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案件的取保候審思路
梁栩境律師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盈科廣州刑事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
專注走私犯罪辯護
近期筆者所辦理的一起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案件在移送檢察院審查逮捕后,檢察院作出不予逮捕決定隨后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現階段該案仍處于偵查期。筆者對案件將來的預判認為:當事人依然會被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但案件有較大的空間爭取不起訴,而基于事實、證據情況,不排除最后可能作出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決定。
該案自當事人被刑事拘留后便介入,在了解案件相關情況并進行會見后,筆者判斷案件有較大的可能性不予逮捕,并基于此作準備。案件本身難度并不大的,值得撰文介紹的系本案取保候審的不同思路以及程序性問題,以及和辦案人員進行溝通的情況、內容等。
一、基本案情
本案系一起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案,涉案的貨物為不具備相關檢疫文件的凍肉凍品,當事人系長期在境外居住、做生意,在朋友建議下投資了相關國際貨運公司,并以拼單的模式進口貨物。在某省針對凍肉的打擊行動中,辦案人員發現當事人在相關群聊里有下單記錄,因此在當事人回國后,對其進行初步調查。
在調查之初并未就案件進行刑事立案,僅對聊天記錄、流水記錄等證據進行固定,隨后由于相關核心人員歸案,當事人亦正式被立案調查并被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在介入案件后筆者了解了當事人的相關從業背景,發現其在境外主要系投資房地產,在本案發生前未曾涉足過進出口貿易,此次回國只是探親,并未就相關業務進行洽談。同時基于家屬提供的信息,涉案金額較小,估計處于數額較大到數額巨大之間,相對而言并非特別復雜、嚴重的走私案件。在前往看守所會見當事人后,其表示對于涉案存在走私凍肉的行為并不知情,不認為自身構成犯罪。
基于上述情況筆者對于案件已經有較為初步的了解,后續便系根據事實、證據進行辯護。
二、關于本案的一些特殊情況
本案系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案,其與走私普通貨物案件除在實體上有區別外,程序上亦有其特殊之處,筆者認為本案的委托及辦理過程對罪名的特性體現得較為典型,在此進行特別介紹。
1.關于本案罪名的定性
筆者接受委托時家屬并未取得相關拘留文件,由于當事人回國后曾有一段配合調查的時間,其亦會與家屬溝通進程,在家屬的理解中本案屬于走私普通貨物案件。考慮到案件介入時間緊急且在省外,故筆者必須針對案件的罪名定性進行確認,從家屬提供的信息筆者認為實際上系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原因如下:首先,當事人提到涉案的貨物系“海上貨物”,并未聽說存在報關情況;其次,貨物的具體類別系肉類;最后,辦案部門系公安機關。
2021年出臺的《關于打擊粵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明確:“非設關地走私進口未取得國家檢驗檢疫準入證書的凍品,應認定為國家禁止進口的貨物,構成犯罪的,按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定罪處罰?!睆纳鲜鲆幎▽Ρ劝讣聦?,可知既然屬“海上貨物”且為肉類,則較大可能屬國家禁止進口的貨物,同時結合系公安機關辦理,基本上排除定性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可能。
2.關于本案辦案部門的確定
如前所述本案系公安機關(區公安分局)進行辦理,實際上系公安系統中的海警部門,而一般走私案件其偵查機關應系海關緝私(分)局。大部分刑事案件實際上系區公安分局進行偵查,隨后對應的區檢察院受理審查起訴,最后由基層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而走私案件由于偵查機關行政級別的原因,基于《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其審查起訴的受理由市級檢察院負責,后續由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
回到該案,案件雖然屬于走私案,但偵查機關系區公安分局,案件在一個月內便會移送檢察院審查逮捕,現階段所面臨的關鍵問題系應由哪個檢察院受理逮捕申請,此涉及到筆者后續提出不予逮捕意見時應交付的具體機關。在會見當事人時其明確表示案件會在市級檢察院審查逮捕、起訴,但筆者提出了不同的意見。
筆者基于辦理同類型案件的相關經驗以及本案的特殊情況,認為在審查逮捕環節,會在區公安分局所對應的區檢察院進行,但若后續存在審查起訴程序則會移送市級檢察院進行處理,換言之兩項工作將交付兩級檢察院處理。筆者作出上述判斷一方面系基于辦案的相關經驗,由于本案涉案人員眾多且時間較為緊急,因此在審查逮捕這一即將發生的訴訟活動上,無法確保有足夠的時間提級進行處理,故不排除僅將涉案核心人員移送上級審查而對于一般或普通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則直接由區檢察院審查逮捕;另一方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若案件偵查過程中發現應屬上級或是其他具有偵查權的偵查機關受理范圍的案件,可在即將移送審查起訴時再進行移交。
后續審查逮捕程序確實系區人民檢察院進行受理,在案件移送后第二天筆者便已經成功約見辦案人員并交付相關法律意見。
三、關于本案取保候審的兩個思路
如前所述當事人認為自身并不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其雖然涉及案件但系受到相關人員蒙騙,因此認為應作無罪辯護,然而對于無罪辯護情況下可能的逮捕后果當事人亦難以接受。筆者亦適當聽取家屬意見,家屬認為應盡可能進行堅持,不能存在心態上的動搖。
綜合相關意見后筆者提出應作無罪辯護并明確就案件的程序、事實等提出有利于當事人的觀點。
在無罪辯護理由上,現階段證據只能反映當事人存在對貨運業務的投資行為,而無證據證明其存在走私犯罪的主觀故意,且從其經濟情況、社會地位等方面看,參與可能獲利極低的走私行為并不合理;當事人所簽認的文件、調取的客觀證據無法形成有效的證據鏈條,現階段證明其構成走私犯罪的證據不足。除此之外筆者亦針對三項關鍵事實情況進行說明:首先,當事人在被刑事拘留前曾多次前往辦案部門配合調查,交代相關情況并提供了各項證據,其對自身行為的辯解并不影響事實方面交代的積極性及全面性,因此若在認定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具有自首情節;其次,當事人與在案犯罪行為關聯程度較淺,并未對犯罪行為產生幫助,換言之所起作用極?。蛔詈螅幢銓斒氯岁P聯的流水全部算進犯罪數額,該程度亦剛達到數額巨大的范疇。綜合上述三項關鍵事實,可知無論當事人對其自身行為的認知如何,其依然屬于沒有必要進行逮捕的情形。
四、案件后續
最終當事人在被刑事拘留后的第35天取保候審,現案件仍處于偵查當中。對于后續的辯護,筆者在與當事人進行新的溝通后,認為只要系不起訴的決定均能夠接受,即便相對不起訴當事人也不持反對意見,當然在考慮可能存在的罰金問題下,證據不足不起訴依然系首選。
對于本案的取保候審筆者并不意外,本案值得分析、探討的系偵查程序的實務問題以及取保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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