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手表案件如何扣減涉案手表數量
梁栩境律師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盈科廣州刑事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
專注走私犯罪辯護
近期筆者正在辦理一起涉案手表均系豪表且數量極為巨大的走私手表案,該案案值估計超過3億元并因案件影響較大而被廣泛報道。案件雖然涉案金額巨大、人員眾多,但實際上并非所有涉案人員均會面臨較長的刑事處罰,對于案件中的較為次要、末端人員,依然可以根據案件進展申請不起訴或緩刑的處罰。本案中筆者當事人為承擔境內銷售工作的人員,其主要行為為推薦已經進境的手表給購買人,爭取較低的利潤。在介入本案了解相關情況后,筆者除了為當事人梳理走私案件的基礎辯護情節外,考慮到其所經手的手表數量較少且單個價值較高,若本案能夠扣除哪怕一個手表也能對隨后的辯護產生巨大影響,因此同時亦基于案件的特性,從扣減涉案手表的角度出發進行辯護。
一、基本案情
本案系由一起水客走私案件引發的走私手表案,相關部門通過發現水客手機內的聊天內容,認為除本身偵查的案件外,還存在“案中案”的情況,故隨后進行調查并查清走私手表的相關事實。在走私鏈條上,本案存在境外買手、運輸單位、水客團伙、境內快遞人員以及境內貨主、銷售等,其中筆者當事人偶爾為境內貨主推薦買家,獲取一點居間費用。具體細節方面,前后兩年當事人一共為貨主推薦成功七名買家,獲取數萬元的非法所得,但并未參與到涉案的進口環節中。
筆者了解案件后,認為當事人與一般的走私行人具有如下幾個關鍵區別:1.當事人并未參與到涉案的進出口環節中,屬于走私鏈條的末端,非走私犯罪的實行人員;2.對于手表的具體來源缺乏充分的認識,亦曾經銷售過來源于國內或二手手表;3.由于同屬喜好手表的圈子,當事人在向朋友推薦時存在不掙取差價、不以銷售獲利為目的的情況;4.直到案發當事人才知道其“上家”的真正身份,在以往合作過程中缺乏足夠的了解。
以上關于當事人在整個環節中的作用、地位、主觀認識、獲利情況等在于本案的相關事實、證據進行結合后,將為其后續的辯護提供法定或酌定的從輕、減輕情節,亦能就相關情況入手考慮涉案手表的扣減可能,隨后筆者將就此進行詳細介紹。
二、手表數量扣減的具體思路
筆者認為手表數量的扣減應結合案件事實、證據兩個方面進行,具體有如下四個扣減的思路:
首先,考慮具體手表的來源問題。本案的手表來源較為復雜,既有來源于境外的走私手表,亦有境內購買的已經完稅手表,同時亦包括來源不明的二手手表,在進行涉案數量分析時應先對手表情況進行考量。對于境外來源的手表其定性為走私并無異議,針對此類需要分析的應是其來源當事人是否知情或應意識到系走私貨等問題;對于境內完稅手表當然不應納入走私范圍內討論,同時由于貨物的混雜情況,對此可提出當事人主觀故意模糊或主觀惡性較小的辯護意見;對于來源不明的二手手表,無論其實際情況如下,考慮到手表已經經過至少一次轉手,該購買行為已經不屬于《刑法》所規定在境內收購來源于走私的貨物或物品的相關情況,亦不應納入走私犯罪的范疇中。因此對于手表性質進行分析可以對其來源進行三種不同類別的劃分,并扣除其中兩項,余下的才能納入到走私犯罪的具體數量、數額分析中。
其次,考慮具體的手表的交易模式問題。在與當事人進行溝通后筆者發現其與各個購買人同屬“玩表”圈子,相互會推薦值得入手的手表及具體渠道,因此在部分交易中當事人并未掙取任何差價及居間費用。盡管走私犯罪的認定中獲利并非必要條件,但并未獲利的情況下結合未參與到進出口環節,當事人的推薦行為可能不應納入到走私犯罪范疇中。如筆者曾辦理的一起一般貿易進口走私案,該案的犯罪嫌疑人其中一項犯罪事實為推薦報關公司,但并未收取差價及參與其中,最終的判決亦將該部分的犯罪事實予以排除。回到本案中當事人只是告知他人購買手表的渠道,但對于后續如何購買、價格等并未過問,故筆者認為該部分的手表將來可嘗試進行扣減。
再次,考慮各個交易的證據問題。繞關走私案件中證據的收集較為困難復雜,據辦理相關案件的經驗,筆者認為若證明某個物品通過水客走私進口,其證據應包括境外購買、水客攜帶、境內運輸三項核心證據;結合筆者當事人的作用,則需包括其推薦、居間的證據。在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后,筆者認為可針對性地對7只手表的證據鏈進行分析,考慮其中的完善程度,對于缺乏相關證據的手表,筆者認為應基于有利于當事人的角度出發予以排除。
最后,當事人主觀方面的認識問題。當事人在溝通中與筆者提到其并無任何走私的故意,若知道手表來源于境外則不可能參與其中。筆者認為考慮到當事人在案中可能有自首、從犯等核心情節,同時處于取保候審狀態,貿然提出完全不構成犯罪的辯護可能會產生難以預估的意外,故對于主觀方面的認識問題,可針對性地對某幾只手表提出,而不覆蓋的全案的范圍。
由于當事人所涉及的手表數量較少,扣減其中一只或幾只可能在涉案的偷逃稅額上便減少幾十甚至是百萬,上述四點系現階段的具體思路,后續還需基于閱卷情況進行更深的分析。
在確定扣減情況后,基于走私手表案件,還有一項重點的待確定內容,即涉案手表應以何種價格計算后續的偷逃稅額問題。對于奢侈、豪華手表而言,其官方售價即公價會極大程度比實際售價低,換言之流入市場的手表將會有較大的溢價,若以溢價后的實際價格計算涉案偷逃稅額可能會對當事人產生不利,因此在為相關案件辯護時筆者均會提出應以官方售價為基礎計算偷逃稅額的辯護觀點:一方面相關走私人員為明確手表為正品往往會附帶交易的記錄及單據,其中便能夠反映真實價值;另一方面溢價會隨著行情而浮動,以浮動的價格來計核偷逃稅款缺乏真實、客觀性。
三、關于本案的其他辯護思路
解決手表的扣除以及計稅問題后,便可對案件的核心情節出發,為當事人爭取盡可能好的結果。在溝通過程中筆者發現當事人至少具有從犯、自首兩項關鍵情節。從犯方面,如前所述由于其在整個環節中屬于末端情況,且并未參與到進口業務中,雖然獲得部分居間費用但與走私核心人員相比極地,故應認定為從犯;自首方面,當事人系接到電話問詢后自行前往交代相關事實,隨后才被取保候審,因此可認定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屬自首。
在確定從犯、自首兩個情節后,結合將來的手表數量及實際偷逃稅額,便能確定本案的具體辯護思路,對于較輕的情況可考慮爭取不起訴,相對嚴重的話則在審判階段爭取緩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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