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案件單位其他責任人員相關問題分析
梁栩境律師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盈科廣州刑事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
專注走私犯罪辯護
筆者近期接受一起涉及單位及自然人的跨境電商走私案件委托,案中涉案單位存在為境外人員攬貨、提供物流服務等行為,而相關報關公司并未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納稅,最終均被刑事立案。在分析案件的過程中筆者發現,涉案單位兩人被立案追究責任,但是其中一名負責人并不參與進出口業務,僅負責公司其他產品國內銷售的環節,故對于此名負責人筆者認為不應被追究。因此筆者最終決定作為單位的辯護人開展本案相關工作,現就走私案件中單位相關責任人員是否構成刑事犯罪的問題進行介紹。
一、單位內不同人員的刑事責任劃分
走私犯罪案件若自然人構成犯罪,不同人員因責任大小區別會被劃分為主犯及從犯(實際上還存在脅從犯),而若系單位犯罪則整體劃分會更加復雜,筆者認為單位犯罪下的自然人責任可根據情況劃分為如下四個層次。
首先,主要責任人。此類人員一般為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即控制單位的基本業務方向,同時也是涉案犯罪行為的實行人員。實務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并不當然系實際控制人,畢竟不參與單位經營或掛名的情況在實際經營過程中較多,筆者所辦理的不少案件法定代表人均作為證人而非犯罪嫌疑人參與到案件當中。
其次,參與涉案業務的其他員工。此類人員為單位的中層干部或普通員工,其可能構成犯罪的原因在于工作范圍涉及的走私犯罪的核心業務,如制單、報關等。在進行辯護時筆者認為應從兩個層次入手,一是在單位內部職責的從屬性,核心業務方向及工作內容員工并不能決定,不應承擔主要責任;二是工作內容的可替代性,員工的具體行為并非不可或缺,相對而言其在整個走私環節中所起到的作用較為次要。
再次,并未參與到涉案行為的普通員工。由于相關人員并未參與到涉案犯罪行為中,僅系作為員工為相關行為提供對接、溝通等輔助性服務,因此只會以證人的身份配合調查,并不具有刑事風險。
最后,單位內的其他責任人員。此類人員系本文討論的重點,單位內其他責任人員的身份及性質在實務中具有一定的爭議。部分觀點認為由于相關人員在單位內持股,包括走私行為在內的非法或其他合法收益均會對其進行分配,所以對于單位構成的犯罪也應承擔相應責任;而另外的觀點則認為,由于此類人員并未參與到犯罪行為當中,甚至存在被蒙騙的可能,因此不應認定構成犯罪。筆者認為考慮罪與非罪情況時,應著重于單位的權力分配、業務吸納情況、走私行為的具體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
二、單位內相關責任認定的法律規定
關于單位內部責任劃分的條文,筆者在辦理相關案件時主要參照如下兩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八條:
“根據單位人員在單位走私犯罪活動中所發揮的不同作用,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確定為一個或者數人。對于受單位領導指派而積極參與實施走私犯罪行為的人員,如果其行為在走私犯罪的主要環節起重要作用的,可以認定為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
《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并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聘任、雇傭的人員。應當注意的是,在單位犯罪中,對于受單位領導指派或奉命而參與實施了一定犯罪行為的人員,一般不宜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從上述法條的相關規定,筆者總結出如下三點在辦理相關案件時需注意的關鍵:
