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近期辦結的一起直郵類型走私案件
梁栩境律師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盈科廣州刑事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
專注走私犯罪辯護
五月下旬筆者在浙江某事就一起直郵走私案件出庭辯護,案件最終當庭宣判當事人獲緩刑處罰,現(xiàn)階段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亦進入到緩刑考驗期,實際上已經重新開展新的生活。
在本案的辦理過程中,除提供專業(yè)方面的辯護外,筆者針對當事人與律師之間的關心以及其自身心態(tài)上亦進行了多方面的思考,就此撰文進行簡單介紹。
一、案情
本案系一起直郵走私案件。當事人在境內從事奢侈品包業(yè)務的經營,其貨源來源較為多樣,除涉及到走私的物品外,還包括同行調貨、自身購買以及二手奢侈品收購等。當事人所合作的上游系意大利代購,代購在境外購買奢侈品后,將物品通過直郵或水客的渠道走私到境內交付貨主,代購在回國后被刑事拘留,筆者當事人亦因此被追究相關刑事責任同時被取保候審。
根據(jù)后續(xù)所了解的案情,代購所涉及的貨值有數(shù)千萬元,稅額遠超法定的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情況,而其中筆者當事人所涉及的貨主約為800萬元,稅額超過200萬元但慶幸未達到250萬元。從行為模式上看,當事人為貨主,并未參與到涉案物品的直郵通關環(huán)節(jié),亦未與水客存在任何聯(lián)系,因此可以判斷其會被認定為從犯。此外當事人并無任何減輕情節(jié),由于經營過程中均以個人名義進行購買及銷售,故亦不存在認定單位犯罪的基礎。
從案情上分析,本案屬于一起較為嚴重的走私普通物品案件,當事人現(xiàn)階段需處于取保候審的狀態(tài),但基于數(shù)額及情節(jié)方面,難以確保其最終能夠適用緩刑。
二、關于當事人的委托及辦案進程
當事人系在2023年3月與筆者約時間面談溝通,在咨詢過程中筆者詳細介紹了案件的辯護思路以及可能情況并對案件結果作出了有限度的預判,認為最壞情況可能為五年有期徒刑,而較為理想的則是緩刑。當時案件尚處于偵查階段,自當事人被取保候審后兩個月來偵查機關并未對其進行任何形式的調查或問話,故筆者提出可暫緩委托的事項,待案件有下一步進程后再前來委托。然而讓筆者意外的是,當事人希望當天便確定委托關系并全額付款,究其原因系案件帶來的焦慮讓當事人希望獲得溝通、了解案情的途徑,盡可能降低心理負擔。
在委托后,案件進入了漫長的偵查期,在此期間除筆者讓當事人提供相關數(shù)據(jù)進行梳理分析外,并未進行其他方面的溝通,甚至在某段時間筆者曾以為案件可能存在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情況,不排除在偵查階段便撤銷案件。直到2024年1月,在取保候審期限即將屆滿時,偵查機關同時當事人再次做筆錄,案件將于近期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三、本案爭取緩刑的具體思路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前,偵查機關表示辯護律師所提出的從犯情節(jié)予以認可,但單位犯罪并不構成,案件亦無其他情節(jié),涉案的偷逃稅額約為240萬元。辦案人員表示沒超過250萬元已經較為幸運,但能否處以緩刑他們亦無法判斷。
移送起訴后筆者進行閱卷,對案情進行詳盡的分析及梳理。涉案稅額240萬元,法定刑為三到十年有期徒刑,考慮到當事人有從犯這一從輕或減輕情節(jié),若以從輕看待,則約為三到五年有期徒刑,若以減輕看待,則可降至三年以下但實踐中如此大的減輕幅度較少。因此當事人現(xiàn)階段已經夠上三年或三年以下的量刑范圍,關鍵的辯護問題在于如何盡可能保障當事人能夠獲得緩刑的適用。
