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預付是很多會計一直頭疼的問題:不想總掛賬,卻一直要不到發票,要是一直掛賬,又不知道有沒有風險。
快跟小編一起來看看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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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預付貨款一直收不到發票?
怎么解決?
問題內容:
預付款打入對方公司,后公司注銷,索要票據無果怎么辦?
稅局回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四條 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如對方企業已注銷無法補開發票的,建議您按照文件規定提供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正值年底,許多公司可能面臨錢已付,卻一直要不到發票的情況,小編就根據上述稅務局的回復,好好給大家總結一下這個問題。
一、預付的材料款一直要不到發票
根據財會〔2016〕22號的規定,材料已驗收入庫但未取得增值稅發票的,應先做暫估處理。具體操作時,可以根據采購合同約定的不含稅價格借記“原材料”科目,根據預付賬款的不含稅金額貸記“預付賬款”科目。
也就是說,預付材料款的處理,與是否取得發票無關,只與材料是否到貨有關。
只要材料到貨,即使未收到發票,會計也要做暫估處理,具體操作時,可以根據采購合同約定的不含稅價格借記“原材料”科目,根據預付賬款的不含稅金額貸記“預付賬款”科目。
二、預付給對方貨款后,合同不履行了
此種情形下,未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因此支付的預付款是無法取得發票的,雙方賬上都應做往來處理。當然,如果銷售方受購買方壓迫提前先開票了,由于合同未履行,應紅沖原先開具的發票,否則有虛開發票的風險。
三、預付給對方租金,一直未開票
舉個例子,梅松公司與A公司簽訂租賃協議,協議約定,2022年8月至2023年7月,A公司將位于市中心的一棟廠房出租給梅松公司,年租金12萬元,2022年8月一次性支付,未開具發票。
在此種情況下,梅松公司并不能因為不取得發票而不進行賬務處理,會計依然要按權責發生制,將當月發生租金計入當期損益。
會計處理如下:
1.2022年8月
借:預付賬款 12萬元
貸:銀行存款 12萬元
借:管理費用 1萬元
貸:預付賬款 1萬元
2.2022年9月-2023年7月
借:管理費用 1萬元
貸:預付賬款 1萬元
四、預付給對方貨款,但對方公司注銷了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已經確定無法取得發票了,可以憑借以下資料進行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02
預付賬款有哪些“貓膩”?
稅局一般怎么查?
正常企業經營,很少會出現長期“掛”預付賬款。如果某企業預付賬款長期掛款,稅務機關首先想到的是企業逃稅,預付賬款有“貓膩”。預付賬款常有的“貓膩”有以下幾種。
1、用預付賬款來記借款
預付賬款計借款,很多會計利用此逃避利息增值稅。因企業對外借款產生的利息需要繳納增值稅。即使借款沒有利益,依照財稅(2016) 36號文的規定企業之間的無償借款雖然沒有收取利息,但是在增值稅上是屬于無償提供了服務,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所以只要計入借款分錄,無論是否收到利息,都需要按市場利率繳納增值稅。
稅務機關稽查要點:
2、預付賬款實為抽逃資金
預付賬款如果長期掛賬,資金最終流向股東,則容易被認定抽逃資金。一般這種預付賬款,沒有后續交易,通常是企業與關聯公司簽訂虛假購銷合同,通過關聯公司賬戶直接轉到個人賬戶。
稅務機關稽查要點:
3、預付賬款實為“好處費”
很多會計在支付好處費時,由于一時沒有合適的入賬憑證,就會記入預付賬款中。由于這部分支出并非預付款,所以也不會有后續的交易存在。這樣這此筆預付款就成為呆賬。
稅務機關稽查要點:
小編提醒:中介費需要第一時間處理,記入預付款的方法,與給企業埋雷無差別。
03
年末應收、預付款的清理問題
3點注意事項!
一、對長期掛賬大額欠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四條的規定:“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三)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四)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后,無法追償的;
(五)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六)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時,企業同時應該準備下列相關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二、應收賬款超過二年未收回的,可能無法收回,應盡早做處理。
應收賬款逾期超過兩年以上,可能無法收回,即使起訴,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所以企業在日常財務管理中,應隨時對應收賬款的賬齡進行檢查,對沒有經濟往來,且賬齡超過一年以上的應收賬款應進行賬務處理,對這類應收賬款應通過書面催收。讓對方簽字蓋章確認,一定要表明是催收。只要對方重新承諾還款日,即是“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訴訟時效即可重新起算。口頭催收不能讓訴訟時效中斷。必須白紙黑字。
三、未收到貨款時不能先開發票,小心對方賴賬
在企業之間的經濟往來活動中,銷售方先開具發票,購貨方收到發票后再支付貨款,這是非常常見的做法。但是這種做法隱藏著被賴賬的風險。
法律規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如果款項未收到,應在開具發票時可由對方開具收到發票的收條,要特別注明“款項未收到”,或在發票背面寫上“給付發票時款項尚未支付”并由對方簽字。這樣,如果對方賴賬,起訴也有了保障,防止對方賴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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