1.單位犯罪中應負責的人員不一定為全體管理層。上述《意見》提到單位犯罪的責任人員可以為一人或數人,換言之在單位觸犯走私犯罪時,承擔責任的應是參與到具體業務的人員,對于僅在單位持相關股份甚至已經獲得分紅,但并未參與到涉案行為的人員,依然存在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
2.在單位中非管理層人員依然存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正如前面提到的認定人員責任的核心在于參與情況,既包括行為的具體性質,亦包括從事相關行為的深度等,因此實務中受指揮、受指示實際上并不當然系免罪的理由,但處于從屬地位下對于認定相關人員為從犯具有較大幫助。
3.單位犯罪中相關人員的責任認定具有可變動性。相關責任人員基于是否參與到涉案走私犯罪行為可分為有罪及無罪,而對于已經參與的人,則基于職位及程度科分為直接及其他責任人員。實務中對于職位較高的人員其疑難點在于是否應被作為具有領導責任而進行追究,對于未參與或參與程度較低的管理層,應盡早脫離刑事責任相關風險,以免問題變得更嚴重。
三、本案的相關疑點及問題
在介入本案后筆者先了解的案件的相關情況,并于其中一涉案程度較低的管理層(下成為A先生)進行溝通,隨后決定以單位辯護人的身份接受委托,以全盤處理單位中的相關問題。
本案關于辯護的關鍵情況如下:
首先,涉案單位作為進出口貨物的代理商,其主要工作為承擔境外貨物的代理,同時處理部分貨物在境內的物流。在業務領域上,并不直接參與到稅款的計算及繳納,換言之單位的工作與走私犯罪的核心行為存在一定的距離。
其次,涉案單位同時具有進出口以及境內銷售的業務,分別由兩位股東協調相關工作,同時涉及犯罪的行為僅為單位的部分業務,單位的其他業務均合法、合規。
最后,對于涉案程度較淺的A先生其主要業務為境內銷售,所銷售的貨物有部分與涉案的犯罪行為存在關聯,但大部分均系正常報關進口的貨物。
基于上述情形筆者認為,在處理時應先明確案件為單位犯罪,隨后就涉案行為的上下游問題進行分析,最后劃清相關責任盡可能讓其中一名股東脫離刑事案件。
四、本案在偵查階段的辯護觀點
由于在接受委托時本案仍處于偵查階段未能進行閱卷,因此筆者所了解的信息均系基于單位管理人員所述,以及在經營過程中所留下的文件,筆者隨后針對本案的核心問題,形成了幾個關鍵辯護觀點,在偵查階段提交給當地辦案部門,并積極與其進行溝通,以求讓涉案行為較淺的A先生不被追究。筆者認為A先生不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原因具體如下:
首先,從單位內的職權劃分角度分析A先生對走私行為并不知情。由于涉案單位存在不同的業務范圍,不同范圍由兩名股東進行業務統籌,A先生并不參與到進出口業務的決策,故對于后續的行為亦不知情。
其次,從A先生具體職責角度分析其不會預見到存在走私行為。前面提到A先生從事的是境內的銷售工作,貨物來源各異,既有涉案的亦有完全不涉案的。筆者閱讀了單位的相關銷售記錄,發現貨物在進口后的倉儲、管理等均系統一進行,從貨物本身無法區分出來源,因此在業務進行過程中A先生并不存在預見貨物來源于走私的可能。
上述辯護理由系基于單位職責劃分以及管理層具體個人行為角度分析,由于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部分證據正在形成,如單位內人員的供述、辯解,相關人員的證言,同時亦有上下游合作商所提供的各種證據。綜合而言能夠反映出單位人員有無參與以及參與程度深淺的情況,從而證明A先生對于涉案行為并不需要承擔相關責任的結論。
五、處理類似案件時的兩個重點問題
在進行針對單位管理層偵查階段的辯護時,應同時了解清楚如下幾個關鍵問題:
1.針對性的辯護并非推卸責任或拒絕承擔責任。單位構成刑事犯罪對單位股東進行追訴時,并不存在被追究人員越多責任越輕的情況,相關責任系由案發前所從事的行為所確定,而非案發后的涉案人數,因此筆者認為若能夠不被追究,則應盡量脫離案件。
2.案件進入后續不被追究的可能性會更低。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后,由于與單位存在牽連,數額較大的情況下難以針對個人不起訴,故若能夠在案件前期解決問題便盡可能不拖到后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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