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家屬索賠120萬,并對此前為患者進行過住院治療的甄醫生和120出診的吳醫生進行了追責。
最近,一起醫療糾紛案件引起廣泛熱議:
患者劉女士(62歲)以"進食哽噎感1月余"入住市醫院內科治療21天。這份住院記錄成為后續醫療糾紛的導火索——出院次日患者突發昏迷,120急救診斷為心臟驟停,院前死亡。
家屬在患者火化后通過信訪揭發:住院期間的主治醫師甄某僅持有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參與急救的吳某更無醫師資格證。衛健委查實后對醫院作出行政處罰,家屬索賠120萬,并對此前為患者進行過住院治療的甄醫生和120出診的吳醫生進行了追責,最終法院判決醫院承擔50%賠償責任,判決市醫院賠償患方各項損失共計39萬余元。
患者住院期間被確診9種疾病,分別是1、霉菌性食管炎;2、膽汁反流性胃炎;3、幽門螺旋桿菌感染;4、腸道菌群失調;5、功能性腹瀉;6、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心功能不全;7、Ⅱ型糖尿病;8、支氣管炎;9、精神分裂癥。出院醫囑及注意事項為:繼續院外藥物治療,胰島素輔助降糖;病情變化及時復診,1周后復診等。住院期間,為其治療的醫生是甄醫生。
出院次日10:11分患者于家中昏迷,隨后家屬撥打120,急救中心派出吳醫生參與搶救。
院前急救記錄顯示,10:31分到達現場時患者已無生命體征,心電圖呈直線狀態,返院時間10:56。臨床診斷:院前死亡。患者于死亡當日火化,未做尸檢。誰也沒想到,火化未尸檢的決定,直接導致三次3家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醫療損害鑒定,但均以患者未進行尸檢,死亡原因不明被退回委托。
該核心爭議點在于:
1、住院期間的無證診療與院前死亡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法院審理發現,住院醫師甄某雖具備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但根據《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助理醫師在二級以上醫院不能單獨執業。
2、急救醫生吳某完全不具備行醫資格,這直接觸犯《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關于"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禁令。
家屬認為,市醫院在治療患者時讓沒有資質的醫生行醫,這種違法行為直接導致了病人的死亡,因此他們要求醫院賠償總額超過120萬元的各項損失,認為醫院應為患者的死亡承擔全部負責。
一審法院認為,不具有醫師資格證人員出診120急救、醫務人員甄醫生也僅具有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無醫師執業資格,其為患者治療有住院病歷、住院病人告知書、出院證醫師簽名等證據證實,事實清楚,應依法推定其有過錯。
但患者死后,尸體被火化,死因不明,損害原因力無法確定,醫院的責任過錯程度應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進行推定,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法院判決醫院賠償患者各項損失共計39萬元。一審結束后,雙方都不滿意,家屬堅稱,兩個醫生都沒有醫師資格,醫院應全權負責。醫院則認為,病人住院期間的治療與病人出院后的死亡沒有因果關系。
醫院表示,患者本身就有心臟病,不能因為甄醫生是助理醫師,就將病人的死亡與之前的住院經歷聯系在一起。他們還提到,醫院在急救出診期間曾通過電話與家屬聯系,告訴他們心電圖呈一條直線,頸動脈無波動,無自主呼吸,瞳孔擴大,患者當時已經臨床死亡,沒有搶救的必要,是家屬強烈要求急救下,吳醫生才進行了搶救的,他們認為,死亡與搶救無關,不應承擔責任。
