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油走私案實務問題研究
梁栩境律師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盈科廣州刑事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
專注走私犯罪辯護
近期筆者接受了一起走私保稅油案件的委托,擔任其中涉案船只實際持有人的辯護人。在接受此案委托后,筆者檢索了相關信息,發現此類型案件在山東、廣東均有發生,涉案人數眾多,盡管相關行為持續時間較短但保稅油貨量大,因此最終的案值稅額亦較一般的走私案件要更大。
筆者所辦理的案件其行為模式為在處理相關船只加油業務時偶爾會有多余的保稅油,行為人將該油品積累后直接銷售給境內船只,從而獲取利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該行為實際上系將保稅貨物在未完稅進口的情況下進行銷售,確存在構成走私犯罪的可能。
由于接受該案委托時案件尚處于偵查階段,筆者當事人因存在相關情節故暫時處于取保候審的狀態,因此有較多的時間就案件情況進行溝通、探討。在商討案情及辯護策略的過程中,筆者亦總結了一些核心問題,為后續辦理此類案件時提供相關法律建議。
問題一:關于本案的罪名定性
案發后當事人亦自行檢索了相關判例,發現對于涉及走私油品的案件而言,實務中所認定的罪名多樣,并不限于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實踐中走私油品案件基于不同的行為模式、作用地位、參與環節等會被追究不同刑事責任,基于筆者辦理案件的相關經驗,除現階段面臨的走私犯罪外,還可能構成如下幾種罪名:
首先,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此罪名主要針對走私紅油案件中非直接走私人以及購私人以外的人員,換言之對于向他人購買來源于境外或是來源不明的油品,行為人若并不知悉上游身份,亦未就購買行為進行提前約定,則會偏向于認定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實際上該罪名是在排除行為人構成一百五十三以及一百五十五條的走私罪名后所進行的選擇。其次,洗錢罪,近年在打擊走私犯罪行為的同時亦在處理包括“自洗錢”在內的各類洗錢行為,洗錢罪的認定與上述掩飾、隱瞞存在區別,其并非擇一認定,而往往與走私或其他犯罪同時被追究,此外其亦并不限于走私犯罪,實踐中各類型犯罪均可能與洗錢罪相結合。最后非法經營罪,此類罪名的認定相對較少,筆者以往曾辦理一起因走私而起的非法經營油品案件,從該案的流程上分析,實際上系由于缺乏相關證據認定其他罪名,故最終只能追究行為人非法經營的責任。
問題二:關于本案罪名方面辯護方向選擇
在知悉各項罪名構成的不同情況下,當事人亦提出針對本案的辯護能否作其他罪名的罪輕辯護。筆者認為輕罪辯護確實不失為一個選擇,但實務中的情況較為復雜,即便作輕罪辯護亦應在審查起訴階段閱卷才能夠提出,偵查階段罪名的定性并不會當然固定后續罪名認定。筆者就此問題結合以往辦理的案例,為當事人進行了介紹:
一方面,罪名的認定實際上涉及到各項證據情況,包括現階段所收集的證據,以及證據收集齊全后對整個犯罪鏈條的梳理等。因此罪輕辯護可以作為辯護策略的選擇,但并非現階段便需要確定以及推進的事項。另一方面,罪名的輕并不代表實際結果的輕,筆者以曾經辦理的走私紅油變更為掩飾、隱瞞犯罪案件為例,由于該案的涉案數額遠超刑法規定的特別巨大幅度,因此若以走私犯罪論當事人最高可被處以無期徒刑,而以掩飾、隱瞞犯罪論則最高為七年有期徒刑,此時作輕罪辯護對當事人極為有利,能夠為其在刑期長度上設立一個屏障;但假設涉案的金額較低,典型如走私手表案中當事人僅涉及一個走私手表項目,由于手表價值較高此時若以掩飾、隱瞞犯罪論則可能被處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若以走私犯罪論在價值的基礎上進行計稅,以偷逃稅款論甚至存在不起訴的可能,換言之罪名較輕并不代表實際結果更輕,需綜合評價。最終選擇何種罪名以及辯護方向筆者認為應結合案件證據以及實際情況進行考慮,不能一概而論。
