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單稅對比方法降低走私普通貨物案件的偷逃稅額
梁栩境律師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盈科廣州刑事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
專注走私犯罪辯護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案件中偷逃稅額是量刑的重要參考標準,現階段刑法所規定的三檔不同量刑幅度亦是以偷逃稅額的大小進行區分。在辦理各類型走私案的過程中,筆者均會就稅額問題進行分析及思考,考慮降低稅額對案件所可能產生的影響,并根據案件性質尋找降稅的突破點。在近期所辦理的某地海味產品走私案中,犯罪嫌疑人原涉嫌的稅額約為4000萬元,后筆者基于嫌疑人參與犯罪行為的期間就數額進行區分,最終將偷逃稅款降低至300萬元,并成功確認從犯的情節。
偷逃稅款的降低有不同的切入角度及突破點,部分可通過客觀事實角度出發進行分析,結合行為人的參與期間,從時間的角度上劃分應予承擔責任的稅款;部分則是根據證據角度出發,從單證內容的匹配程度考慮,剔除缺乏關聯證據的走私項目。近期筆者所辦理的一起走私服裝案件便采用了匹配各類單證及稅表的方法,從中排除缺乏基礎證據的走私項目,最終讓案件稅額降低約60萬元。
一、案情簡介
本案系一起走私服裝案件,當事人通過與國外的設計師進行聯系后下達訂單,隨后由自身報關或通過水客的方式夾帶入境。案件偵查過程中分別針對兩項走私模式進行獨立計稅,其中水客部分稅額約為50萬元,報關部分約為250萬元,二者合計近300萬元。涉案行為實際上系單位所進行,因此案件被定性為單位犯罪,當事人為直接負責的管理人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本案可能的量刑刑期為三年以上到十年以下。
在介入本案的辯護后筆者認為當事人的部分走私項目實際上與待查的走私行為并無關聯,二者完全非同一案件,對于該部分情況是否構成余罪自首的問題存在一定爭議;同時其由于并未參與到報關行為的核心環節,應予認定為從犯。故綜合相關情節,辦案人員以認為可通過退稅的方式,達到緩刑的處罰范圍。因此本案的關鍵情況便從能否緩刑的問題轉移到退稅的幅度問題,通過降低稅款雖難以達到降檔的效果,但能夠讓當事人付出盡可能少的成本達到較好的辯護效果,故后續的辯護工作便圍繞稅額核算開展。
二、本案的核稅邏輯
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后筆者進行閱卷,并對在案的各項證據進行分類。筆者發現涉及到偷逃稅款核計的在案證據有銀行流水、報價單、對賬單、報關單以及貨物核算表,其計稅的關鍵邏輯在于通過調取報關系統中的文件、確認報關數據,隨后通過銀行流水明確報關費用,最后與涉案單位清點貨物的核算表匹配,從而確認實際進口的貨物情況。
上述核稅邏輯在理想情況下確實能夠確定當事人進口的所有貨物量,但實際的經營情況則更為復雜:首先,由于當事人處理業務時處于疫情大環境下,因此有部分報關的貨物被退回到境外,實際并未入境;其次,當事人有相當部分數量的貨物合法報關進口,此亦是本案能被認定為單位犯罪的原因;最后,由于服裝定制行業的特殊性,貨物的流轉并不如其他貨物那么快捷,實際上本年度預定的春季服裝可能要到年末才能送達,因此相關數據形成的時間跨度較大。
三、偷逃稅款的扣減
基于案情及涉案單位經營的特殊情況,筆者認為本案應從證據方面考慮數額的扣減問題,通過關鍵性文件與證據方面的關系從而尋找能夠扣減的具體項目。
根據案中的稅表,涉案走私的項目屬約為1300項,而在案的報關單文件共計100余份,根據辦理走私案件的相關經驗,筆者認為涉案報關單據有一定的缺失,無法支撐1300項的走私項目。在對走私項目與報關單匹配的過程中,筆者發現約為15%的貨物并未匹配報關單,因此相關貨物的缺乏報關的基礎證據,相應的偷逃稅額應予扣除。在稅表的部分內容中存在“相關數據儲存于系統”的說明,對于該部分貨物筆者認為可能系與他人進行拼柜而記錄在其他單位、個人名下的情況,此時該貨物無法反應屬筆者當事人所有,因此以不能納入到偷逃稅款計核中。
在對稅表貨物進行第一步的排除后,便能結合其他證據情況進行第二步的處理。如前所述涉案單位存在正常合法報關以及走私兩類型的進口渠道,因此具有報關項目并不當然意味著貨物屬走私,尤其系定制服裝的價格與市場一般貨物相比并不具有可對比性,故應回到實際交易價格角度進行考慮,分析涉案貨物是否屬于走私貨。涉案單位的對外轉賬的銀行流水反應了支付給設計師代為生產的貨物實際價格,通過就交易價格及后續的報關價格對比能夠確認是否屬于低報、偽報的情況。在第二步的處理中筆者通過對涉案單位走私期間的流水進行統計分析,并將對應貨物與稅表走私項目進行對比,發現有約5%的貨物其報關價格與實際交易價格相差無幾,考慮到并不存在明顯低于交易價格的報關行為,因此此部分亦不應認定為走私。
結合兩部分的扣減情況,筆者對證據進行重新梳理并總結,對應提取其中被認為系走私的項目,并統計其中的偷逃稅額,最終本案被扣除的稅款接近60萬元。
四、扣稅后的辯護內容
大部分可能適用緩刑的走私案辦案單位均會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補稅或預繳罰金,從而爭取多一項從輕情節,以達到緩刑的目標。
在本案稅款已經一定程度扣除的情況下,筆者亦積極與辦案人員進行溝通,希望能夠商定具體的退稅范圍。在一起走私案件中,主犯應承擔所有的偷逃稅款,而從犯一般不會要求其進行全額退稅,而是會基于具體案情進行商定。筆者要求當事人提供其在網上的相關銷售記錄,通過銷售情況與實際交易價格及運費、報關費用等成本進行對比,計算出其在涉案期間的整體非法所得。考慮到當事人為從犯,筆者建議辦案人員以非法所得而非本案偷逃稅款為基礎對當事人要求退稅,并在完成后作出“可以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
實際上近期筆者有另外一起走私奢侈品的案件亦采用了同樣的扣減思路進行處理,通過匹配對奢侈品的訂單、快遞單、銷售單,從而分析走私項目下基礎證據的具體情況。走私案件中處通過單證稅進行對比進行偷逃稅額的扣減外,還可通過參與程度、時間以及知情情況等進行扣減,筆者將在其他文中進行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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