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都清楚,土地是“命根子”,土地承包合同是權益保障。現實里,不少農民擔心村委會隨意解除合同,損害到自身權益。那么,村委會能這么干嗎?全國三農調研中心的調研員告訴大家,答案是:不行!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并而變更或者解除。
另外,《民法典》也明確了合同解除條件。一般需雙方協商一致,或出現法定情形,如不可抗力、一方違約等。若承包方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將耕地改作他用;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給土地造成嚴重損害,發包方(村委會)才有權收回承包地。
所以,村委會無權隨意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否則違法。農民朋友們要清楚自身權益,遇到問題別怕,及時依法維權,守護好自己的土地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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