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勞動者主動離職可以享受年休假工資折算嗎?
「法律解答」
勞動者主動離職可以分為兩類:自愿離職和被迫離職。
前者是指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而自愿離職,后者是指用人單位存在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致使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被迫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因個人原因離職能否享受年休假折算在實踐中有不同觀點。
肯定觀點: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不區分解除或終止的情形和責任,均需支付職工未休年休假或未休滿年休假工資報酬。[1]
否定觀點(主流觀點):勞動者因自身原因提出離職,致使用人單位無法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可以不用折算當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補償。[2]
由此可見,勞動者因個人原因離職時,勞動者能夠享受上年度未予安排的未休年休假工資折算,因為該情形是由于用人單位未能及時安排年休假而導致的。對于當年度的年休假是勞動者原因導致用人單位未能安排,一般情況下不予支持。
對于此等情況,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者提出離職后主動安排勞動者及時休年假從而避免擴大損失。
另一方面,倘若勞動者主張被迫離職,因為當年度的未休年休假是由于用人單位原因導致勞動者行使被迫解除權,勞動者則可以享受未休年休假工資折算。
[1]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貫徹執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勞社辦〔2009〕35號)
[2](2021)滬01民終74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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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語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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