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短視頻引發的官司,將楊坤與農村出身的網紅博主推向輿論風暴中心。模仿者鏡頭前夸張的肢體語言與沙啞聲線,在收割流量的同時,也觸碰到了法律劃定的禁區。這場看似懸殊的訴訟,撕開了全民娛樂時代最敏感的傷疤。
模仿作為表演藝術的重要形式,在短視頻時代被解構為流量密碼。數據顯示,抖音平臺模仿類內容日均播放量超20億次,其中明星模仿占37%。當模仿者將明星的聲線、動作乃至微表情拆解重組,形成的“山寨效應”既能帶來娛樂價值,也在不斷模糊藝術再創作與人格權侵權的界限。楊坤案的特殊性在于,模仿者通過丑化式表演獲取經濟利益,客觀上形成了對原主形象的貶損。
《民法典》第1018條明確規定,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肖像進行商業活動,或對肖像進行丑化、污損,構成侵權。第1024條則強調不得以侮辱性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司法實踐中,北京互聯網法院2022年審理的類似案件中,模仿者因刻意突出明星面部缺陷被判賠12萬元。法律的天平不會因模仿者的草根身份而傾斜,人格權保護面前沒有“素人特權”。
網紅博主“農村出身”的自辯,折射出底層創作者的生存困境。在流量焦慮驅使下,部分創作者將“審丑文化”視為上升通道。某MCN機構內部培訓資料顯示,“夸張模仿明星”被標注為“低成本爆款公式”。這種畸形的創作生態,既是對原創精神的褻瀆,也是對自身發展空間的窄化。當模仿淪為吸睛工具,創作者的成長路徑就被困在侵權風險的鋼絲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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