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
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君山區人民法院一審
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的
張某元虛假破產、挪用資金案
被最高院工作報告采用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張某元虛假破產、挪用資金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元系岳陽市某置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9月,張某元在他人介紹下委托某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進行財務審計。后該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資產清查報告》,顯示公司資不抵債。張某元在組織召開股東會一致同意申請破產后,于2021年6月向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資產清查報告》,以該公司資不抵債、不能償還到期債務為由申請破產。2021年7月27日,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該公司破產清算案。同年8月24日,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破產管理人并發布公告,召開債權人會議。其間,破產管理人受理債權人申報債權,總申報金額為人民幣1.28億余元(幣種下同)。2022年11月16日,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經濟犯罪,公司是否資不抵債或者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尚不確定為由駁回該公司的破產申請。
經查,在公司申請破產前的審計過程中,被告人張某元向某會計師事務所提供被篡改的公司原始財務憑證及相關資料,通過偽造員工工資支出、重復計算工程費用、虛列公司借款、應付款等方式虛構公司債務共計2800余萬元。基于此,某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資產清查報告》,顯示公司處于資不抵債的狀態,符合申請破產的條件。
另查明,2013年10月至2019年9月間,被告人張某元利用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職務便利,多次要求公司財務人員轉賬給他人用于償還張某元的個人債務,超過三個月未歸還,資金數額共計59萬元。案發后,張某元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審理情況】
岳陽市君山區法院一審、岳陽中院二審審理認為,張某元身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利用其擔任董事長兼總經理的職務便利,挪用公司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張某元通過偽造員工工資支出、重復計賬、虛列公司借款的方式使公司承擔虛構債務,實施虛假破產,數額巨大,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其行為構成虛假破產罪,因法院審查后駁回其破產申請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故以挪用資金罪判處張某元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以虛假破產罪判處張某元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同時責令張某元返還公司款項共計人民幣59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全省首例虛假破產案件,已入選人民法院案例庫。該案例喚醒了處于“休眠期”的虛假破產罪名,明確了虛假破產罪的司法認定,為同類案件的審理提供了示范性參考。岳陽法院依法懲治打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為構建公正誠信、進退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維護市場經濟健康平穩運行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來源 | 湖南高院微信公眾號
編輯 | 李玉清
初審 | 李輝品
復審 | 盧安林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