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一“老賴”竟能動用法律手段將債主的數百萬資產查封保全。作出保全裁定的是遼寧省蓋州市法院,其被指配合“老賴”違法重復立案、違法保全。
更離譜的是,這位涉拒執罪被立案的“老賴”,竟向警方報案稱債主銷售偽劣產品。此舉被認為系“以刑化債”。蓋州市公安局立案偵查4個月后,“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撤銷案件。
【追索百萬欠款,引起質量問題反訴】
這起糾紛的起源可以追溯至十二年前。據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區法院的生效判決書記載,2013年、2014年、2015年,河北瑞和玻璃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和公司”)與遼寧省味中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味中鮮公司”)先后訂立三份《承攬合同書》,約定瑞和公司為味中鮮公司定做48臺玻璃鋼發酵罐、玻璃鋼格柵和10臺玻璃鋼儲罐。
合同簽訂后,瑞和公司將約定的貨物全部交付,味中鮮公司在貨物運輸驗收合格反饋單上簽字確認,并將設備投入使用。三份合同總價款為568萬元,味中鮮公司分數次向瑞和公司付款447.8萬元,尚欠付貨款120.2萬元。
瑞和公司催要上述欠付貨款未果,遂將味中鮮公司起訴。該案審理時,味中鮮公司提出反訴,稱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瑞和公司供應貨物存在質量問題,導致全套設備無法使用,其多次要求瑞和公司修復未果。
對于瑞和公司的訴求,冀州區法院審理認為,上述三份合同合法有效,味中鮮公司在驗收合格并確認簽收后,理應按約給付貨款,久拖不付顯系不妥。故對瑞和公司要求味中鮮公司給付貨款120.2萬元及利息的訴求予以支持。
并案審理中,因涉質量問題的反訴,法院應味中鮮公司的申請,委托一鑒定所對涉案貨物進行了鑒定,結果為:涉案發酵罐內表面凹凸不平,疵點及醬油儲罐未設置錨固件不符合標準要求的物證特征;涉案發酵罐、醬油儲罐存在內襯層樹脂化含量不符合標準要求的物證特征;
發酵罐內襯層樹脂理化性質總遷移量、高錳酸鉀消耗量、重金屬及脫色實驗符合標準要求的物證特性,醬油儲罐及醬油發酵罐內襯層符合合同約定食品級要求。
對于味中鮮公司的反訴請求,冀州區法院審理認為,因味中鮮公司在接收設備時是經過了驗收,發酵罐內表面凹凸不平、疵點及醬油儲罐未設置錨固件系產品外觀質量范疇,其在可見的情況下未提異議且予以接收并投入使用,應視為對瑞和公司交付產品的外觀質量認可;
關于設備的內在質量,經鑒定,其中發酵罐、醬油儲罐內襯層樹脂含量實際為67.8%、67.2%,而按執行標準應為68%-78%,二者相差僅0.2%-0.8%,鑒定的罐體已經經過了使用,味中鮮公司據此認為上述設備質量不合格是因為原告方的原因,理由不充分。
冀州區法院還認為,味中鮮公司已將上述設備作為自有合格設備向銀行作為動產抵押,且將抵押結果通過工商登記部門向社會公示,此行為與味中鮮公司的主張自相矛盾。
綜上,法院認定,味中鮮公司的反訴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2020年6月,冀州區法院對上述案作出一審判決。味中鮮公司不服,提出上訴。2020年9月,衡水市中級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后,味中鮮公司又向河北省高院申請再審,同樣被駁回。
【為“老賴”撐腰,查封債主數百萬資金】
至此,這起糾紛經河北省三級法院裁判,算是有了最終的結果。即便哪一方對結果不認同,在裁判結果未改變的情況下,也應該配合法院順利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法院發現味中鮮公司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瑞和公司查詢到,味中鮮公司是由馬某夫妻二人出資成立的,屬于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遂申請追加實控人馬某夫妻二人為被執行人。法院認為該申請符合法律規定,裁定追加。
此外,瑞和公司還發現,2018年6月,其起訴味中鮮公司的訴訟正在進行中,馬某又成立了遼寧色好加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色好加公司”),“這表明,味中鮮公司實控人已預見到敗訴導致的債務承擔,這一時間點設立色好加公司,具有逃避債務目的和動機。”
瑞和公司又將色好加公司起訴,稱色好加公司與味中鮮公司之間系關聯公司,二者實際控制人為同一人,且人員混同、財務混同、混用土地,即兩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因此,色好加公司對味中鮮公司的上述欠款負有還款義務。