問題三:關于一罪或是數罪
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存在不同的模式,大部分情況下保稅油出庫后會銷售給境內的船家,但同時亦有少量會提供給境外貨輪。模式的多樣可能會導致觸犯多個罪名,前述提到處理“自洗錢”的風向亦不排除當事人會涉及洗錢罪。在充分了解整個行為情況后,筆者認為本案只會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對罪數問題的分析主要系為當事人理清模式、排除風險。對于保稅油的銷售情況,其整個經營模式、參與人員以及關鍵的涉案行為均指向境內船只,若境外船只參與的數量較少,則一般只會追繳較大部分的犯罪數額;同時雖然當事人獲利非法利潤后將資金再次投入到船只租賃、船東代表以及船上員工工資發放等,但該資金轉移行為實際上有相當部分系用于合法業務的經營,即便針對違法業務亦只是手段和目的之間的關系,并不足以獨立認定洗錢罪。
問題四:關于主從犯認定
本案除運輸油品的船只實際持有人當事人外,還包括其他船只的持有人、船東代表、中介人員等,因此案件將會針對相關人員作用大小進行主從犯的劃分。在現階段對案件的判斷中,考慮到當事人其處理了油品的運輸關鍵環節,因此有較大可能被認定為主犯,然而隨著案件的偵查工作逐步推進,不能排除其依然具有認定為從犯的可能性,主要有如下兩方面原因:
一是隨著相關情況的查實,非法所得的情況會被查明,當事人其在涉案行為中獲得的利潤極少,與實際貨主相比差距較大,此情況會在主從犯問題認定上產生影響。二是本案存在一項關鍵的通過偽造相關憑證從而涂銷保稅油數量,該行為系走私能夠實現的關鍵,不排除該行為人最終會被認定為主犯。
問題五:關于本案的退稅及罰金問題
對于部分當事人而言由于走私涉案稅額特別巨大等原因,無能力退稅或繳納罰金,因此一般不會關注這個問題。本案的當事人具有特殊性,其退稅以及罰金繳納情況,一定程度上會影響緩刑的可能,故希望就此問題進行提前了解。
退稅和罰金系案件前后的兩個涉及財產的關鍵問題。退稅自案件開始便可安排處理,筆者認為退稅應結合辦案進程,切勿出現退稅金額大于查明偷逃稅款的情況;罰金實際上系判決作出后才明確的項目,但實踐中不少案件在審判階段便能夠與法院溝通提前繳納罰金,從而獲得相對較輕的處罰。回到本案,關于退稅問題由于案件參與人員較多,除當事人外還有不少獲利較高的角色,因此退稅應是所有涉案人員一起進行,共同彌補一份偷逃稅額;由于當事人非法獲利較少,其從偷逃稅款中的分成比例較低,故應基于其非法獲利為基礎結合認罪認罰態度進行退稅,而不用自行承擔所有稅款。關于罰金問題筆者建議在審判階段才考慮該情況,與法院就繳納金額、幅度進行溝通,考慮是否存在緩刑的可能。
問題六:關于取保候審的問題
根據筆者手上的三起案件情況,保稅油走私案件的取保候審措施適用情況不同角色、作用以及地域等存在一定差異。首先,由于此類型案件的參與人員眾多,且部分人員僅參與到某條船上的其中一項環節,對案件整體情況了解不深,此情況下一般均可取保候審,常見于船上工作人員、地上相關職務人員以及部分小船計量員等;其次,部分人員盡管在保稅油交易上起到了關鍵作用,但由于涉案稅額較小,亦可先行取保候審;最后,便是不同地域間的處理狀況,部分地區適用法律可能相對嚴格,故刑事拘留及逮捕措施的適用亦較為廣泛。
上述溝通內容系筆者近期與當事人總結、分析、梳理的部分核心情況,亦是此類型案件的一些關鍵問題。在溝通過程中,筆者還發現當事人實際上具有自首、立功等情節,而其并未意識。偵查階段若能夠針對相關情節就事實內容進行確定,記錄在訊問筆錄中,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后便可直接提出并確認,對當事人爭取緩刑的量刑建議極為有利。筆者認為與當事人的溝通系案件辦理的關鍵、核心內容之一,溝通的進行亦能夠發現有利于當事人的辯護觀點,從而為案件的順利辦理打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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