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正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統一法律適用,依法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婚姻家庭和諧穩定,推動家庭家教家風建設,最高人民法院結合審判實踐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以下簡稱為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已于2024年11月25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33次會議通過,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為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基礎上,對婚姻家庭生活中遇到的常見問題又有了進一步的規定,其中有些更是顛覆性的變化,因此,無論是法律工作者還是普通百姓,都應當對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有全面的了解。本文將對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中有關重婚是否適用效力補正的問題進行解讀。
1
重婚屬于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之一
民法典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入了婚姻家庭編,要求婚姻家庭法律規范應當充滿溫暖的人文關懷。民法典第1051條規定了婚姻無效的三種情形,三種情形都是法定的婚姻無效情形,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結婚親屬關系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如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但婚姻無效情形在提起訴訟時已經消失了,人民法院對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請求不予支持(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10條)。換言之,無效婚姻三種情形必須是在婚姻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仍客觀存在。
2
婚姻無效的其他兩種情形適用效力補正
無論締結婚姻時或起訴前的婚姻雙方當事人的情況如何,如果婚后出現阻卻事由,訟爭婚姻法律關系已具備法律規定的結婚實質要件,則無效婚姻的狀態即滅失,演變成為合法有效的婚姻,人民法院就不應再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三種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在提起訴訟時都有可能消失,比如登記結婚時男方未滿22周歲或者女方未滿20周歲,但起訴時男方已滿22周歲女方已滿20周歲,那么當事人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起訴確認婚姻無效的無效情形就消失了,若無其他法定婚姻無效的事由,則為有效婚姻,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持婚姻無效的訴訟請求。再比如,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若結婚則婚姻無效。基于收養關系而形成的養父母子女關系屬于擬制的直系血親,收養關系存在時有禁止結婚親屬關系的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若之后當事人或者近親屬起訴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時收養關系已經解除(即擬制血親情形消失),那么之前有禁止結婚親屬關系的無效情形就消失了,無效婚姻就轉變為有效婚姻,人民法院對確認婚姻無效的訴訟請求也不予支持。
3
重婚是否適用效力補正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10條規定適用于有禁止結婚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的情形,那么,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10條規定是否適用于重婚的情形呢?前一婚姻(合法婚姻)當事人已經離婚或者配偶已經死亡的,后一婚姻(重婚)的當事人是否有權抗辯后一婚姻的無效情形已經消失,自以上情形發生時無效婚姻已經轉化為有效婚姻?對于上述問題,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10條并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
在我國,重婚是被嚴格禁止的違法行為。我國一直施行的是一夫一妻制,不承認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重婚不僅損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權益,更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民事審判領域的重婚不同于刑事審判中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民事上的重婚僅限于法律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即已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后又與第三方辦理結婚登記的。
在審判實踐中,對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10條規定是否適用于重婚情形,也存在著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10條并未排除重婚情形的適用,也就是說,如果提起訴訟確認婚姻無效時,重婚事由已經消失即前一婚姻(合法婚姻)當事人已經離婚或者配偶已經死亡,那么人民法院應當判決不予支持。另一種觀點認為,重婚屬于絕對無效、自始無效的情形,不能認為前一個婚姻關系已經解除,后一個婚姻關系就不能被宣告為無效,不能簡單地將重婚事由消失認定為“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
【重婚不適用效力補正】
針對以上爭論,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一條便作出明確規定,“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請求確認重婚的婚姻無效,提起訴訟時合法婚姻當事人已經離婚或者配偶已經死亡,被告以此為由抗辯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發生時轉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的出臺,堅持了重婚自始無效的觀點,即使前一婚姻已經解除或者配偶已經死亡,重婚也不可能轉化為有效婚姻,肯定了重婚效力不得事后補正的觀點,這一條文契合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值得充分肯定。
徐琳琳
專職律師
教育背景
煙臺大學憲法與行政法學碩士研究生
專業領域
婚姻家事與財富傳承業務委員會專職律師,主要承辦婚姻家庭系列糾紛、繼承糾紛、公司糾紛、合同糾紛等民商事案件。現為江銅國興(煙臺)銅業有限公司、煙臺達斯特克化工有限公司、樺林置業有限公司、楓林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數家企業單位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
社會兼職
煙臺市萊山區人民法院心理咨詢師
家庭教育指導師人才庫志愿者
煙臺揚帆助學團隊女童保護志愿者講師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