2023年1月,冀州區法院作出判決:色好加公司對味中鮮公司拖欠瑞和公司的上述債務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023年7月,冀州區法院對馬某發出《限制消費令》。隨后,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發布了馬某在此案中的失信情況,其對執行標的“全部未履行”,且屬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直白的說,馬某就是“老賴”。
據悉,2023年8月,冀州警方還對味中鮮公司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立案偵查。
令人驚愕是,在河北司法機關采取措施倒逼味中鮮公司及其實控人馬某還債之時,遼寧省蓋州市法院卻為“老賴”撐腰,將債主瑞和公司的數百萬資產查封保全了。
2023年3月,蓋州市法院給瑞和公司發了《應訴通知書》。原來,味中鮮公司在蓋州市法院起訴了瑞和公司,要求瑞和公司賠償味中鮮公司共計472萬余元,具體包括:因產品質量問題而產生的經濟損失暫計151萬余元;加工合同項下貨款自付款日起的利息321萬余元。
對此,瑞和公司認為,該案雖被定為侵權案由,但味中鮮公司的訴訟請求沒有一項屬于法定“人身損害或產品之外財產損失”的侵權損失,均為“維修費、鑒定費、經營損失、利息損失”的違約責任損失,且全部訴請已經前案審判完畢。
“從原告的起訴狀即可判斷,這是經河北省三級人民法院審結并獲生效判決的案件,原告不符合起訴條件,構成重復起訴。”瑞和公司在向遼寧省檢察機關反映問題、申請監督的材料中指出,蓋州市法院的立案,是在協助原告濫用訴權、重復起訴,已構成嚴重違法立案。
【涉拒執罪者報案,被指“以刑化債”】
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味中鮮公司所提的第二項賠償請求有多荒唐。合同項下的貨品查驗簽收了、使用了、用作銀行貸款抵押了,支付的部分貨款還能主張要利息?!
即便如此,也阻攔不住蓋州市法院想為“老賴”撐腰的沖動。2024年5月,蓋州市法院根據味中鮮公司的申請,查封并凍結了瑞和公司銀行存款478萬余元。
《民事訴訟法》第九章專門對“保全和先予執行”作了規定。其中,第一百零三條便是對“保全”措施適用的具體規定: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使判決難以執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
瑞和公司就“保全裁定”提出復議時解釋,該公司是河北冀州當地納稅大戶,生產經營正常運轉,不存在使判決難以執行或造成味中鮮公司損害的行為,法院不應該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
令人遺憾的是,蓋州市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主要依據就是《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
另外,瑞和公司還提到,味中鮮公司對其還負有300余萬元的到期債務尚在強制執行程序,即便法院裁定保全,數額也已嚴重超標。
該不該裁定保全,算不算違法保全,筆者暫不置評。但是,一方是尚在強制執行中的300余萬元到期債務,另一方是不一定成立的478萬余元或有債務,蓋州市法院在裁定和執行保全時,明顯偏向了“另一方”。
根據《民法典》第568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消。
筆者注意到,瑞和公司在對蓋州市法院的保全裁定提出復議時,已提到了上述《民法典》“抵消”規定。不過,法院并未采納。
也就是說,即便味中鮮公司勝訴了,從478萬余元中抵消掉300余萬元,瑞和公司也不用被執行劃轉那么多錢。對于民營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而言,現金流就是其經營和存續的保障。蓋州市法院如此查封凍結,是不是想搞死瑞和公司?目前,該院尚未對這起爭議巨大的案件作出判決。
除了提起民事訴訟,味中鮮公司還作了刑事報案。蓋州市公安局于2023年12月7日出具的《立案決定書》顯示,該局決定對“12.05銷售偽劣產品案”立案偵查。
筆者這里翻譯一下,味中鮮公司2023年12月5日報案,兩天后,蓋州市公安局“秒立”,決定對“12.05銷售偽劣產品案”立案偵查。4個月后,蓋州市公安局又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撤銷案件。
在瑞和公司一方看來,味中鮮公司是想通過警方“以刑化債”。據介紹,這一立、一撤的背后,是該公司舉報引發上級公安部門重視,蓋州市公安局才撤銷了違法立案。
一起糾紛引發的訴爭仍在持續,被拖欠十余年的貨款尚未清償,債主已遭遇警方立案偵查、法院查封資產……正義,是不是又遲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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