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腐是常見的食品
個別無良商家為了蠅頭微利
竟在豆腐里
加入“保鮮秘方”
案情回顧
被告人方某某為防止豆制品豆腐變質,購買一袋苯甲酸鈉添加劑加入豆制品中,制作豆腐約1000余斤,并全部售賣給顧客,非法獲利2000余元。
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方某某豆制品作坊加工銷售的豆腐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查,發現苯甲酸及其鈉鹽成分。經檢測,方某某生產、銷售豆腐的苯甲酸及其鈉鹽的殘留量為0.795g/kg,屬于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長期食用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方某某違反食品安全標準,添加不得使用的苯甲酸及其鈉鹽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豆腐,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由于被告人方某某的犯罪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訴請,予以支持。法院根據其犯罪事實、情節、對社會的危害性及認罪悔罪態度,依法判處被告人方某某拘役五個月,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并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判令方某某承擔懲罰性賠償金兩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
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切勿為了一己私利
突破道德底線
觸犯國家法律法規
來源:綜合樂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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