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代購水客走私類型案件的物品價格確定及計稅問題分析
梁栩境律師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盈科廣州刑事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
專注走私犯罪辯護
近年來FH、LM等水客團伙因涉嫌走私犯罪而被追究相關責任,同時亦讓部分代購、貨主被牽連到案件之中。此類型走私案屬于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案件中的闖關走私案件,視情況會被定性為走私普通貨物或走私普通物品罪。實務中,代購或相關人員在境外購買物品后,會郵寄到水客所指定的港澳倉庫,隨后若系闖關類型走私,則會以攜帶過關的方式將物品走私入境;此外還存在其他類型的渠道,如報關走私中的直郵或是相關特快郵件等。
筆者近年來處理了眾多水客走私的案件,分別曾擔任代購、貨主或相關報關、清關人員的辯護人。在與客戶進行溝通分析過程中,常會被問及到關于涉案物品定價、計稅的相關問題,由于物品系在境外采購,因折扣、匯率、會員級別等不同原因,所購買的物品相對于境內市場價格較低。因此客戶將面臨一個關鍵問題,若以較高的市場價作為走私行為物品的定價,則會導致稅款較高,從而影響整個案件的定性,更有甚者若價格恰好超出相關法律規定的數額較大、巨大、特別巨大層次,將面臨完全不同的處罰。
在筆者所辦理的各類型走私案件中,有不少案件中價格認定問題會成為辯護的焦點,在此簡單舉例:如在走私手表案件中,對于熱門款式的手表而言,其實際能夠購買到手的價格與“公價”相差極大,如勞力士中的綠水鬼,二者差價可能達到兩倍,因此在單只手表計稅前后差別亦較大。如在走私奶粉案件中,由于奶粉種類繁多,對于不同類型的定價各個平臺不同,部分案件需進行價格鑒定確認價值,而對某一類奶粉進行鑒定后將影響整個案件的計稅情況。
此外,價格的確定實際上系一個綜合性問題,除考慮應采納何種類型價格外,還需結合案件的相關證據進行分析,在有輔助證明下才能明確物品的真實價格?,F筆者基于辦理案件的相關經驗,結合在與客戶溝通過程中形成的相關思路、說明,簡單介紹水客走私案件中價格的確認問題。
核心概念:成交價格
《海關計核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偷逃稅款暫行辦法》第十六、第十七條針對價格問題進行了規定,分別如下:
第十六條:“涉嫌走私的貨物能夠確定成交價格的,其計稅價格應當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核確定?!钡谑邨l:“涉嫌走私的貨物成交價格經審核不能確定的,其計稅價格應當依次以下列價格為基礎確定……”
基于上述規定,計稅前需先行確認物品的成交價格,從宏觀角度看確定價格分為兩個維度,分別為直接確認成交價格以及通過其他方式確認成交價格。
在筆者與客戶溝通過程中,客戶的疑問實際上系貫穿兩個維度的,即真實價格能否確認以及對于不能確認的部分會否出現虛高的情況。
首先,水客類走私案件成交價格應如何確認。
成交價格能夠確認的關鍵在于案中存在其他證據對成交情況予以證明,在筆者所辦理的案件中,存在如下幾類型對成交價格確認的情況:
如商業采購行為中所留下的證明文件。如代購過程中所產生的小票、訂單等文件,或是境外批量采購行為所產生的合同、訂貨郵件等,由于上述文件均能夠證明購買行為的發生情況及交易價格,故能夠直接認定為走私案件的成交價格。此類型的認定亦系最為常見、簡單的認定方式。
再如,對于并未留下采購證明文件的案件,則會通過能夠反映物品價格的文件進行審核分析,從而確定成交價格。在筆者曾辦理的一起走私手表案件中,由于手表均系零散客戶進行購買,無法收集其成交價格,因此只能通過行為人所攜帶的筆記本中帶貨費用進行倒推,從而確定物品價格。該模式的成立的關鍵在于手表類型一致性較高,且相關行為人供述相同,實務中此類認定情況較為少見。
