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員工多次討要未果,巨大的生活壓力下選擇了極端的方式維權,生命消逝背后,巨額賠償的判定備受關注,這不僅關乎逝者權益,更牽扯復雜法律與人性考量,究竟公司要承擔多少賠償責任?
【案例一】法院判決公司無需支付賠償
(2020)津01民終3404號
張某是天津某模具公司員工,公司拖欠了張某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工資38900元,2018年10月起張某未到公司上班。
2018年12月11日,張某多次向公司老板討要工資未果,張某被逼無奈,于當日半夜進入公司車間內自縊身亡。
張某親屬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給付造成張某死亡的賠償金8595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處理喪事誤工費28200元。
張某親屬認為,公司不支付應給付的勞動報酬,造成張某生活困難,公司的過錯行為是導致張某自縊身亡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依據法律規定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關于公司對于張某死亡是否存在侵權、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問題。經公安機關調查顯示,張某系自行于半夜進入公司內自殺身亡。
公司是否構成侵權,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受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本案中,張某生前雖與被上訴人存在勞動爭議糾紛,但未通過合法途徑進行解決。
現在張某自行于半夜進入公司內自殺身亡,令人惋惜,但公司沒有實施侵害張某生命權的具體行為。
張某的死亡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故對于張某親屬要求公司給付張某死亡的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處理喪事誤工費的主張,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法院判決雇主承擔20%侵權賠償
(2024)陜08民終4014號
高某是陜西榆林某門窗店老板,高某雇傭李某在其經營的門店從事加工鋁合金門窗工作,約定年薪為50000元。
李某辛辛苦苦干了一年,結果高某只給了他1.5萬塊錢。李某上有老下有小,家里那點收入全靠他一個人,工資要是拿不到手,一家人生活將十分困難!
李某多次打電話討要,高某總是以生意不太好,手頭緊讓李某再等等,可這一等就是好幾個月,工資還是沒影兒。
李某實在忍不住了,2023年11月28日就跑到高某的店里,當面討要工資。當時高某正忙著和客戶談生意,看到高某來要工資就這么你一言我一語地吵了起來。
辛苦工作一年拿不到工資,加上高某不耐煩的態度,李某失去理智,跑到店里找個繩子,直接上吊了。等大家反應過來,趕緊報警、打120,可一切都晚了。
兩天后,高某向李某親屬支付剩余工資35000元及埋葬費50000元。
李某親屬將高某告上法院,請求依法判令高某賠償李某死亡賠償金59139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共計621396元。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權,公民因過錯侵害他人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作為接受勞務一方的上訴人高某,主觀上對提供一方李某的自殺行為沒有過錯,對于自殺身亡的損害后果,接受及提供勞務雙方均無過錯。
根據微信聊天記錄,李某生前確向高某索要工資未果,與李某自殺行為造成的損害之間存在一定的事實上的聯系。
從社會公平理念衡平當事人利益出發,可適用《民法典》規定的公平原則,由雙方分擔李某死亡的損失,體現司法案件中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對于分擔損失的比例,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采取多種途徑尋求勞動報酬的救濟,卻采取極端方式結束生命,超出普通公眾預料的范圍,應對此給予負面評價。
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分擔比例以高某承擔20%為宜,死亡賠償金應按2024年公布的上一年度本省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44713元計算為894260元,精神撫慰金為50000元,喪葬費為51020.5元,合計995280.5元。
即高某應向李某親屬支付經濟損失為199056元,剔除高某已支付的埋葬費50000元還應支付149056元。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