(科學技術類153號)提案的答復》(2019年07月22日發布)
關于“實用藝術作品”的構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針對再審申請人樂高公司與被申請人小白龍動漫公司等侵害著作權糾紛系列案中指出,(實用藝術作品)是否可以作為美術作品保護,取決于作者在美學方面付出的智力勞動所體現的獨特個性和創造力,那些不屬于美學領域的智力勞動則與獨創性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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