此外由于近年境外倉儲運輸業務的發展,不少報關公司建立了自身的倉庫,其中亦會有相應的出入庫系統等。在使用相關系統的情況下,物品的出入會留下相應的價格信息,筆者近年所辦理的DH系報關公司案中價格的認定便系基于系統的后臺數據進行確認。
上述三類情況分別為基于交易直接確認價格或是根據流轉模式批量認定價格,最終結果與法律規定中的第十六條相對應。
其次,水客類走私案件無法直接確認成交價格的處理。
實務中更多的系無法確認物品成交價格的情況。由于走私案件具有持續時間長、部分行為發生于境外、商品類別較多、品類復雜等特點,因此并不當然能夠將所有支撐成交價格的證據完整收集。
上述法律規定中第十七條有相關款項指印未能確定成交價格的情況應如何認定,但實踐中由于各地海關部門的數據有差異,因此難以所掌握價格下結論。對于未能直接認定成交價格的情況,多會引用十七條中的第(四)項方式進行處理,即通過鑒定或是鑒定后進行價格倒扣。
如筆者曾辦理的一起走私奶粉案件,涉案奶粉來源于澳洲且品類較為復雜,同樣牌子、批次的奶粉會基于用途而產生不同的價格,采購行為持續時間較長,而物品因市場波動價格亦會出現不同程度的升降,綜合而言該案無法根據現有材料或是交易模式確認價格。隨后辦案部門決定將物品進行整理分類并進行鑒定。在仔細分析后續的鑒定意見后,筆者認為該認定存在兩項關鍵問題,在此簡略說明:一方面鑒定機構的資質存疑,2018年前后國家發改委停止發放相關鑒定資質準入文件,因此對于市面上的價格認定公司是否具有鑒定刑事涉案貨物價格的資質存疑;另一方面該鑒定采用市場法,即通過搜索相關電商平臺同類型商品價格從而認定最終價格,該行為是否會導致價格虛高存在爭議。進行鑒定作為相對兜底的認定方式,雖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依然可能衍生出其他辯護方面的問題,因此在處理相關案件時應著重關注并仔細進行分析。
再如筆者所辦理的另外一起走私手表案件,與前述案件通過筆記本中的“對保價”倒推手表價值的情況不同,此手表案主要系基于國內公價進行倒扣,從而確定真實價格。在本案中,相關手表均系通過代購采購后寄送到澳門,隨后由水客攜帶進境內,涉案手表品牌各異數量零散,同時無法確定購買地。與前一起走私手表案比較,后一起案件并無“對保價”的情況,故不能進行交易模式上的倒推。在辯護過程中筆者認為,由于手表價值較高,代購在境外門店購買后可能存在退稅的情況,因此建議直接根據境內公價對手表價格進行倒扣,即在各個手表境內銷售價格的基礎上,扣減相關稅款及必要性費用,從而反映出可能得真實價格。最終該案采取了此類型的認定方式,當事人亦避免了因公價或是實際交易加較高而導致案件稅款偏高的情況。
上述情況系在無法直接認定成交價格的情況下采取的其他計價方式,實務中雖然計算方式各異,但總體而言依然系筆者提到的幾類型方法,只是針對個案應著重就其特點進行思考,尋找有利于當事人的處理辦法。
最后,價格認定過程中應結合相關證據。
筆者上述提到的認定方式僅停留在模式問題上,實踐在認定過程中還需結合相關證據進行輔助,從而反映物品的成交價格。較為典型的證據便系流水,通過交易產生的流水反映所認定價格的真實性,但應注意該流水應是針對境外購買所產生的,在境內的二次購買、銷售等行為由于存在差價,故可能會導致價格虛高的情況;再如各項中間費用證據等,包括水客帶貨費、物品對保價格費以及各種報關、運輸費用,盡管相關費用相比物品本身較低,但依然能夠反映涉案走私行為的次數、數量等,從而對比價格的準確性。
以上系筆者總結的關于水客走私案件中價格認定的一些辦案經驗,實務中面臨的情況將更為復雜,但無論案件性質如何,均存在解決或減輕問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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