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成都市醫療保障局等四部門聯合發布
《關于將靈活就業人員領取失業金期間的人員
納入生育保險保障范圍的通知》
自2025年1月1日起
靈活就業人員、領取失業金期間的人員
納入成都市生育保險保障范圍
如何參保?
能享受哪些待遇?
銜接政策如何?
一起來看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2022年7月,國家衛健委、國家醫保局等17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積極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導意見》(國衛人口發〔2022〕26號)提出,完善生育保險等相關社會保險制度,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同步參加生育保險;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保障其生育權益,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列支。
2024年10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體系推動建設友好型社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國辦發〔2024〕48號),要求增強生育保險保障功能,指導有條件的地方將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新就業形態人員納入生育保險。
2024年11月,四川省醫療保障局等四部門印發《關于將靈活就業人員、領取失業金期間的人員納入生育保險保障范圍的通知》(川醫保規〔2024〕9號),就“兩類人員”納入生育保險保障范圍相關工作作出部署安排,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內容
(一)“兩類人員”生育保險參保
“兩類人員”參加我市生育保險的繳費基數與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一致,繳費費率與我市單位職工一致。
靈活就業人員(即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在參加我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時,可選擇參加生育保險。選擇參加生育保險的,生育保險關系應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保持一致,由個人在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時同步繳納生育保險。
領取失業金期間的人員(即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參保失業人員)在參加我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時同步參加生育保險,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代繳生育保險費,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個人不繳費。
(二)“兩類人員”生育保險待遇
“兩類人員”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待遇和生育津貼,所需資金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醫療費不計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領取失業金期間的人員應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失業保險基金不再支付生育補助金。夫妻雙方均符合生育保險待遇支付條件的,由夫妻雙方自愿選擇一方申領,夫妻雙方不得重復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其中,生育醫療待遇享受時間與本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保持一致,生育醫療待遇標準按照我市生育保險政策執行。生育津貼享受條件為:“兩類人員”生育或終止妊娠時已在我市參保繳納生育保險費,且在我省生育保險繳費連續不間斷滿12個月(含)。享受生育津貼期間應處于生育保險正常參保繳費狀態。生育津貼計發基數分別為“兩類人員”上年度生育保險月平均繳費基數,計發天數按照我市規定執行。“兩類人員”生育津貼由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給個人,原則上應于我市規定的計發天數結束、生育或終止妊娠后的12個月內一次性申領。生育津貼計發標準按照生育或終止妊娠時的參保身份確定,與產假期間工資不重復享受。
(三)“兩類人員”生育保險銜接政策
一是本通知施行后12個月內,“兩類人員”生育或終止妊娠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處于連續不間斷參保繳費12個月(含)及以上、生育保險繳費未達到12個月的,可待其生育保險費繳納滿12個月后,按規定享受生育津貼待遇。
二是本通知施行期間,“兩類人員”生育保險中斷補繳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保持一致,同參同退。“兩類人員”與職工參加生育保險涉及身份轉換的,參保身份轉換前后的生育保險連續繳費記錄合并計算;跨統籌區轉入我市參加生育保險的,轉出地與我市實際繳費記錄合并計算。連續繳費達到待遇享受條件的,按規定享受我市生育保險待遇。
三是本通知施行前,已參加我市生育保險并處于正常參保繳費狀態的原個體參保人員,自2025年1月起繼續選擇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生育保險的,其繳費基數、費率、待遇享受等均按照本通知中靈活就業人員相關規定執行。
三、施行時間
本通知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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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成都市醫療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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