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會的法治進程中,每一個典型案例,都會引發人們對法律適用和公平正義的深刻思考。3月10日,最高檢工作報告的典型案例《上海徐某正當防衛案》被披露,2024年3月7日,上海一名一樓住戶康某因樓上滴水竟直接沖上樓踹開二樓徐某家的門,將徐某按倒在沙發上用拳頭實施毆打。為阻止對方的行為,徐某揮砍了康某頭部一刀,致康某左頂骨骨折,構成輕傷二級。
這本是一個很明顯的正當防衛的情況。可是,2024年4月,公安機關卻以徐某構成故意傷害罪提請批捕。這不禁讓人疑惑,為何如此?從過往的類似案件來看,絕大部分都被定性為“互毆”。這就像是一個怪圈,明明是遭受無端攻擊后的反抗,卻被視為雙方互相斗毆。如果按照這個邏輯,徐某在這個案件中也被定性為“互毆”的話,那她基本上就坐實了故意傷害罪,等待她的將是牢獄之災。
幸運的是,檢方審查后認為,徐某處于弱勢,身上有傷,她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作出了不批捕的決定。這一決定改變這個案件本該有的走向。
然而,我們不得不深思,為什么在過去類似案件中會出現這樣不合理的定性呢?是法律出了問題嗎?其實不然,我國的法律對于正當防衛有著明確的規定。《刑法》中明確規定,正當防衛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徐某的行為完全符合這一規定。
那是執法人員認定出了問題嗎?或許有這方面的因素。在一些案件中,執法人員可能過于注重結果的傷害程度,而忽略了事件的起因、雙方的力量對比以及防衛的必要性等多方面因素。就像在這個案件中,如果只看到徐某砍傷了康某,而不考慮是康某先動手且徐某處于弱勢被毆打,那就很容易錯定為“互毆”。
我們要知道,每個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當遭受迫害時,像徐某這樣選擇反抗來保護自己是十分合理的。我們希望該案能成為一個轉折點,改變類似案件被錯定為“互毆”的情況。讓法律真正成為保護弱者、維護公平正義的利器,而不是讓受害者在遭受侵害后還被冤枉,這才是法治社會應有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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