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血樣案件定性定罪及相關注意問題
梁栩境律師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盈科廣州刑事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
專注走私犯罪辯護
近期筆者接注意到涉及到鑒別胚胎性別的走私血樣或血液樣品案件較為頻發,現階段已經就相關案件進行了多次咨詢并委托開始辦理。在處理此類型案件過程中,筆者發現其與一般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案件或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案件存在一些區別,不僅體現在罪與非罪等問題上,同時亦關乎涉案人員或單位的最終結果。
以往涉及到走私血液樣品的案件一般會根據情況予以行政處罰或認定為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然而隨著《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臺,相關行為的定性可能存在變數,將來或許會被認定為新的罪名。
同時由于走私血液樣品案件往往存在中介或網上咨詢平臺等,因此與一般走私案件相比,其中整體的犯罪鏈條更為復雜,人員眾多下亦會出現不同的定性定量情況。
現筆者就走私血液樣品案件的相關情況進行簡單介紹、說明,并分析涉案單位、人員若被追訴會面臨何種情況。
一、以往走私血液樣品案件的常見認定情況
《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管理規定》及《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均對走私血液樣品的案件存在相關規制手段,其中前者明確一定條件下合法攜帶血液樣品的情況,而后者則規定了對于瞞報攜帶下應予處以的行政處罰及可能的刑事責任;值得說明的是,細則所規定的刑事責任前提為引起疾病傳播或達到嚴重危險的程度,所觸犯的罪名系《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除了上述第三百三十二條的刑法條款外,走私血液樣品還可能構成第一百五十一條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然而對于一百五十一條,走私血液樣品行為在認定及適用上存在難度,《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針對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的追訴標準明確為三個不同維度:重量二十噸或數額二十萬元以上,若無上述情況則需達到其他嚴重情形。實務中由于血液樣品走私具體行為均體現為繞關走私,故重量上實際很輕,同時若無其他證據予以證明,其數額亦不會達到二十萬元以上,其他嚴重情節一般案件亦不符合,故實際上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來處理血液樣品案件具有難度,但修正案出臺后可能存在不同的情況。
二、現階段走私血液樣品案件可能被認定的新罪名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其中有新罪名條款:“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采集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或者非法運送、郵寄、攜帶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材料出境,危害公眾健康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現階段盡管對于走私血液樣品案件能否適用上述罪名仍存在一定爭議,但已經有辦案部門開始對此進行分析、研究。根據筆者檢索的信息,廣西柳州當地的檢察部門已就上述問題進行分析,考慮作出第一起將走私血液樣品行為認定為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下的罪名。
新條款屬于“危害公共衛生罪”下的罪名,而原來已存在的第三百三十四條(注:此處沒有“之一”,二者為兩個不同條款)是針對非法采血以及合法采血下的違規行為,因此筆者認為新條款系為了保護公共衛生安全,而專門設立的保障遺傳資源不會非法出境的規定。在此情況下若實行了血液樣品非法出境的相關行為,對相關行為人有可能會根據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的規定進行處罰。
然而筆者認為認定構成上罪名,仍需等待相關司法解釋的出臺,畢竟對于使用血液樣品鑒別胚胎性別的行為,是否能夠足以危害公眾健康或社會公共利益,需有相關標準予以證明。
總結上述分析,筆者認為新刑法修正案下的新罪名會對涉及血液樣品案件產生影響,會有部分未達到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立案標準的案件轉移尋求新罪名的認定,但如何認定以及具體的定罪量刑標準細化等問題仍需相關司法解釋予以細化明確。
三、涉血液樣品案件的責任認定問題
無論相關行為最終構成何種罪名,均會涉及到主從犯的認定問題,而該認定主要還需要看在行為鏈條中不同人員的參與程度以及責任大小。筆者認為主要可以劃分為三個不同的層次:
首先,行為的組織策劃人。該組織策劃包括兩項不同工作:一方面系對血液樣品非法出境的組織策劃工作,即招攬客戶;另一方面則是對樣品攜帶者(可能為水客)的組織工作,即招攬進出境人員。由于兩項行為均是進出口過程的關鍵工作,故若涉案則可能被認定為具有主要責任。
其次,中介代理等網絡人員。此類人員主要承擔客戶溝通的相關工作,相對而言由于其并不參與到進出口行為當中,故整體責任較小。然而實踐中無論系一般貨物或是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對于中介人員均較為敏感,畢竟即便僅掙取差價,但由于承擔案件中轉等關鍵環節工作,依然有認定為主犯的可能。
除了上述兩類人員外,筆者認為具有一定的風險的還包括如司機以及非法從事采集血液相關工作的人員,然而此類人員的追究可能會涉及其他罪名,故在此不追訴。
若相關人員因血液樣品問題而涉案,應盡早考慮自身在其中的參與程度及知情情況,同時結合獲利方面的問題,盡早提出從輕、減輕等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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