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淮安一起“搶孩子大戰”走進了我們的視野。此前,我在接受咨詢的過程中發現,部分當事人對于自己是否能夠獲得孩子的撫養權存在一定誤解,部分當事人認為搶到孩子就能在離婚訴訟中占據撫養權優勢,或者孩子被對方搶走,自己就一定處于劣勢。顯然,該事件中的張某則是聽信了這種說法,在哺乳期內將孩子從于女士身邊搶走并長期藏匿。于女士多次要求探視、哺乳,均遭拒絕。
這種說法本身就過于絕對,搶到孩子≠拿到撫養權,尤其是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生效后,關于撫養權,國家又出臺了更加明確的規定。
根據2月剛剛生效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的相關規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離婚訴訟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優先考慮由另一方直接撫養:
(一)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二)有賭博、吸毒等惡習;
(三)重婚、與他人同居或者其他嚴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情形;
(四)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等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也就是說,如果沒有發生“搶孩子大戰”,法院在判決時可能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中的相關規定進行判決,即父母撫養條件相當時,子女隨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不利的,可優先考慮維持現狀。但是,如果一方通過搶奪、藏匿等非法手段讓孩子長期生活在自己身邊,法院不僅不會認可,反而可能會優先考慮由另一方直接撫養。
因此,當我們在離婚過程中遇到對方搶孩子的情況時,一定要保持冷靜。在孩子被搶的第一時間要報警,要求警方出具接警記錄,同時通過短信、微信等書面方式要求對方送回孩子。接下來,我們可以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并爭取暫時確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事宜。
最后,還是要提醒大家,不要以愛為名,縱容自己傷害他人。當婚姻無法持續,在法治框架內讓子女利益最大化,讓子女健康成長才是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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