二審中,法院認為,市醫院的住院醫生甄醫生只有執業助理醫師資格,沒有醫師執業資格,但他卻負責了病人的住院治療,包括在住院病歷、住院病人告知書、出院證等重要醫療文書上簽名,這顯然違反了醫師執業的相關規定。此外,120急救的吳醫生不具備醫師資格證,卻參與了患者的急救工作,這嚴重違反了醫療執業規范,存在重大的醫療安全隱患,因此他們有過錯。最后,法院駁回了雙方的請求,堅持原判。
這起案件折射出醫療體系中無證行醫的灰色地帶,更引發對"違規行醫"與"醫療事故"在醫生定責上的深思。
甄醫生定責:違規行醫≠醫療事故
案件審理期間,同行們對甄醫生的責任認定產生激烈爭論。
河南一位三甲醫院內科主任指出:"助理醫師在基層醫療機構可獨立開展基礎診療,但在三級醫院必須由執業醫師帶教。患者住院期間確診9種疾病,從霉菌性食管炎到冠心病等復雜病癥的診療方案均由甄醫生單獨制定,這明顯超出其執業權限,甄醫生單獨接診明顯違規,但患者死亡發生在出院后,住院期間未見治療失誤記錄。"
該觀點得到四川一位外科醫生的支持:"患者本身患有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心功能不全等致命性疾病,不能因為醫生資質問題就將死亡與住院治療強行關聯。關鍵在于醫療損害鑒定未能證明診療行為存在過錯。"
但法律界人士持不同看法。根據《民法典》第1222條,醫療機構存在違法違規情形即可推定過錯。本案特殊之處在于雙重違法——住院階段違反執業分級規定,急救階段突破行醫資質底線。法院判決書特別指出:甄醫生在住院病歷、告知書、出院證等重要文書上的簽名,實質替代了執業醫師的醫療決策權。這種系統性違規使醫院過錯認定從"技術過失"上升為"制度缺陷"。
河南一位心內科醫生強調:"如果甄醫生的治療存在實質性錯誤,患者不可能達到'病情好轉'的出院標準,家屬索賠120萬顯然將醫生資質問題與醫療事故混為一談。"
法院最終認定,住院治療與患者死亡無直接因果關系,但醫院使用不具備資格的醫護人員屬于根本性過錯,故判定承擔50%責任。
吳醫生的無證搶救該當何罪?
該案件爭議最大的焦點主要是集中在急救吳醫生身上。急救記錄顯示,到達現場時患者已符合臨床死亡標準(無自主呼吸、瞳孔散大、心電靜止),按《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可終止搶救,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吳醫生本可按規范拒絕搶救已臨床死亡患者,但家屬的強烈情緒和請求讓吳醫生陷入情感糾結。
急救車載監控顯示,吳醫生在實施搶救前明確告知家屬"患者已無生命體征",并在心電圖報告上標注"院前死亡"。家屬哭求"再試試"的情況下,吳醫生實施了心肺復蘇。正是這個"違規施救"行為,成為家屬索賠的核心依據。
河北一位急救中心醫生坦言:"我們培訓時特別強調,無證人員連患者肢體都不能觸碰。曾有案例中,擔架員幫忙翻身都被投訴過失致傷。就怕出于好心觸碰患者,說不定會碰上別有用心的家屬訛上身"。
當家屬哀求搶救時,醫務人員一邊是嚴格守法可能被控'見死不救'的道德困境,一邊是違規施救面臨法律風險,兩面為難,碰上明理的家屬可能會有驚無險,如若碰上能訛則訛的那種,難道要自認倒霉嗎?
法院判決書明確指出:吳醫生的違法行為不在于搶救本身,而在于醫院長期使用無證人員接診的重大系統性過錯。有律師也分析:"若嚴格按《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操作,急救人員發現患者死亡后只需開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即可"。
所以,各位同行們,這是多么深刻的教訓!隨120出診,如果你沒有醫師證,那你就別碰患者,凡事都讓他們自己來,因為無證行醫確實違規,很容易被家屬起訴。
猶豫不決時想一下,家屬給你的情感壓力,共情的后果你是否能承受?也就能堅定自己的選擇了。
當急救車的警笛聲響起,醫生面臨的是專業救治而非資質疑云。或許在我們不知道的角落,甄醫生會被暫停執業資格,吳醫生會辭職轉行,這兩個普通醫務人員的命運和人生會因該案件遭遇重大轉折,這恰是中國醫療體系醫護人員的真實寫照。
大掌最后想說,"不能因搶救無效否定救死扶傷的精神,更不能因制度缺陷扼殺醫者仁心。"或許,這才是案件留給社會最深刻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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