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商走私案件推送行為辯護要點
梁栩境律師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盈科廣州刑事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
專注走私犯罪辯護
跨境電商走私案件作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案中的典型行為,近年來較為多發,與傳統的低報、偽報走私行為不同,推送行為雖然為走私中的關鍵一環但實踐中相當部分的單位、個人并未意識到自身參與到犯罪其中,甚至認為該行為為合法的業務。造成此現象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方面行為人并未參與整個走私活動,僅處理部分業務的情況下導致其對于自身行為認識存在不足;另一方面系跨境電商走私案屬于較為新型的犯罪,風險及法律意識不足導致觸犯錯誤。
筆者所辦理的涉跨境電商案件中涉及推單的單位、人員較為多樣,不同的角色均可能會觸及相關業務;亦正式由于其角色多樣性,因此在具體案件中相關人員往往是在推單之外,還會承擔部分業務,如運輸、審查、承接轉運業務等。因此關于此問題的分析,不能停留在推單業務上,還需要結合其他在案行為進行統一的研究,才能得出該推單行為是否觸犯相關法律規定。
同時跨境電商業務中的關鍵在于三單對碰或三單統一,換言之即訂單、支付單以及運單需在相關數據上統一,以保證其真實性。因此在考慮推單行為的內涵時,還需要注意所推送的單據系何種,以免卷入其他行為而產生對自身不利的結果。
一、跨境電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案中常見的推單行為
如前所述在跨境電商案中推單行為較為多樣,從單據本身的性質而言可分為訂單、支付單或運單,同時可能具備同時占有上述兩項甚至三項的情況;而從行為角度看可能存在推送某項單據加其他輔助行為的情況。筆者根據辦案的相關經驗,認為常見的推單行為主要有如下幾種:
首先,僅推送一項單據。所謂推送一項單據即為推送訂單、支付單或運單中的一種,且僅參與到此一項行為當中。實踐中此類行為具有較為明顯的單位特性,即基于單位的業務范圍而從事相關行為,典型的如中轉支付平臺通過流水制作相關支付訂單的情況。盡管均為推送一單,但是不同類型的單位及其行為在實務中的認定卻完全不同;如前面承擔支付單制作的單位,由于并未涉及到真實的交易,其在流水角度看已經違背了跨境電商上三單對碰的基本原則,故較大可能被認為系具有犯罪的主觀故意;但對于僅推送訂單、支付單的單位或個人,由于推送行為并不當然違背了跨境電商的相關規定,因此不一定會被認定構成走私犯罪,尚有辯解的空間。
值得一提的是基于與跨境電商相關的行政法規,在推單問題上單位、個人往往與相關資格進行掛鉤,如跨境電商從業的各類銷售平臺、支付單位等,因此便會出現一項問題,即不具備相關資質的單位、個人參與到跨境電商活動中,是否當然構成犯罪?筆者認為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在具體經營活動中,相關單位均會尋找具有資質的代理單位、個人處理部分業務,因此并不能得出無資質便構成犯罪的結論,故缺乏資質進行推送并不涉罪,關鍵還是需要考慮三單的真實性等具備刑事評價意義的行為。同理在筆者所辦理的案件中,所被追究犯罪的情況均系因為通過跨境電商進行偷逃稅款,而單純的缺乏資質僅能停留在違規層面上,并不涉及犯罪。
其次,同時推送兩項以上單據。訂單、支付單以及運單的行程實際上是一項完整的交易流程,即客戶在相關平臺購買貨物后形成訂單,完成支付后獲得支付單,再由承運方生成訂單。若某單位在其中即承擔銷售同時經營物流,則可能會成為兩項單據的推送主體,典型的如國內存在的各類轉運公司,在承擔物流工作的同時亦可能會有自身的商城進行商品銷售,此時對于“自營產品”而言,若通過跨境電商的方式進口,則至少在表層上該公司會承擔兩項單據的推送。
同時推送兩項單據的單位或個人若被追究走私犯罪,則可推斷其涉案程度已經處于較深的情況,畢竟如推送訂單、支付單,此時已經涉及到購買人的真實身份信息以及實際支付價格兩項與跨境電商高度關聯的信息,若信息存在錯誤甚至系自行捏造,則構成犯罪的可能性較高。
最后,推送單據與其他行為相結合。此類情況亦是實務中最為復雜的部分,其復雜支出在于推單行為的敏感性以及其他行為的中性相結合下,較難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一方面,推單行為具有一定的敏感性,由于其涉及到是否走私的核心信息,故若存在一項行為即會讓當事人處于不利評價之中;另一方面,其他行為具有中性性質,往往是進出口業務中的常見行為,若脫離推單單獨看,一般均不會以犯罪進行評價。實踐中常見的行為混合,有如推送訂單+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推送支付單+收取相關付匯費用、推送運單+發送空包裹等。
二、相關推單行為中涉嫌犯罪的關鍵問題
如前所述推單行為并不當然構成犯罪,無論是單純的推單行為或是與其他相關行為結合,均系由于具有涉及犯罪的關鍵問題,才會被追訴,因此在對具體案件進行分析時,應將關鍵問題先單獨抽離分析,隨后才結合其他對整個推單情況進行考慮。筆者認為,推單涉嫌犯罪的關鍵在于知情程度以及信息內容兩方面。
首先,關于知情程度問題。由于走私犯罪涉及的人員較多,因此在一個個環節組織下,例如對于尾端的貨主而言,其可能僅知道所委托的代理報關人員信息,但是對于貨物的流轉等情況知情不多。在此情況下,每個環節之間所交流的問題、對接的信息,便成為了是否構成犯罪的關鍵。具體到推單的情況,推單人員一般系基于某一項業務而進行單據的處理,而對于業務的來源、內容是否涉及到走私犯罪,需要考慮所供職單位的性質以及業務情況是否符合常規操作。例如對于承擔支付單推送的單位、個人而言,若其并沒有跨境電商的實際交易,在缺乏交易的情況下自行制作流水推送,此時則有較大的可能構成犯罪,畢竟該行為實際上已經脫離了三單對碰的要求。
其次,關于信息內容。相對而言信息內容部分比知情程度更為廣闊、復雜,畢竟三單中所涉及的信息各有不同。以筆者所辦理的案件為例:如訂單中所涉及到購買人的信息,而人員信息的來源往往是跨境電商走私案件的關鍵,若相關信息系盜用、購買的,則基本能夠佐證走私犯罪的主觀故意;再如支付單中信息與實際支付人不符;又或者運單信息中收件并非購買人或收件人具有大量同一等情況。
三、針對推單問題的辯護要點
在一起走私案件中并非所有參與人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實務中不乏如涉案但最終亦以撤銷案件處理的案例。上面筆者提到的系涉嫌犯罪的情況,在明確涉嫌后便可考慮如何盡量避免刑事追訴,筆者根據經驗,在除證據不足之外,有如下事實情況可以考慮。
首先,行為人在處理相關問題時是否存在被蒙騙的情形,如前所述由于業務行為前后涉及多個角色,因此信息傳達便存在相關問題,若行為人的處理系基于錯誤甚至被欺騙下進行,則能夠提出相關辯解,以求獲得各類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處理結果。其次,行為人在涉案團伙、單位中的具體作用、地位,走私案件往往具有較為明顯的層次,從上到下可分為單位或團伙的實際控制人,部分業務負責人以及普通員工,考慮相關人員在其中的作用、地位,對比所負責的工作以及走私行為的關聯等,從而考慮能否引用單位其他責任人員的規定,以獲得從輕處理的機會。
除此之外,還存在如從證據等角度進行考慮、分析,在此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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