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審判案例分析走私汽車配件案件從犯的認定
梁栩境律師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盈科廣州刑事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
專注走私犯罪辯護
近期筆者接受了一起關于走私汽車配件案的咨詢,在該案中當事人為廣州本地的汽車配件銷售商,有部分業務系進口汽車配件隨后在國內進行銷售。該案當事人在進入審判階段前并未被認定為從犯,辦案機關認為其在整個行為中處于較為明顯的作用,因此對其從犯的問題持保留意見。筆者在進行咨詢了解了相關問題后,認為本案實際上存在認定為從犯的空間,且已經有相關審判案例就此情況進行說明。故在介入案件后,筆者認為應以從犯為本案的核心辯護觀點,并結合其他如單位犯罪等的事實情況,為當事人爭取罪輕判罰。
一、案情簡介
本案系一起走私汽車零配件的案件,該案當事人作為實際貨主委托他人進口汽車配件,在過程中因涉嫌低報、偽報,進而被立案。筆者認為,該案有如下三個核心事實需要予以重點關注。
首先,本案并非當事人組織、策劃。
針對本案的發生經過,當事人提到系由相關人員與其接洽貨物進出口業務,且整個代理報關過程產生的費用僅較以往報關低一點,并沒有明顯的價格差距。同時根據在案證據反映,與當事人接洽的人員存在多個支線,同時與多名貨主進行溝通交易。由此兩種情況可知本案組織、策劃人員并非筆者當事人,而系由其他機構、人員進行。
其次,當事人并未參與到虛假單據的制作。
據當事人反映,整個貨物進出口流程他所提供的是真實的合同、發票,隨后基于對方所提出的報關費用進行對賬、清繳,具體的報關業務并未涉及。而基于案件證據,本案報關的核心問題在于低報,涉及到虛假的報關單據,因此便可得知制作虛假單據的事項系由他人所進行,與筆者當事人無關。
再次,當事人所經營的貨物混合、復雜。
根據案件情況當事人所經營的貨物在進口部分中同時有走私的以及非走私的,且結合所有貨物情況,有相當部分的貨物實際上并非進口而系國產,因此可以得知當事人的經營情況較為混合,具有不同類型、性質的貨物。
最后,當事人貨物銷售價格與正常商品相比并無較大幅度降低。
在案證據有關于當事人銷售貨物的實際價格,對比正常進口的商品盡管當事人所銷售的價格更低(因系走私貨),但其低價幅度不大。
以上系筆者為當事人總結的四個關鍵點,其中第一第二點系基于從犯的角度考慮,第三點則是可能涉及到單位犯罪的問題,第四點系從主觀惡性以及犯罪所得角度出發的基礎事實。上述四點均會為后續具體的辯護提供幫助。
二、結合相關案例分析本案的從犯問題
本案認定從犯的關鍵問題,實際上在《刑事審判參考》廣州順亨汽車配件貿易有限公司等走私普通貨物案中已經有提及,在該案主從犯認定問題上,審判機關提出觀點總結如下:
一方面,在認定主從犯上不僅要考慮單位之間的主從關系,亦需要考慮單位內部以及單位與個人之間的主從關系;
另一方面,主從犯的劃分問題可以從行為的組織者、參與程度、參與的核心行為以及從事犯罪活動的心態等方面進行分析。
在上述觀點下,最終該審判案例中的各個當時單位、個人就主從犯問題進行了充分的劃分,參考判例下筆者認為現階段的案件至少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面切入考慮、分析從犯的問題:
1.本案的組織策劃者
如前面提到的,本案組織策劃人系其他人員,并非當事人。其他人員在從事相關工作時已經有固定、穩定的模式及團隊,當事人僅為其其中一個客戶,并非其加入后才有涉案的走私犯罪邏輯。
同時根據相關證據證明,當事人僅提供一般貿易進口所必須的資料,并未提供任何能夠幫助走私犯罪低報、偽報的材料。
2.本案走私行為的實行人員
走私犯罪案件尤其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案件較為重視虛假單證的制作問題,即虛假的合同、報關單等關鍵性文件,以及其中低報價格的確定等關鍵步驟由誰確定,可能會影響到整個案件的定性。在案的證據反映涉案偷逃稅額的關鍵文件均由第三人制作,同時文件中的具體報關價格等亦未經過當事人所決定,因此相對而言第三人才系本案的實行人員。
3.本案非法所得的構成問題
走私普通貨物案件中的偷逃稅額實際上系共同的,即相關人員對于涉案偷逃稅額均承擔責任,但若考慮案件的非法所得問題則可能發現其中的不同之處。對于本案的第三人及報關公司而言,其非法所得來源于客戶的委托費用,委托費用中的報關部分實際支出越少,則此時可能獲得的非法所得則越多;而對于當事人而言,其支出的委托費用即為實際支出,低報的價格差并不當然會成為非法所得。
本案中對比涉案汽車配件的實際銷售價格,當事人獲利較報關公司的人少非常多,因此在案的非法所得實際上大部分被第三人等報關公司獲得。盡管非法所得的分配并非決定主從犯的關鍵,但實務中在關系不明朗,主次模糊的情況下,此亦不失為一項值得提出的辯護觀點。
4.本案的參與程度
考慮主從犯問題的其中一方面即是行為人對于案件的參與程度,實務中由于走私犯罪較為復雜,相關人員分工合作,因此參與程度除了實行的行為多少外,還需要考慮具體的知情情況。
回到本案中,當事人對于兩項關鍵情況并不知情。一方面系案件中除了其所了解的報關公司,后續業務過程中還出現了轉委托的情況,
上述四點系針對本案的從犯問題的辯護觀點,實際上無論從哪種角度出發分析,筆者所提出的觀點均是證明當事人所起到的作用較為次要,甚至在本案中有無當事人的意志涉案的走私犯罪均會發生。
三、本案存在的其他辯護觀點
從犯系本案的核心,但除從犯外本案還存在兩個具有提出價值的辯護觀點。
首先,單位犯罪的問題。
前面提到,當事人所經營的單位貨物來源較為復雜,在進口方面同時存在走私的貨物,亦有合法報關進口的貨物;此外當事人亦從正常的國內渠道采購零配件后進行銷售。因此可知涉案的單位實際上經營的業務具有一定程度的合法部分,且本案進出口模式均以單位名義進行,因此具有認定為單位犯罪的空間。
值得一提的是,在不同類型案件中單位犯罪與從犯的重要性有所不同,對于特性的數額而言,可能單位犯罪會成為比從犯更重要的情節。一般情況下筆者認為單位犯罪與從犯應同時追求,這樣無論能夠確認哪一個,均對當事人有利。
其次,非法所得的問題。
盡管在走私犯罪中有無獲得非法所得并非衡量罪與非罪的標準,但針對非法所得問題提出相關辯護意見,至少能夠在將來的罰金判決上產生一定的效果。
本案的非法所得較為明顯的問題系當事人的獲利并不與走私犯罪低報價格的多少而掛鉤,其在委托報關時的支出已經確定了其獲利的可能最大值。而在具體行為運營過程中,相關人員通過進一步降低報關價格從而獲取非法所得,此行為與當事人并無關聯。
以上系筆者認為針對本案核心問題從犯認定上的關鍵點,同時本案亦有其他可以追求的情節。上述提出的《刑事審判參考》案例雖然系涉及汽車零配件范疇,但對于一般貿易的走私案件均具有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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