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案件中的實際成交價格和國內倒扣價格
梁栩境律師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盈科廣州刑事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
專注走私犯罪辯護
在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案件中計稅價格的認定往往會成為案件的重點,計稅價格系偷逃稅款計核的基礎,其將決定案件最終認定的偷逃稅額,同時亦會對將來的退稅、罰金等問題產生影響。計稅價格并非不當然直接來源于案件材料,而系需經過分析、研究后進行確認,實務中計稅價格可能來源實際成交價格,亦可能來源于國內倒扣價格。
筆者近期辦理的如手表、奢侈品包等案件均出現價格方面的辯護需求,包括如價格認定、價格倒扣等問題,實踐中由于手表、包等物品其價值較高,計稅方法各異,以不同價格進行計稅對案件影響較大,因此筆者在處理此類型案件時往往會將重點放在價格認定問題上。
現筆者基于近期辦理的一起走私奢侈品包案件,結合案件情況、法律規定和實務處理習慣等,分析計稅價格認定方面的辯護策略。
一、幾個關鍵的概念
筆者先行就幾個關鍵的概念進行介紹:
1.價格來源
在走私犯罪案件價格來源常見于《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偷逃稅款計核資料清單》中,價格來源主要有實際成交價格、海關價格資料、國內倒扣價格、國內拍賣價格、其他合理價格五種類型,在筆者辦理的案件中,較為常見的系實際成交價格、國內倒扣價格、其他合理價格三種。價格來源往往會與在案的其他證據相關聯,如交易過程中形成的合同、訂單、發票、支付記錄等,部分走私案件亦會基于價格認定部門的鑒定進行價格來源確定。
2.實際成交價格與國內倒扣價格
二者實際上均能夠反映物品的交易情況,但其區別在于交易發生的時間節點。以奢侈品包為例,買手于境外采購,隨后轉售給國內預定的店主,店主加價后再銷售,物品實際上產生了三次交易價格。國外買手的采購價格以及店主的收購價格由于往往能夠搜集過程中的小票或轉賬記錄,故能確認物品的價錢,因此此兩種價格均可能被認為系物品的實際成交價格;而對于后續的人員而言,由于與買手并未直接接觸,無法獲取物品的真實價錢,只能基于后續的轉賬記錄確認最新的購買價格,因此若進行計稅時應將價格進行倒扣,即在境內第一環節的銷售價格為基礎扣除境內發生的有關費用來估定完稅價格。
3.計稅價格
在確定價格來源情況后,便能基于來源確定最終的計稅價格。在奢侈品包案件中,若物品的價格來源系實際成交價格,則根據《海關計核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偷逃稅款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該價格會徑直被認定系計稅價格;若價格來源系國內倒扣價格,則需扣除相關成本后最終確認計稅價格。計稅價格的多少直接與最終的偷逃稅款相關聯。
二、基本案情
筆者的當事人系國內奢侈品包的經營者,其物品來源包括境外買手、境內官網、同行以及二手交易。在其經營的過程中曾與國外人員進行聯系,溝通采購熱門款式包,并在國內進行交易。后由于買手涉案,筆者當事人亦被追究刑事責任,在進行調查后,其主動交代了相關情況,坦白自身對走私知情的事實,但強調自身并未與水客或郵寄等渠道進行聯系,相關偷逃稅款計核也多于其實際經營的情況。
在介入本案并對證據進行分析后,筆者認為本案的各項情節較為明顯,當事人能夠爭取包括從犯在內的從輕、減輕情節。同時本案屬個人犯罪,數額屬巨大的范疇,通過降低一定的數額,有利于當事人最終的處理結果。在充分了解其對于數額的看法后,筆者決定從計核入手,對本案偷逃稅款進行降低。
三、關于本案物品真實交易價格的問題
在對本案共計400件物品進行分析后,筆者發現案件價格來源分為兩部分,分別為實際成交價格及國內倒扣價格,然而從當事人的轉賬記錄上看整個轉賬方式、情況并未發生顯著變化。此時便出現一疑問,對于同樣的物品、同樣的轉賬記錄,為何會出現兩類型不同的價格來源?在對同案人員筆錄進行分析后發現,筆者當事人的上游人員在走私行為延續的過程中曾回到國內,再無出境記錄,此時為了持續經營奢侈品,其開始聯系相關人員擔任其原先買手的職責。換言之,當事人與上游人員前半段的交易其能夠直接了解貨物的真實價格,但后半段由于存在“中間商”,其所支付的費用實際上系經兩次加價后的價格,因此物品在境內產生了相關成本,應適用國內倒扣價格的價格來源認定。
通過對上游人員的筆錄以及在案相關證據分析,當事人所購買物品的價格實際上系物品真實價格、郵費、清關費、上游利潤的總和,該費用不能作為計稅價格進行使用,應搜集上游人員在境外采購物品時的交易文件,從而確定計稅價格。否則則會出現一個矛盾的情況:假設買手購買奢侈品包的費用為1萬元,筆者當事人在承擔相關成本后購買費用為1.2萬元,此時買手涉及的偷逃稅款以1萬元為計稅價格進行計算,少于當事人1.2萬元價格下的偷逃稅款。二者明明系同一案件不同鏈條的人員,卻出現不同的涉案偷逃稅款金額,由此可見相關成本不應計入實際成交價格。
筆者認為對本案偷逃稅款的處理應將交易流水確定為國內倒扣價格,并在扣除相關費用后確認計稅價格,最后計算相關稅款。后續筆者對涉案200項物品進行一一計核,扣除國內的相關費用、成本,發現國內倒扣價格下的計稅價格為國內成交價格的70%,計稅后最終稅款較認定的低約20%。
實際上本案除上述計稅情況外,還有其他因證據問題而導致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如缺乏能夠反映奢侈品實際入境的證據,如在案奢侈包并不當然系走私貨,以及因調貨、配貨而脫離走私追訴范疇的情形等,不同類型的奢侈品案其側重點以及核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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