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快件走私案件的幾個關鍵辯護觀點
梁栩境律師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盈科廣州刑事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
專注走私犯罪辯護
近期各地的辦案部門開展針對快件走私案件的偵查工作,筆者亦接受了多起涉快件走私案件的咨詢,并承擔了幾起案件的辯護工作。所謂快件走私,指的是利用直郵通道將商品走私到境內,或是通過化整為零的方式,將貨物統一進口入境后再分散寄送。與一般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案件不同,快件走私案件往往缺乏一個完整的報關流程,即便存在報關行為亦只是針對部分被攔截的貨物;同時由于快件通道針對的是相對零散的客戶,即便每個客戶僅有一兩件商品,由于客戶基數大亦較容易形成特別巨大的走私數額。目前筆者所參與的快件走私案件中,包含境外攬貨人、境內轉運人、貨主、中介等各個角色,涉及的貨物從一般的化妝品到奢侈品均有。在處理多起案件后筆者亦對快件走私案的核心辯護觀點進行總結,現簡單介紹如下七個關鍵辯護觀點。
1.攬貨人的信息收集問題
快件走私案件具有一個特點,即相關貨物均系在境外的人進行攬收,其通過國內的相關網站或是聯系代購等,收集貨物。同時亦會收集貨物背后的相關信息,包括收貨人信息、貨物實際價值等。
在部分案件中收集信息的人員會被認定為案件的主犯,認為系其對走私行為進行策劃,但筆者認為此觀點過于片面。信息的收集人員是否構成犯罪,或構成犯罪后能否認定為主犯,關鍵在于往后信息的使用,若收集人將相關信息全盤、完整地交付隨后的代理人員,則不能因其攬貨、采集信息便認為其在整個行為中起到主要作用,畢竟信息的累計和信息的使用系兩個評價體系。如實地運用相關信息,不應被認定為相關行為具有刑事違法性,自然不能認為觸犯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2.犯意的提起問題
前面提到攬貨人可能會被認定為主犯,主要由于兩個原因:一是攬貨行為往往系快件走私行為的起始;二是攬貨多數伴隨著犯意的提起。然而在快件走私案件中犯意提起更加復雜,甚至無法判斷哪個環節才是真正犯意提起的節點。筆者所辦理的案件中,提起犯意的人員除攬貨人外,還可能存在境內貨主、境外代購、轉運或中介人員,進口商品在國內具有較大的市場,因此快件走私的任何一個環節人員都可以通過貨物量的堆積而獲得客觀利潤,任何一個環節均可能提起犯意。
筆者認為犯意這個問題不能單獨分析,需要結合其他情節進行綜合評判。如對于境內的貨主而言,如果僅僅提起犯意,貨物量不高,同時并未參與到隨后的犯罪行為中,此時在認定犯罪行為上應慎重,不宜直接認定其構成犯罪。同理犯意提起并不當然與主從犯產生聯系,認定主犯、從犯的關鍵應在于行為重要性及參與程度,而不在于參與到犯罪的先后。
3.涉案單位的性質問題
一般貿易走私案件中大部分案例均有單位的角色,也就是說相關行為多是通過單位名義進行,故此類模式下單位犯罪會成為常態,自然人亦能從單位犯罪的認定中獲得更輕判罰。在快件走私案件中,由于行為模式相對簡單,因此單位的參與相對較少,或可以說相關人員系使用另外一種形式的單位進行活動,如境外注冊實體或境內網店。
對于境外注冊實體,行為人大多用于承攬貨物或進行倉儲轉運,如位于日本的境外代購人員可能成立相關株式會社,對國內客戶開展代拍、代運服務;再如位于中國香港的相關人員可能會成為香港公司的持牌人,主要運營在港的倉儲或轉運業務。筆者認為對于利用境外單位進行相關業務依然可以認定為單位犯罪,相關司法解釋亦有規定只要能夠證明單位系在境外存在注冊登記信息,即可認定其具有境內商業主體一致的地位。
4.約定進口及實際進口的物品的問題
筆者發現現階段所辦理的幾個案件都存在約定進口物品與實際進口物品不同的情況,對于此問題應審慎進行分析,因為可能導致案件產生完全不同的走向。
如果約定和實際進口的物品都是普通物品類別,此時即便存在約定為價值較低的化妝品但實際為價值較高的奢侈品的情況,考慮到概括性的故意認定,行為人依然會被認為需要對所有物品進行負責。
如果約定和實際屬于完全不同的類別,此時實際上已經系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和其他走私罪名的區別,行為人可以提出辯解,表示自身并無參與其他罪名的犯罪故意。
如果約定了明確的數額、貨物性質等,但實際上被參雜了其他物品,則行為人需要列舉相關證明,明確其他人員的行為已經超過了自身犯罪故意所認可的范圍,以免被牽扯進更嚴重的犯罪情節。
5.犯罪所得的分配問題
犯罪所得或非法所得在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案件中有兩個需要了解的前提,一是非法所得的多少并非罪責輕重的關鍵考量點,但非法所得與補稅或退贓存在一定的關聯;二是理論上非法所得與涉案偷逃稅額應是一直的,但考慮到走私貨物、物品在進行銷售時的折價情況,非法所得與偷逃稅額實際上會存在較大差別。
6.行為過程中幾個關鍵環節
前面提到快件走私中存在不同人員參與,而相關人員均對應其中的環節,對案中具體環節的分析及考量,意味著各個行為人最終可能承擔責任的大小。筆者現在分析案中兩個關鍵環節,若參與其中則行為人需要警惕,盡早作出有利的辯解。
首先,快遞渠道的聯系。聯系快遞點甚至與快遞人員進行共謀可能會成為案件的關鍵不利行為,實務中行為人往往會固定收件的地址,或是標記關鍵的包裹,從而達到螞蟻搬家的效果。
其次,報關行為的參與。物品量達到一定程度后,必然會有相關包括被扣留或檢查,此時行為人可能會進行正常信息增補,參與其中可能會在日后責任劃分上的關鍵不利點。
7.爭取自首情節的可能
筆者發現快件走私行為中相關人員的歸案時間有明顯的先后性,也就是先抓獲環節人員,隨后根據調查的信息逐步讓其他參與人歸案。先后歸案意味著后續人員可能會存在自動投案的認定,因此行為人應關注歸案的方式以及首次筆錄的名稱及內容。在包括走私犯罪在內的所有案件中若能夠爭取到自首情節對于后續刑罰問題均會有較大的周旋空間,罪輕者還會存在不起訴的可能。
上述分析系筆者針對案件的一些常見情況進行的歸納,實際上在罪輕辯護的范疇內,關鍵均是基于自首、從犯、單位犯罪等幾項常見的情節及認定,辯護過程中應關注行為模式及具體分工,從細節處發現行為的從輕、減輕可能。
除了罪輕辯護外,部分快件走私案件還存在無罪辯護的可能。當然此類情況較為復雜,難以在一篇分析中進行綜合說明,筆者認為類似案件的無罪辯護,關鍵在于主觀故意及行為模式上。主觀方面要考量行為人是否具有快件走私的故意,即其與上下游聯系是有無希望偷逃稅額的情況;行為模式上需要分析涉案行為與其他業務行為的區別,考量行為人在案中有無特殊的希望掩蓋走私行為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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