在經過溝通、商量后,筆者決定從非法所得、數(shù)額計算以及作用大小上進行論證。
非法所得方面,經過筆者的計算實際上當事人所經營行為獲利僅有十余萬元,與涉及的偷逃稅款相比占比較少,由此可知當事人其獲利并不與國家損失直接掛鉤;同時相對于在案的其他人員,其非法所得較小,理應獲得更輕處罰;此外筆者經過查詢后發(fā)現(xiàn)部分同案被告人已經退回稅款,涉案的偷逃稅款已經獲得一定程度的退還。
數(shù)額計算方面,在案件的計稅邏輯上筆者發(fā)現(xiàn)一關鍵問題,即偷逃稅款的計算基礎系當事人的采購價格,當事人所購買奢侈包的單價必然包含上家代購的服務費及利潤,因此采購價格高于境外實際成交價格,考慮到本案屬于共同犯罪,其計稅應以統(tǒng)一標準進行,即以境外成交價格作為計稅的基礎,否則將會出現(xiàn)作為主犯的境外代購其偷逃稅額低于從犯的境內貨主這一不合理情況。
作用大小方面。雖然當事人已經被認定為從犯,但有一項經營方面的細節(jié)并未在卷宗中提及,即涉案物品的購買采購系當事人基于買手提供的貨源被動進行,其并未主動提出具體款式、數(shù)量。筆者認為該情況反映當事人在涉案行為中的被動性質,可以在認定對走私犯罪所起作用較小的情況下,進一步考慮其從輕幅度。
四、與檢方的溝通情況
完成法律意見后筆者將文書寄送到經辦檢察官手中,后續(xù)與檢察官進行電話溝通及面談。檢察官認為,非法所得方面的計算情況基本屬實,后續(xù)可基于該基礎進行退稅;對當事人行為的被動性問題亦認可,可盡可能從寬;而對于數(shù)額計算方面,其認為即便辯護人所提及到的屬實,案件降低約數(shù)十萬元的偷逃稅額后,并不會對量刑產生變化,依然屬于數(shù)額巨大的范疇。
對于數(shù)額問題筆者認為,盡管降低的部分不會直接改變刑期,但實際上會對后續(xù)應予繳納的罰金產生影響,因此該問題若能夠在審查起訴階段進行確認并排除部分數(shù)額,有利于當事人將來適用緩刑。在與檢察官進行兩次溝通后,最終擬定認罪認罰的大概情況:扣減約五十萬元的涉案數(shù)額,在當事人退回非法所得十萬元并表示愿意盡能力繳納罰金的情況下,予以當事人兩年半有期徒刑處罰緩刑三年的建議。簽訂《具結書》后檢察官亦提到,是否予以緩刑由法院判決,最終結果還需看判決書。
五、審判階段情況
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后,筆者與審理案件的法官亦進行了多次商談,法官表示基于案件情況愿意給予當事人緩刑,但前提系需繳納偷逃稅款等額的190萬元罰金。筆者認為考慮到當事人的獲利、作用地位及家庭經濟環(huán)境,190萬元罰金過高,因此亦收集了相關材料提供給法院,希望獲得一定程度減免。最終在開庭前一天,法官表示可提前繳納80萬元的罰金,最終當事人亦被當庭宣判緩刑。
六、關于本案的兩點案外思考
本案兩點關于案件外的思考值得分享:
一是關于當事人與律師之間的信任關系,在當事人委托、筆者交付法律意見后,案件漫長的偵查期間我們較少聯(lián)系,在初次碰面進行詳盡溝通、指定計劃,直到一年多后才第二次見面。當事人不曾對筆者的專業(yè)、負責產生懷疑,最終案件亦獲得了較好的結果。
二是關于訴訟帶給當事人的焦慮及不安,案件最終的結果無論從刑期考驗期或是罰金方面當事人均能夠接受,其回顧后認為案件帶給他最大的影響實際上系持續(xù)一年半的不安和焦慮,盡管與筆者溝通所了解的案情及思路能夠一定程度上降低心理壓力,但在法槌落下、判決生效前其均不敢開展新的生意業(yè)務、怕隨時被羈押。所幸現(xiàn)階段案件已經生效,當事人已經進入緩刑考驗期,新的生活已經開展,舊事亦無需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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