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涉嫌兩起走私犯罪案件應如何處理
梁栩境律師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盈科廣州刑事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
專注走私犯罪辯護
近期筆者接到一起報關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咨詢,該起咨詢下的案件具有三個特殊性,其中一項系涉案單位/人員在涉嫌現階段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外,尚有一起走私案件正處于審查起訴,即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該案件的復雜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程序性的問題,即同時存在兩起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犯罪事實,且其中一起已經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此時程序上一般如何處理,以及如何處理更有利于當事單位/人;另一方面是實體的問題,即當存在兩項走私犯罪數額的情況下,如何進行辯護能夠將數額控制在較低的量刑區間,甚至讓其中部分數額不進入審判階段。
在咨詢過程中,筆者先后列舉了多種可能性,同時結合自身的辦案經驗及相關公布的案例進行說明,認為本案應在審查起訴階段先行將前罪名進行不起訴,隨后在集中精力處理后面的罪名。現筆者總結咨詢的情況,介紹在同時涉嫌兩起走私犯罪的情況下,當事單位/人所可能面臨的情況。
一、案情簡介
本案當事人涉嫌兩起走私犯罪案件:第一起案件發生在去年,為走私A物品,數額約40萬元,同案人員兩名;第二起發生在本年度,為走私B物品,屬數額巨大的范疇。A案件經過偵查現已經進入審查起訴階段,由于當事人針對A案件進行全額的補稅,同時考慮涉案金額屬較大的范疇,且為單位犯罪等原因,因此有較大的可能性不起訴。然而由于B案件的出現,辦案人員認為兩起案件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關聯,因此暫時不處理A案件的相關事宜,打算待B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一并處理。
實際上上述情況系相當多經營進出口報關業務的單位或個人可能面臨的,由于進出口行業內貨物、物品類別較多,且通常一家單位會與多個伙伴進行合作,因此同時兩項業務出問題亦是存在可能的。
在了解相關情況后,便可總結相關問題并提出解決方案,此亦是刑事律師進行案件咨詢的重點。
二、兩項走私罪名的聯系及關系
如前提到的由于兩項罪名存在前后關系,因此在隨后的處理過程中二者會發生怎樣的聯系便成為案件的重點。根據辦案的相關經驗及司法解釋,筆者認為有如下三種可能:
首先,兩項罪名各自單獨處理。
兩項罪名能夠單獨處理的前提系二者具有一定的先后關系,尤其是本案中前罪名已經進入審查起訴階段。筆者曾經辦一起走私普通貨物案件,當事人原先在山東存在繞關走私的行為,在取保候審后又因跨境電商走私案而被廣東的海關逮捕。由于兩起案件的關聯程度較弱且考慮地域、進程等原因,最終分開處理。
上述情況在本案可能不適用,其一原因系案件同屬一套辦案部門進行管轄,偵查、審查起訴、一審均系同樣的單位;其二系案件前后時間相差不大,在規定的審限內能夠統一進行。因此便需要考慮隨后兩種可能性。
其次,兩項走私犯罪事實作為兩項罪名進行處理。
作為兩項罪名處理即進行數罪并罰,針對此類問題《刑事審判參考》中有相關案例說明。在第455號案例《張俊等走私普通貨物案——單位責任人員在實施單位犯罪的同時,其個人又犯與單位犯罪相同之罪的,應數罪并罰》中,針對被告人同時觸犯兩項走私罪名情形,作出了數罪并罰的分析及裁判理由。
上述案例認為應數罪并罰實際上存在兩個關鍵的因素:一方面該案例中被告人的兩項走私罪名分別單位犯罪及個人犯罪,盡管均系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但二者的構成要件存在不同,因此符合數罪的情況,應數罪并罰;另一方面由于二者的具體行為模式亦有區別,分別為為單位、個人謀取利益,主觀及行為模式上差別較大,此亦是促進分開兩項罪名進行處理的原因。筆者所辦理的305東莞皮革走私案亦是此類情況,該案中行為人在國內承擔公司進行單位犯罪,同時在國外亦有辦事處進行個人犯罪,案件數額達數億,所幸最終確立自首情節,獲得輕判。
然而上述案例并不當然適用本案。由于本案前后兩個行為均系單位名義進行為單位謀取利益,因此均屬于單位犯罪,故當事單位/人所觸犯的罪名系相同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不一定符合數罪并罰的規定。對于本案需考慮第三種可能性。
最后,兩項走私犯罪事實以一罪名進行處理。
此種可能性亦是筆者認為本案若進入審判階段應予追求的目的。本案的特點除了上面說的兩個行為均為單位犯罪外,還有數額方面的特點,即A罪名涉案金額不足50萬元,B罪名不足200萬元,在此情況下即便數額相加亦仍處于數額巨大的范疇,而未達到數額特別巨大。
針對上述三項情況我們可以做個推演,假設當事單位/人同時涉及兩項走私犯罪行為,前者接近50萬元后者約為150萬元。若完全分開兩個辦案地進行處理,則可能會形成兩個處罰并分別執行,刑期較長;若分開兩項罪名處理,則會數罪并罰,如50萬元的案件處以一年半有期徒刑,而150萬的處以三年半有期徒刑,合并則為四年到四年半;若是數額合并以一罪名兩項走私物品進行處理,則最終刑期筆者預計不會超過四年半。因此以一罪名綜合數額進行處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當事單位/人面臨的判罰。
三、本案在進入審判階段前的辯護工作
由于前后兩項罪名程序上有先后之分,因此在兩起案件進入審判階段甚至第二起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前,可以進行有效的辯護,以達到更好的辯護效果。本案若兩起案件同時進入審判階段,意味著當事人系在較短時間內觸犯兩次刑法,此時對于獲得緩刑的目標極為不利。故筆者認為在辯護工作上需有如下兩個先后目標:一是爭取在審查起訴階段能夠對A部分的罪名進行不起訴,該案由于數額等情節原因,完全符合不起訴的條件,因此若能夠在審查起訴階段就A案爭取不起訴,不僅能夠為B案緩刑的可能提供保障,還可以進一步降低本案數額;二是若不能不起訴,則積極提供相關判例給辦案人員,爭取能夠將兩項數額合并為一,以一起走私案進行處理,致的說明的是合并不僅是數額方面,同時還應是行為上的合并,此時亦能在一定程度上促進緩刑的結果。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